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貴祥: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

2020-12-15 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7月31日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

  劉貴祥介紹,《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重點規範以下內容:一是全面規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包括當事人一方在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以「明示加入」為特徵的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為特徵的特別代表人訴訟。二是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包括先行審查、代表人的推選、審理與判決、執行與分配等。三是準確回應了代表人訴訟中的實踐難題,如代表人訴訟的啟動條件、代表人的推選方式、代表人的權限範圍、調解協議的審查、重大訴訟事項的審查、代表人放棄上訴的處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啟動等。四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作用,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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