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金稅四期要來了!金稅四期到底有多強大?對企業又有何影響?企業又該如何應對?
01
重磅!金稅四期真的要來了!
對企業意味著什麼?
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0年12月政府採購意向公告:
採購內容:
為什麼這麼著急採購金稅四期?對企業意味著什麼?
隨著11月1日15個地區陸續公布社保入稅,再加上之前已經社保入稅的地區,全國各地區社保入稅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所以,原有的金稅三期已經不能滿足需求。
金稅三期,實現了對國稅、地稅數據的合併及統一,其功能是對稅務系統業務流程的全監控。
而金稅四期,不僅僅是稅務方面,還會納入「非稅」業務,實現對業務更全面的監控。同時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銀行以及銀行等參與機構之間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實現企業相關人員手機號碼、企業納稅狀態、企業登記註冊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這意味著,企業更多的數據將被稅局掌握,監控也呈現全方位、立體化,以後想在稅務上動「歪腦筋」更加行不通了。
那麼,企業該如何應對呢?
02
警惕!金稅四期要來了!
企業這7個方面會被重點稽查!
1、企業的收入
有些企業利用私戶、微信、支付寶等收取貨款來隱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額收款遲遲不開發票,或給客戶多開發票等等,注意了,以後還這樣操作可要小心了!
金稅四期不僅僅通過你申報的數據,來核實是否異常。可能還會通過企業銀行帳戶、企業相關人員的銀行帳戶、上下遊企業相關帳本數據、同行業收入、成本、利潤情況等來稽查比對。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額現金管理試點,公轉私、私轉私都將會嚴查!
簡單來說:這3種情況,會被重點監管!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帳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2、企業成本費用
主營成本長期大於主營收入;公司沒有車,卻存在大量的加油費;差旅費、會議費、諮詢費等異常;工資多申報或少申報;買發票;多結轉成本,後期紅衝或補發票;計提了費用卻遲遲沒有發票等等…這些都是嚴查的重點。
3、企業的利潤
報送的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勾稽關係有出入;利潤表裡的利潤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有出入;企業常年虧損,卻屹立不倒;同行業利潤偏低等等。
4、企業的庫存
金稅四期上線後,企業庫存會進一步的透明化,企業進多少貨,出多少貨,還剩多少貨,可能比你自己還清楚,如果庫存帳實不一致,企業務必引起重視,及時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業一定要做好存貨管理,統計好進銷存,定期盤點庫存,做好帳實差異分析表,儘量避免庫存帳實不一致。
5、企業繳納的稅額
增值稅收入長期大於企業所得稅收入;稅負率異常,如果企業平均稅負率上下浮動超過20%,稅務機關就會對其進行重點調查;企業大部分員工長期在個稅起徵點以下;員工個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與企業申報的工資不一致;實收資本增加,印花稅未繳納;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個人股東卻未繳個稅等等。
下面我們通過來了解一下: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如何繳稅?
一、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國稅函發[1998]3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中,又重申國稅發〔1997〕198號文的政策,並明確:將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對個人取得的盈餘公積金的應納稅款,應該由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但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分5年遞延納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按照此規定,企業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法人企業股東也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否是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則是另一碼事。
三、印花稅方面,根據印花稅法的相關規定,印花稅中「營業帳簿」稅目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如果以後年度「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補貼印花。現行政策,記載資金帳簿減半徵收,小規模納稅人在減半徵收的基礎上再減按50%徵收印花稅。
6、企業的銀行帳戶
在2019年實施了「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納入到了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稅務局、銀行等機構可以通過系統核實企業納稅信息及納稅人營業狀態等情況。
7、企業的社保
試用期不入社保;代別人掛靠社保;未足額或未繳納社保;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就沒有給入;不籤合同就不繳社保;檔案未轉就不給交社保等等。
以上情況通通屬於違法。
隨著社保入稅和即將到來的金稅四期,社保這塊會監管越來越嚴,以上違法行為也該收手了。
03
注意!11月19日起
這7種避稅方法查到必罰!
一、買發票
有些企業一缺成本費用,就想到了買發票,殊不知,你省的那點稅,還不夠罰款的。
且買發票屬於虛開發票,搞不好還會背上刑事責任。
即使你走了帳,籤訂了合同,貨物流卻沒辦法一致,一查一個準。
二、對開發票、環開發票
一般來說,納稅人虛開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少繳稅款。但在形形色色的虛開發票類型中,有一種「虛開」出淤泥而不染,表現得格外另類。那就是「環開」和「對開」。
環開和對開,是關聯公司沒有真實經營業務循環開具發票、互相開具發票。
比如: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A公司開給B公司5000萬元,B公司開給C公司5000萬元,C公司開給A公司5000萬元;或者A公司和B公司之間互相開票5000萬。
對開、環開發票,說白了,就是基於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我給你開,你給我開或者再加個第三方。雖然它們都是閉環抵扣,但是這種類型虛開發票,不會出現支付開票手續費的情況,而且每一個開票主體都會申報繳納增值稅,不會少申報繳稅,但遞延了納稅,行政法上還是會按虛開發票處理。
用上述方法「避稅」的企業,要注意了,一旦被查,不但你的進項要轉出,你開出去的發票也要繳稅,還要面臨巨額罰款,真真是得不償失!
