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間借貸案中的合法利率不再適用年利率24%的標準,依法將利率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19日發布修正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於2020年8月20日生效實施。
將民間借貸中的合法利率上限調整為LPR的4倍
《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國家幹預的重要邊界,可以說該《規定》最大的變化就是將合法利率上限進行了調整,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了」以年利率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標準。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具體是多少?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標準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該調整具有一定的追溯力
《規定》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具體舉例如下:
例一:甲於2019年4月1日向乙出借100萬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為一年,期滿乙未能還款,甲於2020年4月1日起訴,此時年利率24%仍受保護。
例二:甲於2019年4月1日向乙出借100萬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為一年,期滿乙未能還款,甲於2020年9月1日起訴。此時利率以2020年(起訴時)期的LPR的4倍為司法保護的上限。
例三:甲於2021年9月1日向乙出借100萬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為一年,期滿乙未能還款,甲於2022年9月1日起訴。在《規定》沒有其他修正調整的情況下,此時利率以2021年(合同成立時)期的LPR的4倍為司法保護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