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真假之分嗎?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各種各樣,除了因感情不和或家庭其他因素所導致的離婚外,還有為了購房減少首付、逃避債務、避稅減稅、申請廉租房、獲取拆遷補償等而產生的離婚。
真夫妻「假」協議,真能萬無一失嗎?對於通過這類「離婚」而達到某種目的的行為,在法律上效力如何?讓我們通過幾則案例,來看看其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
問題
「離婚」有真假嗎?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作出了離婚的意思表示,一經民政機關確認辦理離婚登記即發生法律效力。
從法律上說,自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已經消滅。
有些夫妻雙方中一人出於種種原因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編造各種理由,誘騙對方與自己協議離婚。一旦對方同意與他離婚後,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後,就不再復婚。
一些自作聰明的夫妻為保險起見在離婚前會籤訂所謂的《復婚協議》等,以為該協議會對雙方有所約束。但是在發生爭議時,其中一方當事人反悔,另一方當事人以該協議為依據,要求恢復婚姻關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所謂的《復婚協議》也不能成為制約對方的依據。
案例一
關鍵詞:低保資格條件、申請廉租房
小李和小郭結婚幾年後小李開始領取低保。後因小郭退休,小李不再具備領取低保的資格,因此雙方打算通過離婚的方式,讓小李能繼續領取低保。雙方約定將婚後動遷安置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簡稱系爭房屋)歸小郭所有。小李和小郭辦理完離婚手續後仍以夫妻名義繼續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在此期間,雙方分別購買了人身保險,受益人均是對方,保險合同上分別以「丈夫」「配偶」稱呼對方。
之後,小李和小郭打算將系爭房屋出租以獲取經濟收入,由小李向政府申請廉租房。為了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小李便將系爭房屋產權從雙方名下變更登記為小郭一人的名下。但是最終廉租房申請未獲批准,雙方仍舊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在系爭房屋內。
好景不長,雙方之間漸漸開始有了矛盾,小郭因情感問題寫下承諾書,承諾「系爭房屋90%的產權歸小李所有......」誰料,矛盾升級,小李訴至法院。小李認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是為了讓其能繼續領取低保,因此離婚是假的,關於系爭房屋的產權,按照承諾書90%的產權歸他。小郭不同意,表示雙方是自願離婚且已籤訂離婚協議書,至於承諾書則是贈與,現撤銷對小李的贈與。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與小郭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目的是為了小李能夠繼續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雖然當時雙方夫妻感情並非徹底破裂,但離婚涉及身份關係,雙方向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日即雙方離婚之時,不能迴轉。結合小李具有繼續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廉租房目的的情況以及離婚後雙方共同生活中的種種舉動,法院認為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系爭房屋歸被告一人所有的內容顯然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認定無效。
鑑於上述離婚協議中關於系爭房屋的約定內容無效,小郭出具的承諾書內容亦缺乏合法依據,當屬無效。系爭房屋仍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鑑於雙方已經離婚,對系爭房屋喪失了共有的基礎,應依法予以分割,小李、小郭各享有50%房屋產權份額。
案例二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購房
為了享有購房資格,姜美美和郝帥帥曾經歷了一次短暫的「離婚」,然而再次復婚後,兩人又走到了離婚這一步。雙方因為之前購買的某處房屋財產分割問題起了爭執。
郝帥帥認為,第一次結婚後,雙方為了購買該房屋協議離婚,並登記在姜美美的名下,同時為了讓其支付首付款,在第一次結婚期間自己給她匯了六十餘萬元。離婚後,姜美美用這筆六十餘萬元購買房屋,此後,郝帥帥每月把工資卡上的錢匯入姜美美的帳戶裡,讓她還貸款,且他都存有轉帳記錄憑證。因此,姜美美買的房,他應當享有一半的房產。
姜美美認為,該房屋是她的婚前財產,和郝帥帥沒有關係。郝帥帥向自己借款六十萬,有借條為證,約定每月定期匯款給她,直至還清為止。如今產證只有她一人的名字,要份額可沒有那麼容易。
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雖然在購買該房屋時,雙方當事人處於第一次離婚之後的單身期間,房屋登記在姜美美名下,但綜合本案各項事實來看,雙方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後的短時間內購買了該房屋;從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約定;從郝帥帥名下工資流水和轉帳情況;另外證人的證言均可以得出雙方合意購買房屋且雙方當事人的資金長期處於混同狀態,雙方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後也屬於共同生活的狀態。故法院就此認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姜美美應當就郝帥帥出資部分向其支付補償款。
延伸問題
「結婚」有真假嗎?
