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武,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於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滿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住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
201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太原鐵路公安局臨汾公安處太谷車站派出所抓獲並羈押,同月21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隨州市看守所。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武犯集資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武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孫某武註冊成立《杭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隨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隨州公司),辦公場所為隨州市東某文峰塔居委會文峰都某花園1幢1單元6層A6xx號。
孫某武偽造個人經歷、職務、公司簡介、榮譽證書、獎匾,招募工作人員虛假宣傳,以欲在隨州市建衛浴設備加工廠需要資金為由,以2%到3.3%不等的月息加分紅為誘餌,半年期限,按月付息,並通過發宣傳單、講課、贈送禮品等方式向社會上不特定群眾公開宣傳進行非法集資。
除了有利息、分紅外,某某隨州公司對部分存款客戶有優惠政策,即每存款1萬元(人民幣,下同),投資6個月優惠100至1300元不等。
期間,某某隨州公司因涉嫌虛假宣傳,被隨州市曾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10萬元,孫某武代表該公司交罰款5萬元。
2018年12月底,某某隨州公司關門,所有工作人員攜帶集資錢款不知去向。
被告人孫某武通過郭某給付部分被害人利息1萬餘元後隱匿。
經查,2018年10月至12月,某某隨州公司共向不特定人群王某6珍、馬某、郭某等38人實際借款501700元,除支付受害人約定的利息、分紅外,至案發仍有48.0915萬元未歸還。
被告人孫某武在某某隨州公司按客戶存款額從剛開始的2%直至15%提成,共獲利2萬餘元。
2019年8月14日1時40分許,被告人孫某武在山西省呂梁站出口站被太原鐵路公安局臨汾公安處太谷派出所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以下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1.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孫某武的身份信息,抓獲經過,臨時羈押證明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孫某武中國銀行隨州支行的交易清單,杭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企業信息、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備案證,杭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隨州分公司的企業信息、營業執照及資料、房屋出租合同、物業附屬物清單一覽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房屋使用證明、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書等資料,某某隨州分公司現場照片,某某隨州分公司虛假宣傳的傳單、廣告、榮譽證書,隨州市曾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詢問(調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票據,某某隨州分公司被害人一覽表,王某6珍等38名被害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補充協議、收據和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杭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辦理的POS註冊登記登記信息及交易記錄,隨案移送清單,檢舉書、看守所線索轉遞函,公安機關出具的關於核查石國林的情況說明及開展其他工作的說明;2.物證:收款收據二本、PS機一臺;3.被害人王某1、馬某、潘某、郭某、楊某1、劉某1、楊某2、方某1、李某、羅某、梁某、黃某1、呂某、郝某、周某、彭某、王某2、宋某、任某、續某旺、譚某、張某1、王某3、劉某2、王某4、張某2、方某2、鄭某、聶某、鄧某、黃某2、張某3、劉某3、宮某、胡某、王某5、龔某、儲某的陳述;4.證人喻某的證言;4.辨認筆錄;5.被告人孫某武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辯解。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孫某武在庭審中能自願認罪,且認罪認罰,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武因犯罪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並發還給被害人。
為了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財產所有權,懲治犯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武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孫某武犯罪所得人民幣48.0915萬元,分別發還給被害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根據《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