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63歲被家暴老太起訴離婚,法院駁回,你怎麼看?

2020-12-16 大秦直道

最近,事發陝西延安的一起被駁回的離婚案,引發不小的關注。起訴離婚的老太太今年63歲了,如此年紀起離異之念,還訴諸法院,足見其決心。真正引起關注的是,當地法院以「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駁回訴訟請求——你還離不了!

◎ 作者 l 秦直道 編輯 l 拓跋睿

這名六旬老太太稱:她1980年與丈夫登記結婚。雙方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後,其發現丈夫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她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兩人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該女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但法院認為:「 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40載攜手歲月,風裡雨裡實屬不易。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被告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的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這樣駁回對嗎?

不久之前,「離婚冷靜期制度」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引起非常大爭議。個體離婚自由是否受尊重背後,其實很大程度上自主權利是否受尊重的問題。都已經鬧到法院門口了,還需要冷靜期嗎?這是弱勢一方的意見是否真的被採納的問題。

關於延安這起六旬老太離婚被駁回的案件,我們邀請了張瑩律師來做分析。

張瑩,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私人法律事務部主任。在過去4年,張瑩和她的助手逐年推出基於判決與相關案件數據分析的陝西省離婚報告。

以下是她的觀點:

這個引起熱議的案子(陝西延安六旬老太離婚案被駁回),基本上體現了我們目前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非常常見的情況,第一點,就是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婚。第二點,就是對於老年人離婚,法院判他們離婚的可能性非常低。年紀越大,判決他們離婚的這種可能性越小。

我們在整理過去的判決時,還看到過80歲的老人要離婚,結果離了好幾回,去法院起訴好幾次,都被法院駁回的。

這其實也表達了現在離婚案審判的這些法官自己的一個傾向:就是傾向於判決不離婚,對於老年人離婚儘可能讓他不要離。

▲圖片來自張瑩律師撰寫的《2019年陝西省離婚判決與相關案件數據分析報告》

再回到我們本案這個情況。兩個人感情是否破裂,不能僅一方說他的感情沒破裂,就認定感情沒破裂。實際上,現在我們的離婚案件審判中,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對感情破裂這件事情的認定。

這個案子裡說得特別清楚,老太太嫁給老頭兒時,生活期間就非打即罵,經常對他進行人身傷害,老太太忍氣吞聲,忍了40年。終於自己兒女全部成家立業了,這時她才提向法院提出離婚。

這個老太太和前不久河南鄭州那個老太太一樣,都是前半生她已經忍夠了,後半生她決定要解放自己。鄭州這個老太太選擇解放自己的方式,是一個人偷偷開自己家車出去旅遊,發抖音,表示自己現在終於感覺到了自由。那麼延安這個老太太,她選擇解放自己的方式就是離婚,離開這個讓她感覺到痛苦和糾結的婚姻,她要跟這個對她家暴的男人離婚。

所以本質上她們追求的是一樣的,就是要獲得自己人格方面的尊嚴。

但礙於我們目前這種婚姻制度和婚姻案件審判的一個導向問題、傾向問題,我覺得對老太太來說是非常痛苦的。

現在法院如果第一次判決不離婚,都認為雙方只是家庭瑣事,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實際上,能讓兩個人感情破裂的,除了重大人身傷害或婚外生子之外,可能最主要的就是家庭瑣事了。

電視劇《裸婚時代》,男主角劉易陽說過一句話:「細節打敗愛情」。兩人沒法一起生活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種,家暴、出軌、婚外情……這些比較大的變故可能會導致兩人感情破裂,但還有很多非常細枝末節的,比如生活習慣完全不一樣,兩人的三觀相差太過遙遠,根本沒有辦法交流,有很多各種各樣的情況。

我昨天注意到,河北承德一法院判的一個離婚案,法院都認定兩人已經分居12年,但因為是頭一次起訴離婚,所以仍然判決不離婚。判決書裡寫的很明白——「兩人從2008年分居至今,但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

當時我就評論:「一直堅持不判離婚,他兩人再堅持上幾十年,就可以合葬了。生是一家人,死是一家鬼。」 按現在這種所謂的政策導向,他們最後即使合葬在一起,也是犧牲了——為了這種所謂和諧圓滿的家庭。

這對當事人來說,非常不好。我們戲謔說「有一種冷叫你媽覺得你冷」「有一種穿秋褲,是你媽覺得你需要穿秋褲」,那現在這個離婚導向就是「有一種感情和諧美滿,叫做法院認為你們感情和諧美滿」。

有一個漢中南鄭的判決,家庭裡男方愛賭博、酗酒,把原告用於做手術的錢都拿去賭博,還毆打原告,但法院判決不離婚。

我認為婚姻自由更多的參考的是個體性的問題,考慮當事人的感受。

現行的《婚姻法》,包括未來的《民法典》,它調整的就是私人領域、民事上一些法律關係,那私人的民事法律關係我們的傾向,更應該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

我們《合同法》中,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那一般情況下就不會判決這個合同無效。那婚姻呢?離婚呢?是否應該考慮一下當事人本人的感受?

不僅僅是考慮那個堅持說自己不離婚的人,而更應該考慮那個堅持要離婚的人的感受。為什麼這個老太太和她的老公一起生活了40多年,在她自己已經老了的時候,終於要鼓起勇氣要去離婚?

其實我們都知道,一個人年紀越大,他再去尋找一個新配偶,難度會越大。那一個老太太在她60多歲,做出了這樣一個非常勇敢的決定,我們是否應該認真的考慮一下這個問題:到底是什麼原因促使她在這個時候做出決定?以及是否在她以往40多年婚姻裡,她遭受的不幸已沒法用我們正常人、現代人的這種眼光來看待?

▲圖片來自張瑩律師撰寫的《2019年陝西省離婚判決與相關案件數據分析報告》

現在很多基層法院的法官壓力非常大,他判決時可能要考慮——你要判他離婚,他就去法院鬧,由感情糾紛引發的對法官的各種的傷害——這個情況非常多。

那我覺得我們更應該考慮在做好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給那些想要鬧法官的人來做好相應的溝通工作,抑制疏導他的情緒,疏導特別重要,比強行不判離婚更重要。

你判決不離婚可能從法院來講是政治正確的事情,但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我覺得非常不合適,那些說什麼「兩個人已經共同生活40年」 「特別不容易」的人,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因為一個人的生活好壞只有他自己知道,他的痛苦只有自己明白。

旁人站在岸邊說「她和老頭兒已經生活40多年了,然後現在要離婚,是不是有點可惜」,什麼叫做可惜?是這個人把40年奉獻給這樣一個男人可惜,還是說讓她最後幾年不繼續奉獻給這個男人可惜?

我覺得這是個立場的問題,這是一個人的三觀問題。

如果當下社會就認為:老年人忍受了一輩子生活折磨,到最後決定要離婚,這時若兒女出來反對,這兒女就是極端自私的話,那我覺得這個時候,相關審判機構,包括我們整個社會輿論,是否也應該認真考慮一下,你們是否也是有些自私的?

這種為了維護表面的穩定和諧,罔顧女性利益無視女性真實需求的行為,對每一個在痛苦的婚姻中被折磨的女性都是一個巨大的傷害。當一個老人,決定以離婚來獲得自由、而我們的審判機構卻不能讓她順利如願的時候,我們全社會都應該認真的考慮一下,「婚姻自由」這個寫在《憲法》裡的詞語,它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到底是什麼。(專家觀點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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