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報導引發網民熱議,郴州一再婚男子因私下給予前妻所生女兒零花錢,被現任妻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那麼,妻子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呢?下面跟著小齊一起了解下吧。
案情回顧
2012年,謝先生與前妻離婚,法院判決婚生女歸前妻撫養,謝先生每月支付女兒1000元生活費,後謝先生於2019年與羅女士結婚,雙方籤訂協議,約定謝先生私下不得與前妻的女兒來往,每月的撫養費由羅女士支付。
2019年10月,羅女士發現丈夫自結婚起私下給女兒零花錢,前後共計約2萬元,羅女士便以謝先生無權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為由將丈夫告上法庭。而據謝先生稱,這些零花錢是分好幾次給的,有時是女兒過生日,有時是兒童節,給女兒買禮物。
針對羅女士的做法,有人支持,有人反對,孰是孰非,暫且不做道德評判,但就案件本身的處理,需要我們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
第一,羅女士與謝先生達成的協議是否有效?
該份協議約定謝先生不得與女兒私下來往,羅女士遂以該協議為由要求謝先生返還支付的零花錢,但這樣的約定有法律效力嗎?根據《婚姻法》第36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謝先生與前妻離婚後對女兒仍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而「不得與女兒私下來往」的約定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序良俗和傳統家庭倫理,因此該協議應屬無效。
第二,謝先生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羅女士的共同財產權?
首先,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一方均有權決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定義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而言,為日常生活所進行的衣食採購、子女的醫療教養費用都屬於日常家事的範疇。謝先生向女兒支付撫養費屬於法定且必要的支出,在數額合理的範圍內,其有權單獨決定。
其次,謝先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且其給女兒的零花錢數額並未超出合理範圍。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而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法院判決謝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即使加上數月累計給付的2萬元零花錢,該數額也在合理範圍內,謝先生作為父親,應儘量為子女提供較好的生活和學習條件,羅女士在未舉證證明謝先生的行為給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應無權要求返還。
所以,謝先生的行為並未侵犯羅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反而屬於積極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法院最終認定羅女士無權要求返還。
小齊說法
再婚往往涉及更為複雜的家庭關係,本案謝先生支付女兒零花錢本系承擔其與前妻女兒的撫養義務,卻引發了現任配偶的質疑,甚至對簿公堂,那麼從法律層面如何把握呢?
一方面,要尊重配偶方對共同財產享有的利益。《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相互負有忠實義務,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財產約定的情況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時應與配偶協商一致或者事後取得配偶追認,否則,配偶方在某些情況下有權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相應權利。如本案謝先生支付的撫養費數額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羅女士是有權要求返還的。
另一方面,也要關注父母離異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父母離異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與子女的情感連接不再那麼緊密,尤其父母再婚的情況下,子女的身心健康更應得到重視,小齊代理的案件中,有些父母一方在雙方分居或離婚後就不再支付撫養費,甚至有些對孩子不管不問,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得已訴至法院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本案謝先生給女兒零花錢正是其積極履行撫養義務的體現,應當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