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四川省崇州市檢察院1月至9月的刑事「案-件比」為1.136。關於如何優化「案-件比」,崇州市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負責人以該院辦理的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例介紹了工作方法。
2013年以來,被告人陳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或者借款給他人經商賺取高額回報為名,直接或者通過羅某等人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宣傳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資金,「借到」顏某、楊某等36人共計2271萬餘元。2015年8月,公安機關對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立案偵查。2019年11月4日陳某被抓獲歸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崇州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2月11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中發現,移送起訴的犯罪金額有220餘萬元,但涉案人數眾多,有多起犯罪事實並未查清,部分關鍵證據也未收集齊全。
為確保在一個月內提起公訴,該院決定實質化提前介入,即由員額檢察官帶領檢察官助理到公安機關「入駐式」引導取證。入駐後,檢察官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將偵查思路從以報案人金額累加認定犯罪數額調整為以相關銀行流水認定犯罪數額,不僅提高了取證效率,還使該案犯罪金額從最初移送起訴認定的200餘萬元變成最終以2200餘萬元提起公訴。同時檢察官親歷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提取銀行轉帳數據等偵查活動,全程以庭審證據標準督促引導調取被害人轉帳記錄、銀行流水、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共200餘頁,全面客觀有效收集證據。
由於該案被害人人數多、金額大、社會影響惡劣,陳某最初拒不認罪。針對這一情況,承辦檢察官在向陳某釋法說理、詳細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過程中,向其開示了收集在案的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使陳某最終真誠悔罪並認罪認罰。
今年3月11日,崇州市檢察院對陳某提起公訴。3月24日,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9萬元。宣判後陳某未上訴。
「經濟犯罪案件證據一般都比較複雜,檢察官第一時間引導偵查,避免了案件反覆退偵、回流和延期,也大大緩解了基層警力緊張的問題。」崇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對此舉措表示歡迎。
由此,崇州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會籤了《經濟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辦法》,將「實質化提前介入」落地落實,成為一項機制。同時,成立專門工作室,由員額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定期或受邀至工作室,對所有經濟犯罪案件開展「實質化提前介入」,實行「一站式」把關,對偵查、補查活動全程引導、全程監督,對法律文書、卷宗材料進行預審,督促公安機關落實補查提綱和糾違意見,跟蹤補查及糾違效果。
該院案管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質化提前介入」機制運行以來,已有8件經濟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無一例案件「帶病」進入檢察環節。經濟犯罪案件辦理時長從平均4個月至5個月縮短至30天左右,「案-件比」從2019年的4.2優化至1.1。(檢察日報 查洪南 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