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常見的三大抗辯理由

2020-12-15 贏律說法

筆者長期辦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往往碰到買方不給賣方貨款的情況,由於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多,屬於發生糾紛的高發領域,如果您在生活中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作為被告,相信本文對您有所幫助。

一、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根據雙方買賣合同約定,出賣方需要向買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而買方拒絕給賣方貨物的最多的理由,就是出賣方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這裡會存在幾個問題:

1、合同沒有約定質量標準或者約定不明

按照合同法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裡約定質量要求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進行補充,如果雙方也沒有進行補充,則可以通過交易習慣進行明確。如果交易習慣也無法明確的,還可以通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明確。

2、合同約定了檢驗期間

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檢驗期間和檢驗方法,買受方在檢驗期間內,對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通知出賣方。如果買受方逾期未提出質量異議,則視為貨物質量符合合同約定,不應再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3、合同未約定檢驗期間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則法律規定最長可以延長至2年的合理期間,在這個合理期間內,買受方要向出賣方提出質量異議,否則,也會視為貨物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另外,在法院具體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了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涉及到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等情形的,上述情形屬於專業範疇,法院通常會向被告釋明是否申請產品質量鑑定,被告應當根據案件情況考慮是否需要申請鑑定。

作為被告的買受方提出的質量抗辯如果成立,可以直接對抗出賣方的付款請求權,繼而實現被告的訴訟目的。

二、存在逾期交貨的情形

通常在大宗貨物交易場合,往往合同中會對貨物的交貨期進行約定,避免由於出賣方無故拖延導致買受方的交易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買受方可以以出賣方存在逾期交貨為由進行抗辯。

這裡的逾期交貨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合同約定的期限後交貨

2、合同約定的期限後到起訴時仍未交貨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出賣方在起訴之時並未存在違約情形,買受方如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就會出現一個很難解釋的悖論,既然出賣方已經交付給買受方全部貨物了,買受方也接受了,就不應當繼續以此為由抗辯了。

買受方可以通過提起反訴,要求出賣方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第二種情形,出賣方在起訴之時仍存在違約情形,買受方可以以仍未收到貨物為由拒付相應貨款,也可以提起反訴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三、存在數量不符的情形

在現實交易環節,大部分交易都沒有籤收記錄,或者籤收記錄較為粗略,這就有可能造成作為原告的出賣方無法提供齊全的交貨記錄情形,繼而買受方作為被告可以以未收到貨物或者收到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進行抗辯。

但是,和質量不符合同約定一樣,在以此抗辯的前提是應在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超出檢驗期同樣會被認為是出賣方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

結語

由於物流的便利和中國製造業的崛起,未來發生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會越來越多,如果您也遇到了此類案件,相信本文對您會有所啟發。