2016年3月25日,上海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一條是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即將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年限上調至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5年及以上。
在該限購政策出臺之前,非本市戶籍的單身人士本就屬於限購對象,他們想要取得購房資格需要滿足兩個條件,與本市戶籍居民結婚,組成家庭;或者,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累計2年以上。而該政策直接將繳納社保的年限延長至5年及以上,嚴格的限購政策讓許多不具備購房資格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感到焦慮。因此,許多人動了「結婚」的念頭。
但在法律上,只要結婚行為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且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
案例三
關鍵詞:限購政策
陳某系非本市戶籍的單身居民,繳納社保的年限不足5年,即不具備本市購房資格。
2016年10月28日,陳某為購買位於寶山的一套二手房,經A公司居間介紹,與出售方劉某籤訂《房地產買賣協議》,約定總房價款為455萬元,並約定陳某保證在籤署協議時具備購房資格。
同年10月31日,買賣雙方又籤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特別告知載明了相關限購政策,並約定不符合限購規定的一方需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同日,陳某與A中介公司籤訂《包裝過戶特別協議》,約定陳某支付A公司「包裝費」18萬元,由A公司負責為陳某包裝過戶並承擔包裝失敗導致過戶不成功的一切後果。
協議籤訂後,陳某實際支付出售方劉某第一筆購房款137萬元,並支付A公司包裝費5萬元。
此後,A公司找到本市戶籍且名下無房的單身居民金先生。2017年3月6日,金先生以取得報酬為目的與陳某登記結婚。至此,陳某取得了形式上的購房資格。
「婚後」的陳某滿心以為,具備了這些條件,現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滬購房了,便開始積極辦理貸款等事宜。
不料卻被相關部門告知,因陳某無法提供其個人滿5年社保或滿5年個稅證明,所購房屋的房產證上必須登記有「配偶」金先生的名字。陳某考慮到如在自己全款支付的房子上加上一個陌生男子的名字將可能導致巨大的風險,最終決定放棄了繼續交易。
購房失敗後,陳某先後將出售方劉某和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交易過程中簽訂的全部協議、拿回137萬元首付款和5萬元包裝費,並要求劉某和A公司賠償陳某購房損失和違約金。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房屋價格進行了評估,確認當前房屋市場價已跌至401萬元。
劉某辯稱,籤訂合同時並不知道陳某系限購對象,兩份合同中都明確約定了限購事宜及相關責任,陳某隱瞞事實情況系陳某違約,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後果。此外,劉某還提出反訴,要求陳某賠償因其違約造成劉某房屋延遲出售的房屋跌價損失54萬元。
另一起案件中,A公司辯稱,包裝過戶系陳某和A公司協商一致的約定,A公司實際也已經幫陳某取得了購房資格,至於產權人登記的問題A公司也向陳某說明過,不能直接登記在陳某一人名下。最終買賣合同未能繼續履行是因為房價下跌,陳某不願意繼續購房。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明知自身不具備購房資格卻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最終又因限購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理應自行承擔由此給自身造成的一切損失。不僅如此,作為違約方,陳某還應承擔合同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賠償劉某由此產生的實際損失。
而陳某和A公司之間的特別協議目的在於規避上海市住房限購政策,使得本不具備購房資格的陳某獲得購房資格,其內容妨礙了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管理,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應屬無效。A公司收取的5萬元包裝費為基於非法目的而收取的報酬,應認定為違法所得,為維護公共利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管理秩序規範,將另行下達決定書對該筆包裝費依法收繳。
最終,在陳某和劉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判決劉某返還陳某購房款137萬元、陳某賠償劉某房屋差價損失40萬元。
而在陳某和A公司的居間合同糾紛中,法院判決確認陳某和A公司之間的特別協議無效,並決定對A公司收取的5萬元包裝費用予以收繳。
願得一人心,白首不分離
感情是無價的,婚姻是神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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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來源:上海法治報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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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都2020年了,還有人為房為錢假離婚?別傻了,這事無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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