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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科學技術與司法證明活動相結合的產物——科學證據,其出現無疑是給訴訟領域添加了一雙有力的臂膀,不但促進了事實真相的查明,而且還提高了訴訟效率,促進了訴訟文明的發展。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科學證據並不是一定正確的,它也存在不科學的地方,我們必須以真正的科學態度看待科學證據。
關鍵詞:科學證據 科學性 訴訟
一、 對科學證據的認識
(一)科學證據的概念
在現代訴訟中,經科技手段所取得的證據被簡稱為科學證據,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運用科學原理和技術來證明案件事實存在可能性的信息,都是科學證據。
隨著科技的發展,訴訟案件的爭點或案件事實往往與高度專業化的知識相關聯,其中有些還涉及到高尖端的現代科學技術問題,這些問題僅依靠一般的經驗和常識是無法判斷的,必須藉助專門知識來認定。這時候,作為幫助司法人員發現案件真實的有力工具,科學證據出現了。如法醫學幫助司法人確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和死亡時間;毒物學家幫助司法人員確定毒物種類、毒物含量等;司法工程學幫助司法人員發現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司法會計學幫助司法人員確定房地產案件中的工程造價……
(二)科學證據的科學性
科學證據本身是科學原理和技術與司法證明活動相結合的產物。沒有科學的發展,科學原理和技術在司法活動中的應用,科學證據就無從談起。所以科學證據的本質特徵就是其科學性。科學證據的科學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應用科學原理和技術方法發現、提取的用其他方法無法獲取的證據;其二,是應用科學技術手段揭示用其他方法無法提取的有關案件事實信息,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科學依據。將科學原理和技術的客觀性、系統性和可檢驗性與司法證明活動相結合,使得科學證據幫助司法人員發現案件真相,同時提高了訴訟效率,促進了訴訟文明的發展。
雖然科學證據的技術先進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它的證明價值,但這並不意味著科學證據的科技含量越高其證明力就大,因為科學技術的「科學性」、檢驗過程和條件、科學家的知識水平及職業操守等對科學證據的證明力均有重要影響。
二、影響科學證據科學性的因素
(一)對科學技術過分信任
科學證據常常被冠以「科學」的頭銜,這使得人們對科學證據的證據價值存在一種過分的信任,裁判者也常常對科學證據不加審查地接受,從而導致錯判。科學是一種理論知識體系,它是人類對於客觀世界的正確反映,是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會實踐經驗的概括和總結,同時科學又是為社會實踐服務的。
在事實認定日益科技化的現代訴訟中,科學證據的使用越來越普遍。美國也有一項針對法官們的調查問卷,當被問到法官在工作中遇到多少科學證據問題時,大多數法官報告說,他們在法庭上都會或多或少地碰到過科學證據。也有中國學者曾對某市法院的判決作過統計,發現當前幾乎每起刑事案件都涉及科學證據和鑑定問題,且這種情況有逐年上升趨勢。如果考慮到審前程序中勘驗和鑑定情況,科學證據的應用事實上更加普遍,也發揮著越來越大的證明作用。隨著法庭對事實的認定越來越依賴於科學技術,科學證據的作用隨之被誇大,甚至被神化,對於科學證據的證明力的誤解與盲從也已經成為很多國家訴訟活動中的一個普遍現象。2004年在湖北鍾祥市發生的一起有人中毒的投毒案,由於「測謊儀說謊」致使名無辜的犯罪嫌疑人蒙受不白之冤。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因科學技術為基礎的測謊、鑑定等科學證據所頻頻引發的重大冤假錯案事件。
(二)鑑定制度不完善
科學證據的提取、保全、檢驗等都離不開實驗技術人員的參與。所以,科學證據的證明力必然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法律規定,鑑定人應當具備專業知識、實踐能力、技術職稱等條件,但現階段我國並沒有形成科學、合理及統一的考核標準與培訓管理等制度,造成了鑑定人員成份複雜,參差不齊。在實踐中,不少知名「專家」由於社會事務纏身,無時間與精力參與相關鑑定工作,而由鑑定助理甚至其他沒有鑑定資格證的人員以「專家」名義出具鑑定意見;有的「專家」為了減少當事人找麻煩,降低所謂的鑑定風險,鑑定文書製作簡單化、說理模糊且諱深莫測,認為「多寫多錯」;有的「專家」鑑定方法的偏方化,以保密為藉口故意製造神秘感,將分析與說明部分程式化等。上述種種不規範的鑑定人管理制度降低了科學證據的科學性。
