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間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

2020-12-24 騰訊網

當下,情侶間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雙方關係親密時,對頻繁的經濟往來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標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

相應款項支出有的是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有的是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經濟往來。

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爆發。因此,情侶應理智對待感情,儘量減少彼此之間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案件特點

1.訴訟標的相對較小

與其他民間借貸糾紛動輒幾十萬、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借款的情況不同,情侶間借貸涉案金額相對較小,有的案件涉案金額甚至不足萬元。

2.對借款事實爭議較大

大部分情侶之間的借貸行為無借條、欠條、還款協議等書面借款憑證,多數案件中原告主張借款關係成立的依據都是各類電子轉帳憑證,而對方往往抗辯涉案款項為贈與或是用於戀愛期間共同消費支出。因涉案金額常常分為數筆甚至數十筆交付,部分款項數額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中還涉及相互間錢款往來,故對於是否成立借貸關係、哪些款項在借貸關係範圍內爭議較大。

3.多數借款未約定利息、還款期限

根據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對於債權人借期內的利息主張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則規定,借貸雙方對於借期內利率及逾期利率都沒有約定的,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由於大部分案件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故只能支持自向對方催告還款之時起的逾期還款違約責任。部分案件在起訴前並無明確催告,相應違約責任的時間點只能從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時起算。

4.金錢往來與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交織

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養胎費、忠誠承諾等不同形式支付錢款,有的名義上簽訂借貸合同,實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債」。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甚至婚外生子,明顯觸犯社會道德底線,由此產生了各種類型的補償費用,或是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費用,引發糾紛。

婚外戀人以將婚外情告知對方配偶、揭發婚外情損害對方名譽及社會地位等相威脅,逼迫對方承諾給付各種形式的補償費用或者寫下欠條,之後據此起訴要求償還相應款項。

案件起因

1.訴訟便利

情侶之間的資金轉移主要包括現金交付、各類轉帳、償還信用卡、支付購買物品的價款等方式。除去現金交付之外,其他幾種方式都可以很方便地取得資金交付的憑證,比如銀行轉帳憑證、信用卡還款記錄、購物小票、發票等。

再加上前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出借人的舉證標準有所放寬,對於情侶間的資金往來糾紛,更多的原告會選擇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尤其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在沒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不是借款的,應當進行舉證。該規定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告對借貸合意的證明責任,增加了訴訟便捷性和勝訴可能性。

2.財務混同

有些情況名為「借款」,但借款合意的形成及款項支付的事實均難以查清,明顯區別於正常類型的借款糾紛。情侶之間因有著特殊親密身份關係,往往在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通常交雜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對方銀行卡密碼或者共用銀行卡。一旦分手時,一方往往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大額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對小額支出也斤斤計較,產生糾紛在所難免。主張欠款的一方,往往將雙方交往期間的各項支出均計算入欠款金額當中,雙方對債務是否存在及具體金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只能訴諸司法途徑。

另外,情侶間微信聯繫頻繁,通過微信轉帳方式出借款項頗為常見,但微信並不要求實名制,微信帳號或暱稱是否為當事人所有,在有些案件中也引發爭議。

3.戀愛功利

有些當事人無勞動收入,依靠戀人支持其日常生活開支,並認為理所當然;有些當事人在戀愛關係中想方設法要求對方為其買房買車,並登記於自己名下;有些當事人要求戀人購買奢侈品衣物、飾品、鞋包等,並以之作為對方表達愛情誠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當各懷目的的情侶發現對方無法滿足自身需求後,對於曾經的付出就想實現對價。

大部分情況是大額支出較多的一方提起訴訟要求還款,但也有部分情況反而是另一方以其他較小數額的帳目提起訴訟,而對方以曾支出更大額的金錢予以抗辯,或是主張抵銷。

4.感情破裂

幾乎所有案件起訴時雙方均已結束戀愛關係。往往是一方在戀情結束後依據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主張結算,而對於帳目性質、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使得矛盾激化,並在討要欠款中加劇矛盾升級,最後徹底失去耐心而對簿公堂。

建議

情侶關係並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係,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並無特殊影響。其意義主要在於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進而結合主客觀因素來確認是否構成借貸關係。防範和妥善處理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提出以下建議:

1.忠誠對待婚姻

部分當事人對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結婚時倉促、草率,發展婚外情時隨意、任性。一旦婚外戀情面臨東窗事發危機時,往往無法理性處理,衝動許諾各種具有封口性質的補償費用,甚至寫下數額不低的借條、欠條。而所謂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於數年感情無法修成正果、讓步於對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執念於金錢補償來平衡內心。所謂「分手費」「補償費」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難以得到支持,雙方恩怨實難通過訴訟平息。任何一方為徹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應當以社會基本道德約束自身,提升道德感、邊界感、敬畏感,不給糾紛發生提供可能。

2.注意留存借貸證據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形成實際欠款關係時,一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二要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根據前述借貸要件保留證據。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儘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儘量在借條中明確。款項支付應儘量採取轉帳方式,以便留存憑證。此外,相關案件審理也會審查款項支付時間、項目、數額等法律事實及款項支付目的、給付方式等細節,相關證據的留存有助於進一步佐證借貸關係的實際存在。

3.不存在借貸慎重留痕

培養健康的戀愛觀,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接受款項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擔的債務。

4.積極應訴和諧為上

由於案件審理過程和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昔日戀愛期間的部分隱私內容公之於眾,對雙方及其家人的公眾形象和情感均會造成傷害。故建議糾紛發生後,雙方應積極協商處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糾紛對雙方的影響。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當積極面對認真舉證、說清情況,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審理。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未能證明轉帳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還款的表示,被認定借款關係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間,唐先生陸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轉帳6次,數額從500元到5萬元不等,共計7.6萬元。2018年10月雙方分手後,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肖女士償還該7.6萬元,並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確認收到上訴款項,但僅認可其中6000元轉帳為借款,並抗辯其他款項都用於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女士對於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證;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2018年10月開始,唐先生多次催還款項,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細,且對於唐先生微信發送的對帳明細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判決支持了唐先生的訴訟請求。後肖女士上訴至二中院,經承辦法官對本案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訴。

典型案例二

被告抗辯轉帳系贈與,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認為借款關係成立

基本案情:

徐先生在與安女士交往期間,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安女士的銀行卡內轉帳12萬元,並附言:借給安女士付按揭款。分手後徐先生起訴安女士要求其還本付息,安女士抗辯其未看到轉帳附言,且該筆款項性質應為贈與,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徐先生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裁判結果:

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安女士支付12萬元的轉帳憑證,且附言寫明:借給安女士付按揭款,上述事實能夠初步證明涉案款項系借款。現安女士抗辯涉案款項系贈與,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但安女士未提供任何證據對此予以證明。結合涉案款項的數額,僅依據雙方之間曾存在交往關係,法院難以認定涉案款項系贈與,故判決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三

購車登記於對方名下且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出資人需證明存在借貸合意,否則難以認定為借貸。

基本案情:

李先生持銀行卡在某汽車銷售公司刷卡消費21萬元,用於購買小汽車,並登記於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購車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發送語音稱:有朋友詢問車輛來源,其說是男友幫其換車。後李先生起訴要求宋女士償還購車款。雙方均認可購車後用於共同生活。

裁判結果:

李先生僅依據其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車刷卡消費的單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但購買車輛發生在李先生與宋女士戀愛同居期間,且購買車輛後由雙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後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條直至雙方分手。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李先生仍應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四

雙方經濟往來眾多,僅針對其中一筆提起民間借貸之訴,難獲支持。

基本案情

盧女士、趙先生於2012年2月確立戀愛關係,2013年11月6日,盧女士向趙先生轉帳7.5萬元。後雙方因性格不合分手。盧女士以該筆轉帳憑證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返還款項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趙先生辯稱該筆款項系用來償還趙先生提前墊付的租房及購買家具的費用。

裁判結果

因一審中趙先生未提交雙方其他經濟往來的證據,故一審判決支持了盧女士的訴訟請求。趙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並提交了其與盧女士之間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雙方之間還存在其他款項往來,在盧女士向其轉帳7.5萬元之後,趙先生還陸續向盧女士轉帳多筆,數額達17萬餘元。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雙方相互之間存在數十筆匯款,涉案7.5萬匯款發生前後雙方亦存在多筆匯款,現盧女士單就涉案款項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而趙先生否定該7.5萬元匯款的性質為借款,轉帳記錄中亦未顯示該筆匯款為借款。故法院難以認定雙方就單筆7.5萬元匯款存在借貸關係,雙方如就往來款項存在爭議,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盧女士的訴訟請求。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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