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長期辦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往往碰到買方不給賣方貨款的情況,由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多,屬於發生糾紛的高發領域,如果您在生活中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作為被告,相信本文對您有所幫助。
一、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根據雙方買賣合同約定,出賣方需要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而買方拒絕給賣方貨物的最多的理由,就是出賣方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這裡會存在幾個問題:
1、合同沒有約定質量標準或者約定不明
按照合同法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裡約定質量要求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進行補充,如果雙方也沒有進行補充,則可以通過交易習慣進行明確。如果交易習慣也無法明確的,還可以通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明確。
2、合同約定了檢驗期間
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檢驗期間和檢驗方法,買受方在檢驗期間內,對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通知出賣方。如果買受方逾期未提出質量異議,則視為貨物質量符合合同約定,不應再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3、合同未約定檢驗期間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則法律規定最長可以延長至2年的合理期間,在這個合理期間內,買受方要向出賣方提出質量異議,否則,也會視為貨物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另外,在法院具體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了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涉及到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等情形的,上述情形屬於專業範疇,法院通常會向被告釋明是否申請產品質量鑑定,被告應當根據案件情況考慮是否需要申請鑑定。
作為被告的買受方提出的質量抗辯如果成立,可以直接對抗出賣方的付款請求權,繼而實現被告的訴訟目的。
二、存在逾期交貨的情形
通常在大宗貨物交易場合,往往合同中會對貨物的交貨期進行約定,避免由於出賣方無故拖延導致買受方的交易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買受方可以以出賣方存在逾期交貨為由進行抗辯。
這裡的逾期交貨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合同約定的期限後交貨
2、合同約定的期限後到起訴時仍未交貨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出賣方在起訴之時並未存在違約情形,買受方如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就會出現一個很難解釋的悖論,既然出賣方已經交付給買受方全部貨物了,買受方也接受了,就不應當繼續以此為由抗辯了。
買受方可以通過提起反訴,要求出賣方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第二種情形,出賣方在起訴之時仍存在違約情形,買受方可以以仍未收到貨物為由拒付相應貨款,也可以提起反訴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三、存在數量不符的情形
在現實交易環節,大部分交易都沒有籤收記錄,或者籤收記錄較為粗略,這就有可能造成作為原告的出賣方無法提供齊全的交貨記錄情形,繼而買受方作為被告可以以未收到貨物或者收到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進行抗辯。
但是,和質量不符合同約定一樣,在以此抗辯的前提是應在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超出檢驗期同樣會被認為是出賣方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
結語
由於物流的便利和中國製造業的崛起,未來發生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會越來越多,如果您也遇到了此類案件,相信本文對您會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