不僅鑑定人管理制度不規範,而且鑑定機構管理制度也存在不規範的現象。在實踐中,有的鑑定機構為了經濟效益或生存空間,採取不正當手段拉攏案源,不客觀宣傳本機構的鑑定人員與業務範圍,也未理性告之委託人的鑑定風險;有的鑑定機構從一些學院或研究機構的實驗室租賃設備儀器或轉委託方式完成業務,但卻為此鼓吹其資產設備的貴重與先進。上述種種不規範的鑑定機構管理制度降低了科學證據的科學性。
(三)科學技術的局限性
其實,科學證據本身也具有不科學性,而這些科學證據的不科學性並非是由於人為原因所致,而是科學本身存在局限性。例如,美國的不少研究表明,犯罪實驗室關於纖維、塗料和體液的分析,其錯誤率達10%,甚至更高。指紋分析的錯誤率可能處於1%至4%之間。而運用廣泛的咬痕證據則更加的不可靠。再如測謊證據,雖然有些專家宣稱「多道心理測試方法已接受了科學檢驗」,世界上也有五十多個國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著測謊技術。
但就測謊技術本身來說,其核心原理是「心理刺激與生理反應的對應伴生關係」,只不過它是藉助於靈敏的儀器可以檢測到那些比較隱蔽或細微的反應罷了。但有時生理和心理反應是可控制的,比如對於很多心理素質比較好的慣犯,這種辦法可能就不那麼靈了。因此,那些測謊器只是一種結論多變的診斷工具,其科學性也有待進一步考證。
另外,科學證據的不確定性還表現在科學技術的「錯誤率」上。有研究表明,法庭科學測試的誤測率高達 20 %。所以科學技術本身具有不確定性,這就導致科學證據的科學性具有不確定性。
三、完善科學證據科學性的建議
(一)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科學證據
科學本就是一柄雙刃劍,因此以科學為基礎的科學證據也具有雙面性。科學證據雖冠以「科學」的名稱,但不代表它就是真理,就是客觀、確定的。對於科學證據,正確的觀點或態度是「平視」它,而非過分地信任、迷信地「仰視」它。科學證據是證據之一,具有不同於靠常識、經驗進行判斷的普通證據的特殊性,但又不能盲目相信、輕信科學證據,法官要履行法庭守門人的職責,對科學證據的可採性、證明力進行審查判斷,不要給科學證據「特權」,而是充分利用常識和經驗,對科學證據的有效性進行認真分析,作出準確的結論。
(二)加強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審查和監督
科學證據可採性真正的檢驗標準是證明該理論和技術的可靠性和實用性,審查的主要內容是這種科學證據的原理和方法,而不是僅僅依據其結論。為了有效解決法官審查科學證據時缺乏專業知識, 法院應聘請輔助專家證人或選任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作為陪審員,幫助法官承擔起對科學證據的「科學性 」進行實質性審查的艱巨任務,審查鑑定專家是否適格、檢驗的方法和原理是否更加可靠、專家的證言是否具有相關性等。
鑑定活動是一項輔助活動,鑑定人應保持中立客觀,對鑑定技術與方法中存在的風險,應告知案件當事人。如有損檢測的後果,鑑定原理的可靠性,鑑定方法的準確概率等風險情況。同時在鑑定過程中監督應透明化,營造理性監督環境,鑑定人在沒有外界幹擾下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其主要表現方式是讓當事人間接參與鑑定過程以示監督。提高鑑定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幫助當事人認識科學證據證明價值,減少當事人對鑑定的盲目性和過分依賴性,為實現訴訟目的提供有力幫助。
(三)加大對科學證據的審查
科學技術的不確定性導致了科學證據的科學性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我們更應該加大對科學證據的審查力度。就科學證據的地位而言,科學證據只是一種證據,而非最終結論。擁有對案件事實作出最後結論的權力只能由擁有審判職責的法官享有,而科學證據作為專家對案件中科學事實作出的一種解釋,仍需要在法官對其證據資格和證據效力審查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認證,而且科學證據只涉及案件事實部分內容,只有經過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法官才能完成對案件事實的最終認定,因此科學證據並不能因其名為「科學」,而享有至尊地位,具有終局意義,可以潛越法官的審判權。
結語
科學證據是證據之一,具有不同於靠常識、經驗進行判斷的普通證據的特殊性,但又不能盲目相信、輕信科學證據,法官要履行法庭守門人的職責,對科學證據的可採性、證明力進行審查判斷,不要給科學證據「特權」,而是充分利用常識和經驗,對科學證據的有效性進行認真分析,作出準確的結論。
黃初鑫
黃初鑫,畢業於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曾於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檢察院、雲南省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專注於民商法法律事務領域的研究。現為北京京師(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