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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奎與沈曄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皖0102民初5577號
案情簡介
沈曄於2019年9月12日向許奎出借現金50000元整,並約定年率12%,需要月付利息,2020年元月一號本金加剩餘利息一併歸還,同時約定沈曄用許奎身份在火幣交易平臺註冊帳號,沈曄不得更改帳號和密碼。如果到期不還,沈曄用名下奧迪車作為抵押(皖A×××××)。後2019年9月30日,沈曄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出具一份《車輛抵押委託書》,委託許奎辦理(皖A×××××)為沈曄的機動車的過戶業務。同時沈曄在該《車輛抵押委託書》中備註有:沈曄在2020年元月一號前歸還許奎5萬元人民幣及相應利息,許奎不得在此期間變賣沈曄的車。如果借據時間沒有到,許奎變賣沈曄車,沈曄有權追究許奎法律責任。沈曄在借據時間到期後沒有按時歸還本金加利息或者沈曄發生一切自身情況無法歸還本金聯繫不上,此車由許奎處理變賣,但是多餘款項許奎必須歸還沈曄。因出具上述《借條》及《車輛抵押委託書》後,沈曄僅於2019年12月14日向許奎轉帳50000元用於歸還案涉借款,許奎遂訴訟來院,提出主張相應的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判決被告沈曄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許奎借款本金對應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2日起以5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8%的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評析
主要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1]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沈曄辯稱50000元借款系投資PLUSTOKEN虛擬貨幣項目的投資款,並非是民間借貸關係,而沈曄為此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根據沈曄出具的案涉《借條》及《車輛抵押委託書》的相關內容,同時結合案涉相關轉帳記錄的具體內容,法院最終對其訴求不予支持。關於許奎主張沈曄支付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8%的標準計算款清之日的利息,因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本案系正常的借貸關係,但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大量的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如何對這種情況進行辨別呢?這種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案件主要表現為:第一,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第二,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第三,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帳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第四,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第五,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
在處理虛擬貨幣系列案件中正確理解投資與借貸的涵義,科學甄別真假投資與借貸,只有如此,才能依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References
[1] 參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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