相關焦點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 法條速遞: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2021年新修改)
    引言: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發布了一批新修改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較為常見的「買賣合同糾紛」相關司法解釋,為方便查閱,本文特提取整理如下:法條出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修改情況]
  • 合同糾紛案件訴訟庭審技能
    ,尤其擅長處理疑難複雜爭議課程亮點1、合同法、九民紀要、民法典一網打盡;2、剖析立法精神,解讀最高經典案例;3、以法官視角解決現實中的問題;4、系統梳理頻發爭議,帶你走出常見誤區▊課程簡介合同糾紛案件訴訟庭審技能(一)第一部分:起訴主體的選擇一、起訴主體選擇的意義1、確定管轄法院;
  • 合同糾紛: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16年6月25日,邱某將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500元(當地大產權房的價格為每平米4500-5000元)的價格賣與外地來此做生意的趙青山,雙方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已實際履行。2018年9月趙青山聽說國家要整治小產權房建築,擔心房屋被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還款,邱某不同意,趙青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邱某退款。
  • 省法院、省消保委《關於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
    為著力妥善解決商品房買賣領域的突出矛盾,進一步促進商品房買賣市場和社會生活秩序的和諧穩定,根據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要求,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協商,現就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依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 情侶間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
    相應款項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有的是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經濟往來。 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爆發。因此,情侶應理智對待感情,儘量減少彼此之間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 京法巡迴講堂|如何理解疫情不可抗力在商事合同案件中的意涵及法律...
    不可抗力的存在,有其獨立的制度價值,而不依賴於合同是否不能履行。在很多情況下,即使疫情並未導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但仍然不妨礙疫情本身作為不可抗力的認定。比如,買賣合同買受人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疫情並未導致其不能履行,但出賣人尚未交付,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出賣人可以抗辯。02疫情不可抗力適用中需要注意哪些一般性問題?
  • 陝西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大數據分析報告
    不僅新設的融資租賃公司數量持續快速增長,融資租賃業務總量和糾紛數量也呈高速增長態勢。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本身具有的特殊法律關係和交易架構,尤其是湧現出多類型新型的交易模式,在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構成、租賃物的範圍、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係、合同解除的後果、租賃物的公示等方面爭議較多,糾紛呈現出複雜性,不同法院司法裁判尺度某種程度上也有所差別。
  • 線上買賣線上解,千裡合同糾紛「隨雲散」
    3月30日,永定法院坎市人民法庭江曉冬法官利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成功調結了一起雙方當事人相隔千裡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沈某某 我願意與被告陳某某協商處理糾紛,希望法庭儘快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 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案件如何確定案由
    【分歧】 第一種觀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A擔保公司與D公司是基於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糾紛,案由應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第二種觀點:追償權糾紛。A擔保公司對B貿易公司享有追償權,基於A擔保公司和B貿易公司籤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將債務人變更為D公司,則A擔保公司對D公司仍享有追償權。
  • ...上海浦東法院受理的涉自貿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有哪些特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今日發布了《涉上海自貿區融資租賃案件審判白皮書(2013年10月-2020年9月)》(下稱「白皮書」)。審結率近93%白皮書顯示,2013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間,上海浦東法院共受理涉自貿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15472件,共審結14373件。
  • 防疫物資買賣糾紛中的罪與...
    防疫物資買賣糾紛中的罪與非罪2020年初,因疫情爆發帶動相關產品的需求增加,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物資一度成為緊俏商品,在藥店、超市中更是被搶購一空,很多人只能通過購物網站、微信朋友圈等線上渠道購買,而這種買賣方式因其不確定性,極易引發經濟糾紛。此類糾紛多為賣方收取物資款後卻不能提供貨物,買方要求退款卻屢遭拖延而引發。
  • 5個涉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法律建議
    租賃合同法律關係應該如何認定?11月5日,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下稱門頭溝法院)召開了涉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介紹2017年以來該類案件的基本情況、分析該類糾紛存在的常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同時發布5起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能夠深入了解有關法律規定,明晰各方權利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新冠疫情下涉外合同履行時中國企業如何進行不可抗力抗辯?
    新冠疫情下涉外合同履行時中國企業如何進行不可抗力抗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第七十九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
  •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怎麼區分?
    合同性質並不由合同名稱來決定,而是根據合同條款體現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來決定,有時候合同性質認定錯誤將會直接影響責任的承擔。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就是在實務中最容易被混淆的一對合同之一,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貨物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有極為相似之處。
  • 上訴人廣州市海珠區森煌鞋業經營部和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 告(2020)粵01民終9935號深圳市羅湖區鍾良國鞋店:  本院受理的上訴人廣州市海珠區森煌鞋業經營部和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99元,均由深圳市羅湖區鍾良國鞋店(經營者:鍾良國)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 合同上簽字、蓋章如無特別約定則並非兩者應同時具備
    同時,法律亦未對合同上印章形成時間與合同文本形成時間的先後次序作出強制性規定。2.基於債權轉讓的同一性,債權所附隨的抗辯以及債權人對轉讓人所享有的抵銷權仍然可由債務人向受讓人主張。案涉雙方當事人之間是經濟糾紛,不屬於民刑交叉案件,原審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錯誤。2.原審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原審裁定駁回陳建的起訴,依據的是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公安局(以下簡稱二連公安局)立案材料,而上述材料未經開庭質證,非法剝奪了陳建辯論權利。
  • 類案裁判方法|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以《民法典》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相關條款為主要法律依據。對於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法院可根據合同約定審核條件是否成就;對於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法院應當依法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是最為常見的申請合同解除事由。 在貨運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中,掛靠方的合同目的是通過掛靠使車輛取得國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以實現其合法經營運輸的目的;被掛靠方的合同目的是收取掛靠費用。
  • 萬人旁聽庭審|西平法院巡迴審理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萬人旁聽庭審|西平法院巡迴審理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20-12-17 17: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