三、故意用現金/個人卡發工資
有些公司為了避稅,故意用現金/個人卡發放工資,一旦被查,明眼一看帳務就是有問題。現在都什麼時代了,還發現金,用這種方法避稅,不就等於說公司有問題嗎?
注意以下9類交易容易被稽查
四、用現金收支貨款
有些企業自認為很聰明,虛開發票,對方不打款,直接填寫收據入帳,自認為帳都做平了,就萬事大吉!我就很好奇你帳上的錢是怎麼平掉的,用現金髮工資還是用現金平借款?
一旦被查,頻繁用現金收支款或存在大額現金收支款,這就不只涉及虛開發票了,還有可能牽扯出少繳社保、少繳個稅等一連串問題,罰款必不可少,責任人還有可能鋃鐺入獄。
五、到處找發票抵稅
有些企業為了少繳稅,還真是把「避稅」用到極致。
比如:員工工資7000元,其中2000元必須拿票來領工資,長期以往,你公司的費用不會異常嗎?
六、大量員工個稅零申報
有些公司為了避稅,個稅長期零申報,員工工資以前都是3500元以下,現在倒提高了,都在5000元以下,永遠都是跟著個稅起徵點走,不查你查誰!
七、代繳社保
一些企業為了少繳稅,就幫人代繳社保,一是,企業可以光明正大的做工資抵稅(代繳社保人的工資一般採用現金形式平帳);二是,代繳社保還可以收點手續費。
在這我只能說,一旦被查,不但涉嫌偷稅,還涉嫌騙保,那時候不僅僅是罰款那麼簡單了,還會面臨刑事處罰。
04
金稅四期即將到來!
企業該如何應對?
金稅四期要來了,企業應當從以下5個方面及時自查,未雨綢繆!
一、增值稅方面
主要從銷項稅、進項稅兩方面自查
銷項稅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帳
僅將開票部分對應的收入入帳
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未入帳
銷售收入長期掛帳不轉收入
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衝減費用。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資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無償捐助、贈送。
不計或少計應稅收。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衝減應稅收入的情況?
發生銷貨退回、折讓,開具紅字發票和帳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否按規定納稅?
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裝卸費等
5、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6、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7、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
8、有兼營行為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9、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0、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11、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徵收增值稅,核算是否正確?
12、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時點是否正確?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13、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額徵稅規定,而按照差額徵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形。
14、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的情形。
進項稅
1、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的情況
發票票面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情況
2、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業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所發生的運費抵扣。
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抵扣進項
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
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進一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與實際生產是否相匹配。
5、發生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6、從供貨方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的各種返還收入,是否衝減當期的進項稅額,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往來科目或衝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7、用於簡易計稅方法、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業務。
8、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是否抵扣進項稅。
9、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主要從應稅收入、成本入手檢查
應稅收入
1、企業取得的各類收入是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來帳戶、中間科目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如利用「其他應付款」、「遞延收入」、 「預提費用」等科目。
3、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5、是否存在稅收減免、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應會的。
6、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未將取得的應稅投資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險。
8、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成本項目
1、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
2、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虛增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為,如接受本企業以外的經銷單位發票報銷進行貨幣形式的返利並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應由其他納稅人負擔的費用。
5、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體,在管理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6、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工資薪金範圍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申報扣除年度實際發放。
7、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
8、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9、是否存在超標準、超範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0、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11、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淨殘值和折舊年限,不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等。
12、是否存在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違規加計扣除等問題。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稅前扣除利息不合規的問題。
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
是否存在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
15、是否存資產損失處理不合規的問題
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6、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將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計入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收取對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及個人,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務費是否符合規
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確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19、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20、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後,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其他事項
21、資產損失: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
22、關聯交易:是否存在關聯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23、預提所得:境內企業向境外股東分配股利,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三、 個人所得稅方面
從以下11個方面自查一下,是否漏代扣代繳個稅
1、為職工發放的年金、績效獎金
2、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
3、超標準為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
4、超標準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以報銷發票形式向職工支付的各種個人收入
6、交通補貼、通信補貼
7、為職工個人所有的房產支付的暖氣費、物業費
8、股票期權收入
員工股票期權計劃,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9、非貨幣形式發放個人收入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10、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房產、汽車等個人財產,是否視為股息分配扣繳個人所得稅。
11、贈送給其他單位個人的禮品、禮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方面
房產稅
1、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價值繳納房產稅
2、是否存在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未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3、未竣工驗收但已實際使用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
4、無租使用房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5、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
6、土地實際面積大於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的情況下,是否按照土地實際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五、印花稅方面
小稅種也會引起大麻煩,務必重視!
1、是否混淆合同性質的情況,從低適用稅率或擅自減少計稅依據,未按全部所載金額計稅,將應稅憑證劃為非稅憑證,漏繳印花稅。
2、是否應納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不進行貼花,而直到憑證生效日期才貼花,導致延期繳納印花稅。
3、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後是否補繳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財稅[2017〕知》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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