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民間委託理財的「法律坑」

2020-12-09 民主與法制網

  委託理財還是民間借貸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吃不窮、穿不窮,算計不到就受窮!」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投資理財」愈發受青睞,承諾收益率高的民間委託理財產品吸引了許多投資者,但隨之而來的糾紛也逐漸增多。

  民間委託理財不同於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的委託理財業務,它以非金融機構甚至自然人作為受託方,往往約定保底條款,如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全部本金或者一定比例的本金不受損失等。它真能「保底」嗎?口頭委託「懂行情」的親戚朋友進行理財,一旦產生損失誰擔責?日前,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通過解析相關典型案例,給出一份民間委託理財「避坑指南」。

  以「高收益」吸引老年人

  通常情況下,將閒置資金定期存款或購買風險低的金融理財產品,收益率在年利率5%以下,而民間委託理財機構常承諾年收益率在10%以上,甚至更高,這吸引了大量投資者。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金介紹,2017年至2019年,當地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呈高速增長態勢。

  李金說,密雲法院調研發現,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中投資者以老年人居多,「缺乏親情陪伴的老人,面對銷售人員的『親情推送』,更容易盲目購買理財產品。」該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其理財形式包括直接借貸、委託炒股、代炒外匯、私募基金、代持股份、有限合夥等,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甚至是外文合同,有的涉嫌刑事犯罪,如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經營等,且這類案件涉及的投資者相對較多,容易形成群體性糾紛。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於立華表示,實踐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非法集資行為亦在向投資理財領域延伸,一些理財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客戶進行投資,最終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

  名為委託理財實為民間借貸

  合同約定,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投資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即合同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有效嗎?下面這個案例可以提供借鑑。

  唐某與A公司籤訂《委託理財協議》,約定唐某委託A公司理財,理財金額10萬元,期限6個月,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5%。A公司承擔理財風險,唐某不承擔經營性風險,A公司按照還款計劃書支付唐某理財收益,如A公司未能歸還本金,按照本金總額日0.1%作為違約罰息,罰息上限為總額的10%。委託期限屆滿後,A公司未能返還投資款,亦未支付收益款及違約金,唐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唐某與A公司籤訂的協議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法律關係,故依職權將案由調整為民間借貸糾紛。最終判決,A公司償還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借款期間利息7500元並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上限為1萬元。

  密雲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曲爽表示,民間借貸與委託理財在法律適用上不同,如果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了固定本息回報,會被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根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此時約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債權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標準主張利息。

  「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已經進行了調整。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曲爽說。

  據了解,該規定取代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2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7%,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保底條款難「兜底」

  在眾多民間委託理財產品中,為了讓投資者放心,受託人往往打著「保底條款」的旗號招攬生意。有的受託人承諾填補損失,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委託資產發生損失,受託人向委託人承諾補足全部或者部分本金,或者承諾補足本金損失外的收益損失。保底條款違背公平原則和市場基本規律,將風險完全分配給受託人,助長了委託人的非理性行為,故司法實踐中對其效力持否定態度。

  李四與B公司籤訂《資產委託管理合同》,約定李四將自己在某證券公司開設的資金帳戶交由B公司管理,初始資金100萬元,運作範圍包括股票、債券、基金、期貨、黃金等,委託理財期限1年。合同籤訂後,B公司對李四的證券帳戶進行操作。委託理財期滿後,該證券帳戶虧損40萬元,李四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資產委託管理合同》無效並賠償本金損失40萬元。B公司對李四主張的本金損失數額不持異議,但認為該損失不應完全由其承擔。

  法院經審查認為,李四與B公司在合同中對保底條款進行了約定,「委託期滿,B公司同意李四關於帳戶權益不得低於委託資產的80%的要求,若李四帳戶權益低於委託資產的80%,則低於部分的損失由B公司承擔」。曲爽分析說,李四與B公司的約定具有保底條款性質,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以及委託關係中責任承擔規則,亦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應屬無效約定。同時,保底條款是委託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或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它無效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無效,故本案中涉訴合同屬無效合同。

  曲爽表示,合同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該案中,李四與B公司對涉訴合同無效均存有過錯,應共同分擔因履行該合同所產生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資產委託管理合同》無效,B公司賠償李四損失32萬元。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導致合同無效。

  曲爽解釋說,「在審判實踐中,合同的效力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的範疇,即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且均未否認合同效力,但如果合同中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該合同亦屬無效,它不因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而改變。」

  

  單憑口頭約定難定責

  除民間委託理財機構外,現實生活中,親屬、朋友、同事之間委託理財屢見不鮮,即委託「懂行情」的親戚朋友進行理財。它基於彼此的信任,通常不籤訂書面委託理財協議,僅對委託事項進行口頭約定,這種行為往往存在較大法律風險。徐女士和鄭先生之間發生的委託理財糾紛就是如此。

  徐女士和鄭先生在網上認識,以男女朋友相處。兩人相識後不久,鄭先生主動要求幫助徐女士操作期貨交易,並承諾虧損由他承擔。鄭先生指定帳戶開戶公司,讓徐女士開戶,之後由他操作。但徐女士沒想到鄭先生操作的股指期貨帳戶虧損越來越多,此後她多次要求鄭先生償還損失,均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損失期貨款11萬餘元。

  庭審過程中,鄭先生認為,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炒股是自己好意施惠行為,損失與其無關,自己不該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雖未籤訂書面委託理財合同,但可確認已形成事實上的委託代理型投資理財合同關係。依照法律規定,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開展投資理財事務,所獲收益歸委託人所有,投資風險也應當由委託人承擔,受託人僅在故意、重大過失或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中,鄭先生在財產發生虧損時作出了關於虧損賠償的承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該承諾應認定為有效。同時,法院認為徐女士也存在一定過錯,同時亦無證據證明鄭先生在從事委託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此外,雙方均對期貨帳戶進行了操作。最後,法院酌定賠償數額,判決鄭先生返還徐女士6萬元。

  於立華表示,僅對理財委託事項進行口頭約定,一方面,投資者在舉證雙方存在委託理財法律關係上存在舉證困難;另一方面,在舉證委託理財的事項、範圍、雙方權利義務亦存在困難。因此,親人朋友之間委託理財,也要籤訂書面合同,對委託理財的項目、範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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