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集資詐騙1000萬,終判15年,重嗎?

2020-12-24 法律趣說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一起來探討:

1、集資詐騙罪的量刑依據

2、退贓退賠的款項能否交與律師,代為退賠

鄭某偉等二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健,男,29歲(1990年5月1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東省高州市,初中文化,北京為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高州市;2013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同年11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集資詐騙罪,於2017年12月29日被羈押,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卿某國,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鄭某偉,男,29歲(1990年4月1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東省深圳市,高中文化,北京為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大鵬新區;因涉嫌犯集資詐騙罪,於2017年12月29日被羈押,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趙某,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小編提示:此二人為夫妻關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

2017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李某健、鄭某偉夥同劉光強、向浩、莫家東、周權(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市海澱區E世界財富中心C座1142室北京為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為多公司)內,虛構投資廣東茂名荔枝酒酒莊的事實,以給予高額回報為誘餌,並通過發傳單、辦酒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吸收集資參與人章某1、孫某1、張昆等166人資金共計人民幣1000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所騙錢款大多被取現夥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健、鄭某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李某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據此,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鄭某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李某健、鄭某偉退賠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附清單)。

李某健上訴提出:所有事情都是劉光強、陳偉城做的,其是公司的行政人員、管理人員,是四五號人物,要向劉光強、陳偉城和歷任總經理匯報工作,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李某健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李某健系董事長、總經理之下的管理人員,僅起一般管理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李某健有自首情節;其家人代其賠償投資人部分損失,請求二審法院對李某健減輕處罰,判處5至8年有期徒刑。

鄭某偉上訴提出:其僅參與了公司的前期籌備工作。8月份來京是遊玩。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鄭某偉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鄭某偉自動投案,並且當庭認罪;鄭某偉在本案中作用不大,應認定為從犯;其家人代其賠償投資人部分損失,請求二審法院對鄭某偉減輕處罰,判處3至5年有期徒刑。

檢察員的出庭意見為:原判定性準確;二審期間李某健、鄭某偉提出了包括翻供理由在內的一些新的辯解,且部分提供的線索被查證屬實,李某健、鄭某偉在犯罪團夥中的地位需要進一步查清,退賠工作需要進一步理順。建議二審法庭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在本院審理期間,

李某健的親屬代為賠償投資人損失90萬元,鄭某偉的親屬代為賠償投資人損失30萬元。

上訴人李某健、鄭某偉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有:

關於李某健、鄭某偉集資詐騙案與被害人代表協商經過的說明:卿愛國律師、周華(李某健之母親、鄭某偉之嶽母)、投資人代表李靜、郭某籤字的《三方協議書》證明:由周華代李某健賠償90萬元,代鄭某偉賠償30萬元,計120萬元;錢款存放在卿愛國律師處。

對於辯護人宣讀、出示的證據,李某健、鄭某偉表示沒有意見。檢察員認為,親屬代為退賠的錢款120萬元存放在辯護人卿愛國處,由卿愛國發還投資人,有裹挾法院的不良企圖,案款發還工作應由法院來執行。

對於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李某健、鄭某偉的親屬自願代為賠償投資人損失,屬於其親屬的真實意思表示,二上訴人在法庭上亦同意其親屬代為退賠。本院對證據證明的這部分內容予以確認。但證據中提出退賠款由辯護人代為保管並發還投資人一節,同意檢察員當庭發表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健、鄭某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李某健繫纍犯,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鑑於李某健、鄭某偉有自動投案情節,二審期間親屬能代為賠償投資人部分損失,可對李某健、鄭某偉酌予從輕處罰。據此,根據李某健、鄭某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105號刑事判決第三項。即:責令被告人李某健、鄭某偉退賠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附清單)。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10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被告人李某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鄭某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上訴人李某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2年12月2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四、上訴人鄭某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五、在案退賠款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併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105號刑事判決第三項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好,咱們再回到開篇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關於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小編覺得,集資詐騙罪的量刑,不僅僅考慮涉案的金額,更多的還會考慮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此案集資詐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再者,李某健、鄭某偉在騙取投資人錢款後與其他同案犯即時分贓,非法佔有目的明顯;

且使犯罪分子及時轉移贓款,給投資人造成共計1000萬餘元的損失,受害者多達166人,可謂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第二個問題:退賠款能否交與律師,代為退賠。

答案很明顯,回答是否定的。

乾貨:集資詐騙1000萬,終判15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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