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
代客炒股、借帳戶炒股,是證券公司營業部員工最容易觸犯的違規行為,近日三地證監局對違法者開出相應罰單。
11月24日,江蘇證監局與天津證監局就浙商證券、國金證券兩名員工「代客理財」分別開出30萬元、15萬元罰單。前一日,上海證監局對東方證券員工借他人帳戶炒股開出5萬元罰單。
三個處罰案例交叉對比來看有一定相似之處,三名證券公司員工均未從證券交易中獲利,但監管部門根據相關法規認定該情形並非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因此均未減輕處罰。
兩家券商員工代客理財被罰
11月24日,浙商證券、國金證券的兩名員工因非法代客理財,遭遇當地證監局處罰。
江蘇證監局處罰信息顯示,蘇海明,男,1983年8月出生,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蘇海明任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助理。2015年3月和2016年4月,蔣某玲與蘇海明分別籤訂《委託理財協議書》、《全權委託股票買賣協議書》。在協議期限內,蘇海明使用蔣某玲證券帳戶,買賣創興資源、美都能源、三維工程、和順電氣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2016年12月,買入金額共計3010萬元,賣出金額共計2829萬元,虧損67萬元,蘇海明未從中獲利。
2015年12月,金某華與蘇海明籤訂《浙商證券投顧服務協議》。2016年8月,金某華與蘇海明通過《補充協議書》將《投顧協議》不保障金某華本金安全修改為保障本金安全。
江蘇證監局認為,《投顧協議》形式上是金某華與浙商證券籤訂的業務合同,但經司法鑑定,協議加蓋的投顧業務協議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營業部章等三枚印章均系偽造,且《投顧協議》及《補充協議書》存在多處不規範甚至是保本的違法違規條款,上述協議實質上是金某華與蘇海明個人籤訂的委託理財協議。
金某華通過上述協議委託蘇海明管理其證券帳戶,協議期限內,蘇海明使用金某華證券帳戶,買賣中國人壽、四維圖新、海得控制、輔仁藥業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2016年12月,買入金額共計4.74億元,賣出金額共計4.06億元,虧損2231萬元,蘇海明未從中獲利。
處罰信息顯示,蘇海明違法的事實有協議、相關帳戶交易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鑑定意見、鑑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江蘇證監局認為,蘇海明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蔣某玲、金某華的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145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215條所述違法情形。蘇海明蘇存在嚴重不配合調查的情形,應當予以嚴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215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蘇海明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天津證監局同日也公布了一則國金證券員工代客理財的類似處罰。
天津證監局處罰信息顯示,劉正義,男,1981年1月出生,於2013年5月入職國金證券,2014年1月取得證券從業資格,此後至2018年12月一直在國金證券工作,先後擔任客戶經理、項目經理。
2016年5月20日,「張某」證券帳戶開立於國金證券天津南馬路證券營業部,帳戶開發人員為劉正義。證券帳戶開立後,張某將證券帳戶委託給劉正義操作。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劉正義通過3個手機號碼下單操作「張某」證券帳戶買賣證券。「張某」證券帳戶資金來源和去向均為張某本人。劉正義接受張某委託買賣證券,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2017年12月,「趙某傑」證券帳戶開立於國金證券天津南馬路證券營業部,帳戶開發人員為劉正義。證券帳戶開立後「趙某傑」委託劉正義操作。「趙某傑」證券帳戶資金來源是趙某傑和劉正義,趙某傑本人出資65000元,因趙某傑擔心損失,劉正義向「趙某傑」證券資金帳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帳戶打入65000元,用於共擔風險;資金去向為趙某傑,後經法院調解,趙某傑向劉正義還款40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劉正義通過手機下單操作「趙某傑」證券帳戶買入證券。劉正義接受趙某傑委託買賣證券,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處罰信息顯示,劉正義代客理財的事實,有國金證券相關文件、證券帳戶資料、銀行帳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天津證監局認為,劉正義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張某、趙某傑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145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215條所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陳述、申辯中提出:相關帳戶沒有違法所得及相關收益,請求對罰款金額予以減輕。不過遭到了證監局覆核駁回。天津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215條規定,決定對劉正義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前員工借帳戶炒股被罰5萬
除了嚴懲證券公司一線從業人員代客理財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也對證券公司員工借帳戶炒股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上海證監局11月23日公布的處罰信息顯示,周天航1993年8月出生,碩士學歷,2017年4月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7年5月31日,周天航與東方證券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證券營業部籤訂勞動合同,並於2017年6月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周天航先後擔任上述營業部帳戶管理崗、交易管理崗,為證券從業人員。
監管部門查明,徐某系周天航之父周某公司員工。「徐某」東吳證券帳戶於2017年5月15日開立於東吳證券張家港楊舍證券營業部。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周天航實際控制使用「徐某」東吳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為2566.27萬元,合計虧損7.08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周天航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並使用「徐某」帳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43條第1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199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依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對周天航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案件目前已調查、審理終結。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199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周天航處以5萬元罰款。
上海證監局公布的處罰信息顯示,周天航違法炒股的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相關證券帳戶資料、銀行帳戶資料、電子設備取證信息、詢問筆錄及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周天航違法炒股的案件,控制的帳戶與從業者直接關聯性不強,有一定的隱蔽性。」法律人士指出,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中,如監管部門已經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間接證據,能夠對已發生的違法事實交叉印證,有高度可能性足以證明違法事實成立,則可推定該違法行為成立。
今年以來,東方證券已有一名員工因此遭罰。8月1日,江蘇證監局發布對東方證券蘇州西環路證券營業部的理財顧問潘金虎開出罰單。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潘金虎在此營業部擔任理財顧問,具有證券從業人員身份。期間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證券帳戶買賣天成控股、貴繩股份等13隻股票,成交161筆,買入金額1470.98萬元,賣出金額1608.03萬元,交易金額3079.01萬元,虧損8.54萬元。
從業人員炒股仍為紅線
無論是「代客理財」還是借帳戶炒股,2019年修訂的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炒股並未「鬆綁」。
新《證券法》第40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新《證券法》第1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有券商資深合規人士表示,相較於2005年的《證券法》,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健,新《證券法》對券商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加嚴格,從業人員禁止交易的品類範圍也擴大,「從業人員除不得買賣和持有公司《個人投資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證券外,也不得買賣和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股票期權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020年至今,證監會就「違規炒股」、「代客理財」等已開出至少23張罰單,其中涉及光大證券、萬和證券、民生證券、東方證券、申萬宏源、國元證券、華鑫證券、國信證券、東北證券、長江證券、長城國瑞、恆泰證券、國金證券、浙商證券等14家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