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我國每年的民事訴訟中約有60%為合同糾紛。每個工作日,大約有2.5萬起合同訴訟在全國各地法院發生。
但是,面對合同糾紛時,該如何處理、有幾種處理方式,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從而在解決合同糾紛時比較複雜困難,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合同糾紛的幾種處理方式……
1、協商和解
一般而言,為避免更多問題,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時,首先應當雙方自願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才向法院起訴(仲裁須有仲裁條款)。
和解:雙方就合同約定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可籤訂補充協議,對爭議事項予以明確;雙方就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時,可就合同履行訂立協議,如金錢糾紛可以約定如何支付,最遲何時支付以及未支付的違約責任等。
2、調解
調解主要有兩種方式: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
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在約定發生爭議時的由某地區仲裁委員會審理。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條款的約定,則不能提交仲裁審理。
4、訴訟
訴訟是解決爭端的最主要途徑,由人民法院審理。除勞動爭議案件外,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仲裁條款,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5、如果選擇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如爭議的產生系合同內容與雙方的真實意思有出入,可以通過錄音、簡訊、微信等形式固定證據。
如果雙方實際有約定其他有利於自身的條款,但未寫進合同,可以先進行錄音等形式固定證據後要求雙方與你籤訂補充協議,即使對方最終對方不願籤訂補充協議,你也有錄音等證據,之後起訴勝訴概率也會提高很多。
既然是協商,不可避免的守約方或者債權人是必然要作出適當的讓步,如債權減少、或者分期、或者延期交付等,故在協商前守約方或者債權人應當預先有調解方案,明確調解的底線後再與對方協商,切不可一退再退。
特別是,在自然人的金錢債務糾紛中,一定要對方提供明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是一定要對方提供,當然最好是可以給對方的身份證拍照。
為保證合同之後的履行,可儘量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擔保人擔保或者財產抵押等方式。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起訴,不過起訴時需要先確定管轄法院,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則向該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法院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大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