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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內首起以區塊鏈技術包裝,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PlusToken傳銷案迎來終審判決。11月26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對特大跨國網絡傳銷犯罪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決定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在結合該案的案件事實基礎上,對該案涉及的罪行罪名以及投資者如何識別傳銷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
案情簡介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罪事實
2018年初,被告人陳波以區塊鏈為概念策劃在網際網路設立PlusToken平臺開展傳銷活動,先後聘請被告人鄭敬、王仁虎團隊開發、運營維護該APP並建立域名為www.plToken.io 的網站,該平臺於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線。同時,被告人陳某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臺最高市場推廣團隊——盛世聯盟社區,通過微信群、網際網路、不定期組織會議、演唱會、旅遊等方式發布PlusToken平臺的介紹、獎金制度、運營模式等宣傳資料,虛構、誇大平臺實力及盈利前景進行宣傳推廣。
然而PlusToken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只是以網際網路為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實際並不具備該功能。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帳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並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
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並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將會員等級分為普通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該平臺設置智能搬磚收益、連結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以此進行返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該平臺共記錄註冊會員帳號2693494個,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帳號1594871個,最大層級為3293層。經過會計師事務所計算吸收的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148××××8037.50元。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滔於2018年6月到PlusToken平臺工作,在撥幣組擔任員工。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陳滔在明知PlusToken平臺負責人陳波被公安機關抓獲,相關數字貨幣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積極與陸姣龍進行合謀,轉移、窩藏比特幣(BTC)1377.78184619個、達世幣(DASH)111.94964個、狗狗幣(DOGE)12243361個、萊特幣(LTC)3333.564個、比特現金(BCH)397.21967個、柚子幣(EOS)300000個、以太坊(ETH)2777個。
根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案發時上述數字貨幣價格折合人民幣150,334,576.48元,數額特別巨大。最終造成456個比特幣、573181.4個柚子幣和911個以太坊無法追回。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波、丁贊清等相關人員的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決被告人陳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評析
主要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1]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本案中,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袁園、陸姣龍、鄭敬、王仁虎、陸萬龍、賀思思、劉佳、劉帥、彭波、伍見紅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即會員加入要求每人繳納入門費500美金,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同時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陳滔在明知PlusToken平臺的相關數字貨幣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積極與陸某進行轉移、窩藏相關數字貨幣,並最終造成456個比特幣、573181.4個柚子幣和911個以太坊無法追回。陳滔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如何識別虛擬貨幣傳銷
以區塊鏈為新馬甲實施的傳銷活動,一般都會運用以下這些手段,投資者可依據這些情況進行辨別:
1. 要求投資人以一定的入門費註冊帳號,獲取會員資格等,獲取、開採虛擬貨幣的權限。
2. 會員組成上下線等級,「層層遞進」,發展下線,獲取提成。比如在PlusToken案中,將會員等級分為普通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層層遞進。同時,每發展一個下線,就能從下線的入會費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而此後這個下線再拉人,還可以繼續拿到提成。
3. 靠人頭費分紅,企業倒閉便消失。
4. 通過強大的宣傳給會員洗腦。
以上便是犯罪分子常見的利用區塊鏈技術實施傳銷行為的主要形式,投資者在面對以上形式的投資項目時,切記應當謹慎小心,防止捲入傳銷旋渦,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
References
[1]參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2]參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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