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6月9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漁民季某某自行烹製處理河豚魚並給他人食用,致一人重傷案件。法院當庭以過失致人重傷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副秘書長王常玉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目前我國明文規定野生河豚魚絕對禁止加工銷售,即使是養殖的河豚魚也不能銷售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整魚,消費者應杜絕自行處理河豚烹飪食用現象。
漁民受朋友所託自行處理烹飪河豚魚反致朋友中毒
「我知道河豚魚是有毒的,以前燒過多次河豚魚吃,殺的時候處理乾淨吃了沒事的。這次我自己覺得處理得很乾淨了,出了這個事我也沒有想到。」面對檢察官的訊問,被告人季某某做出如上供述。
庭審過程顯示,2019年年底,常年在漁船上工作的被告人季某某在明知河豚魚有毒,食用後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情況下,輕信自己會烹製處理河豚魚,他人食用其處理過的河豚魚後不會出事,將河豚魚在自家廚房加工烹飪後給高某某等人食用。
季某某在庭上供述,2019年12月23日,他受到被害人高某某請託為朋友聚會烹飪河豚。雖然知道河豚處理不當會導致食物中毒,但季某某此前有過幾次成功的烹飪經驗,於是季某某購買了200元近20斤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自己加工烹飪後帶到了朋友聚會。
然而,被害人高某某食用河豚魚後約1小時,便出現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症狀,旋即被送往附近醫院就醫。在120轉診途中,高某某突發心跳、呼吸停止,經藥物搶救、心肺復甦、輔助人工呼吸等治療措施才脫離生命危險。經鑑定,被害人高某某因河豚毒素中毒,損傷程度已達休克(中度)以上,構成重傷二級。
因過失致人重傷罪漁民一審獲一年有期徒刑
2020年4月10日,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被告人季某某提起公訴。該案審理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被害人的過錯和案件的社會危害性方面。
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被害人在得知被告人會燒制河豚魚後,主動要求被告人幫助烹製河豚魚後提供給被害人食用,被害人本身存在食用河豚魚不會中毒的僥倖心理,被告人只是單純幫助被害人烹製河豚魚。被告人系過失犯罪,被害人本身具有過錯,所以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公訴人則認為,被害人存在要求被告人幫助烹製河豚魚的行為,但被害人也已經為此付出巨大代價,被害人的行為不能成為被告人免責的理由和依據。而社會危害性要以被害人實質情況來作為重要的評判依據,被害人目前已因食用被告人自行加工的河豚魚導致休克,構成重傷二級,可見其社會危害性。
最終,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經庭審後認為,被告人季某某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庭以過失致人重傷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專家:市面上銷售的未經專門企業加工的河豚魚均不合規
6月11日,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副秘書長王常玉向北青報記者介紹,目前我國明文規定野生河豚魚是絕對禁止加工銷售的。「野生河豚魚的種類非常多,而且有的不同品種間外觀差異不大,但是毒性,尤其是帶毒的部分大不相同。簡單地依靠個人經驗來處理野生河豚,中毒的風險很高,所以野生河豚魚是絕對不建議食用的。」
王常玉介紹,目前國內可以養殖和銷售河豚魚也只有兩個品種——紅鰭東方魨和暗紋東方魨養殖的河豚魚,而且需要有專門資質的企業才能加工。「企業必須要有專門的漁業基地、專門的設備、專門的工藝,還要有專門能夠甄別各種不同河豚魚的能力,還要做到安全可追溯。「現在要求每條養殖河豚魚產品的養殖和加工是同一家企業,這樣即使出現問題養殖和加工方一致,不會出現責任不清。而且,即使是養殖的河豚魚也不能銷售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整魚,也就是說市面上銷售的未經專門企業加工的河豚魚均不合規。消費者一定不要像被告人這樣自行處理河豚然後烹飪食用。」
王常玉進一步強調,河豚毒素是一種耐酸耐高溫的動物性鹼,是自然界發現的毒性最強的神經毒素之一,0.5毫克即可致人於死地。另外河豚毒素的毒性穩定,經高溫長時間烹調、鹽醃、日曬等均不能被破壞。「而且目前針對河豚毒素中毒是沒有特效藥物的,也就是沒有『解藥』。中毒以後的治療,一般都是常規的催吐、洗胃,以及支持性地維持中毒者生命體徵。」
(北青報記者 李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