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也賺錢?無知!貪心就成為他人犯罪的工具

2020-12-19 澎湃新聞

出租微信也賺錢?無知!貪心就成為他人犯罪的工具

2020-12-17 21: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足不出戶就能月入過萬,動動手指就有千元入帳。」這樣心動的宣傳廣告,使越來越多想賺錢的年輕人,選擇了這種網絡刷單作為兼職。可誰知,當你心動和行動的時候,已經走上了電信違法詐騙犯罪之路。

11月20日,呼和浩特市託克託縣公安局接到了王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線索。

王某,是一名託克託縣高三學生。

8月的一天,王某通過表姐鄭某介紹開始出租微信號,鄭某向王某推送登陸碼,王某接收後掃碼微信電腦掛機。每租一天向王某支付50元租金,截至9月17日,鄭某向王某支付租金420元。就這樣王某自己賺取了「第一桶金」。

9月17日後,租借王某微信的人通過微信文件傳輸助手與王某取得了聯繫。

王某和同班同學王某某加了QQ暱稱為「魚百萬」和「開飛機的舒克」兩名網友。除本人向這兩名對象租微信號外,還聯繫了同學賈某等四名同學向這兩名對象出租微信號。10月8日後,王某又經過同班同學的推薦加入了一個群主叫「黑眼圈」的QQ群,通過「黑眼圈」又加了一個叫「表妹」的人。王某先後將身邊同學和低年級學生等共計7人的微信轉租給「表妹」。

至此,王某已經建立起了獨立的網絡出租微信號小圈子。

王某一般向自己租借的微信號碼使用者支付50元一天的費用,而上線一般給自己70—100元不等,王某靠掙差價,獲利600餘元,連同自己的微信號一共獲利1000元左右。王某卻不知,因為她出租的微信號被電信詐騙嫌疑人用來發布詐騙信息,最終導致某受害人被騙8萬餘元。

經偵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信服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記者 李豔紅

通訊員 丁紹華 徐靖

原標題:《出租微信也賺錢?無知!貪心就成為他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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