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記者從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獲悉,11月20日,一起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陸龜案在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了解,2020年9月30日,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向東區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並於10月16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1月4日上午,趙某某、馬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從法院獲悉,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新源路的被告人趙某某,在某貼吧發帖出售其飼養的蘇卡達陸龜和紅腿陸龜各一隻。家住成都市郫都區的被告人馬某某看到該信息後,電話聯繫趙某某,商定以500元的價格購買紅腿陸龜。之後,馬某某讓其在攀枝花的同學李某幫忙,將紅腿陸龜通過快遞寄送到自己家中。
案發後,公訴機關從馬某某住處依法扣押紅腿陸龜一隻,從趙某某家中依法扣押蘇卡達陸龜一隻。經司法鑑定中心和東區林業局確認,兩隻烏龜是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的物種,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此同時,趙某某、馬某某連帶賠償野生動物價值損失人民幣2500元,並在地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發表經法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