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現狀是: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由省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也就是司法廳統一頒發許可證,登記機關也是省級司法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第十八條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具體人員結構上,有合夥和個人兩種,合夥又分為普通合夥和特殊的普通合夥兩種。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到底是不是合夥企業?
我的淺顯認識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是行政審批單位,其職責應當集中在特種行業的許可審批上。而作為合夥企業、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個體戶等所有市場參與主體的登記,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時間中,除了律師行業存在這樣的問題。
建築公司,都是要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成立,然後由住建部門頒發施工資質。銀行也是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成立的公司,但需要銀保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銀行業金融許可證。
這樣的歷史遺留問題不解決,不容易確定律師事務所的企業性質,更無法發展公司制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