判決書:民生銀行一支行長以虛假理財合同詐騙27億,無期!

2020-12-14 澎湃新聞

一銀行女行長利用職務之便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4年間入帳逾27億人民幣。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於近日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張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北京高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書顯示,這位1980年出生的女行長,利用職務便利,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籤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並將被害人錢款轉入其個人銀行帳戶,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餘元。這些錢被其用於購買房產、汽車、奢侈品,及向個人、企業支付額外的存款好處費。

用虛假理財合同詐騙147人27億,案發後刪除涉案數據

這份編號為(2020)京刑終96號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女,今年40歲,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被告人肖某,男,今年37歲,系上述銀行原副行長。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原審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肖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一案,於2019年12月作出刑事判決。

宣判後,北京市檢察院一分檢提出抗訴,張某、肖某提出上訴。

北京高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張某擔任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期間,自2013年以來,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籤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並將購買或受讓虛假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帳戶,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餘元。張某將騙取的錢款用於購買房產、汽車、奢侈品,向個人、企業支付額外的存款好處費。

上訴人肖某身為上述銀行分管個人理財業務的副行長,明知張某向被害人轉讓的理財產品存在不規範之處,仍幫助張某向被害人推銷理財產品,違反規定未將客戶資金存入銀行理財金帳戶,並在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上偽造出讓人籤名,加蓋張某指使員工何某(已判刑)偽造的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致使客戶資金脫離銀行監管。肖某參與銷售理財轉讓產品13.8餘億元,最終給被害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2017年4月12日,張某接受銀行調查期間,她和肖某指示員工刪除他們以及航天橋支行員工電腦中涉及虛假理財產品的相關內容數據,轉移相關虛假理財合同、銷售記錄和偽造的儲蓄業務公章。

張某於2017年4月13日被抓獲歸案,肖某於2017年4月17日被抓獲歸案。澎湃新聞注意到,案發後,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凍結、扣押或查封。該銀行於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間,代為賠付絕大部分被害人的損失。

據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女行長終審被判無期徒刑,另一被告罪名變更刑期略降

針對一審判決,張某曾提出上訴,認為其只是構成職務侵佔罪,一審未考慮其他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導致量刑畸重。

張某的辯護人指出,張某之所以能夠控制使用涉案資金,根本原因在於其利用了行長的職務便利,將客戶轉入銀行的資金進行了不當使用。張某沒有詐騙理財客戶,民生銀行才是實質的被害人,而且民生銀行已經賠付了理財投資人的損失。張某利用職務便利造成單位損失,應構成職務侵佔罪。

第二被告人肖某亦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犯,僅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肖某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肖某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犯罪故意,即便構成該罪,也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

北京高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張某、肖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同時上訴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合同詐騙罪。

鑑於張某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與合同詐騙罪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應從一重罪處罰,故僅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決指出,張某、肖某雖都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節,但考慮二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各自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量刑時不宜對張某從輕處罰,對肖某可酌予從輕處罰。

綜上,北京高院認定,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張某、肖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決,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對張某的事實認定定性正確,量刑適當;但對肖某的事實認定和定性有誤,應依法予以改判。

據此,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中院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三項,即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違法所得。撤銷一中院刑事判決的第二項,改判上訴人肖某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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