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非多,「口頭俗語」引糾紛

2020-12-09 網易新聞

近年來,由於社會傳統和國家信貸政策的影響,民間借貸越來越多。同時,由於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弱,導致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期浩雲律所處理的一起糾紛,就是由於書寫不規範,欠條中的一句「口頭語」引發的。

王先生從事民間放貸業務,2017年11月放貸給姜某20萬,並由姜某出具欠條一份,書面約定「利息1.5」,「利息1.5」是口頭語,按照民間借貸的借貸習慣,為「月利率1.5%」的意思。事後,姜某一直未還錢,直至2019年11月才償還20萬,王先生向其索要利息,姜某不肯支付,於是涉訴。

一、欠條中的利息約定是否明確?

利率一般有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種表現形式。年利率按本金的百分之幾表示,俗稱為「分」,月利率按本金的千分之幾表示,俗稱為「釐」,日利率按本金的萬分之幾表示,俗稱為「毫」。從當地民間借貸習慣來說,「利息1.5」系口頭語,系月利率1.5%的意思表示。但是從法律上說,「利息1.5」並非利率標準的正常書寫格式,既不能清除的楚示具體利率,也不能清楚的表示為年息還是月息標準。因此,本案中雖然欠條中有約定「利息1.5」的字樣,但是仍屬於約定不明。

二、能否依據交易習慣認定利息為月息1.5%?

《合同法》第125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雖然《合同法》第125條規定了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以依據交易習慣來認定具體的解釋,但是上述法條排除了自然人之間可以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約定。因此,本案「利息1.5」不能解釋為月息1.5%。

三、利息該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本案中,雖然「利息1.5」不能解釋為月利率1.5%,但是從本案具體情況來看,王先生並不是無息放貸,因此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作為利息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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