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修訂後的《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於近日印發。辦法對深圳市內城市道路的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水務、供電、燃氣等工程施工
應與道路同步建設
針對道路的建設管理,辦法規定,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道路主管部門根據道路狀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計劃,並按程序向計劃主管部門申請立項。
近期,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統籌編制了 2020 年度深圳市道路挖掘計劃。數據顯示,納入 2020 年度深圳市道路挖掘計劃的施工計劃共 10956 項,涉道路有 4373 條,較 2019 年度施工計劃多出近一倍。經統籌協調,納入 2020 年度深圳市道路挖掘計劃的工程項目共 3763 個,涉及道路 4373 條。
▲深圳市部分市政主幹道改造施工。 深圳晚報記者 張焱焱 攝
挖路施工多和民生工程相關。辦法中提到,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電、通信、消防、有線電視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而這些管線的產權單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須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施工計劃報給管理該路段的市或區道路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道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各相關部門召開挖掘計劃協調會。
挖掘新改擴建不滿 5 年或大修竣工不滿 3 年的道路
加收挖掘費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範圍、期限佔用,並按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佔用費。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佔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佔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賠償。
針對市民關心的經常性挖路問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含在城市道路路基下進行地下管道頂進、暗挖等管線工程)。因特殊情況或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管理該路段的市或區道路主管部門申請批准。但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後交付使用未滿 5 年或者大修竣工後未滿 3 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橫破挖掘雙向六車道以上主幹道的,須經市政府批准。同時,經批准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後交付使用未滿 5 年或者大修竣工後未滿 3 年的城市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提前挖掘的年限加收 1~5 倍挖掘修復費。經過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批准的範圍、期限內進行圍擋作業。需要改變範圍、期限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此外,若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先行破路搶修,並及時通知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在 1 個工作日內補辦緊急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手續。
【來源:深圳晚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