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三輪車夫小陳為人一直老實善良,長期在鎮江市區蹬三輪車為生,年近40還沒討到老婆,沒想到突然有一天撞到了桃花運。2008年4月初,小陳碰到了另一個三輪車夫大李,大李平時做生意十分活絡,能言善語,小陳對他十分佩服,基本上言聽計從。大李悄悄地把小陳拉到一旁說:「有一個漂亮女人,我給你介紹一下,先帶你去看看」。隨後他把小陳帶到一個巷子裡,在大李的三輪車上坐著一個30歲上下頗有姿色的女子。
大李告訴小陳,該女子名叫花花,是他江西一個朋友的妹妹,因為家裡生活苦難,便託他帶到鎮江來,尋找一個可靠的人家嫁了,找個依靠。
小陳一聽心花怒放,以為自己撞到了桃花運,哪裡想到其中另有隱情。原來花花本來就是鎮江郊區人,父母早亡,被人收養,並且弱智,除了簡單的日常會話外,連簡單的2+2算術都不會,一天離家出走後找不到回家的路,這才被大李騙了過來。
拐賣不成卻愛上了她
大李一聽小陳答應,便說要給花花家人一萬塊錢的彩禮。小陳要求寬限幾天,和家人商量一下。經過與河南父母及在鎮江的哥哥商量後,小陳實在拿不出那麼多錢來。大李便騙小陳說,他在安徽老家有一個遠房親戚,還沒有老婆,要小陳和他一起把花花帶到安徽,介紹給遠房親戚。小陳意識到大李可能在拐賣婦女,便不同意。
大李便說,賣花花的錢兩個人一人一半,並且負責再另外給小陳介紹一個女人。小陳經不住誘惑,便同意了。 4月中旬,兩人帶著花花來到安徽,準備把花花賣給大李一個熟人同鄉的舅舅,但在等了一個星期後,買主仍然沒有湊夠一萬塊錢。這時,大李在鎮江的朋友打電話說,花花的養母已經報警,要他們趕快回來。大李和小陳害怕出事,匆忙帶著花花趕回鎮江。
在火車站,小陳等人見到了花花養母,小陳當場便向花花養母提出了要娶花花的要求。以後幾天,小陳經常往花花家跑,軟磨硬泡,花花養母感到小陳的誠意,便同意了這門婚事。雙方達成協議,婚後小陳及花花和養母同住,小陳把每月掙的錢都交給養母。5月中旬,小陳和花花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按照農村的風俗,分別在河南老家和花花養母家置辦了酒席,按農村的說法就是「正式結為夫妻」。
小陳好不容易成了個家,十分珍惜,對花花百依百順,每天蹬完三輪車後馬上回家,從不在外面閒逛,每個月掙的錢也如數交給花花養母。這門婚事在當地一時傳為美談。
遭調戲報警揭出案中案
男人白天不在家,家裡一個漂亮且弱智的老婆難免引起一些好色之徒的垂涎。2010年9月初,一個好色鄰居偷偷調戲花花。10天後花花說話時流露了這個事情,小陳肺都氣炸了,馬上跑到派出所去報警。經過警察的盤問,大李和小陳拐賣婦女的「秘密」浮出水面。隨後,檢察院對大李和小陳以拐賣婦女罪和強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大李犯有拐賣婦女罪毋庸置疑,辯護律師、檢察官、法官沒有什麼爭議。但在小陳的定罪量刑上,卻發生了激烈爭議,甚至連合議庭內部也意見不統一。
法院調查走訪,強姦罪名終不成立
庭審結束後,法庭當庭判決大李犯有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對「小陳則沒有當庭判決。法院經過走訪當地群眾和研究討論,認為「小陳和花花的關係對社會不具有危害。從維護社會安定和保護當事人安定生活的目的出發,認定指控小陳強姦的罪名不成立,但協助大李拐賣花花的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婦女罪,考慮到小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並有自首的情節,法院決定免於刑事處罰。
看過了上述案例,我相信有很多人疑惑,為什麼小陳不構成強姦罪?讓我們來看看強姦罪的判定標準。
如何認定強姦罪?
一、怎麼才算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一種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犯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必須具有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一般要求行為人將該意思表示通過言語、行動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達出來。
(2)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
違背婦女意志僅是婦女主觀上對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的一種反映,是否真的違背了婦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觀標準上,應結合強姦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判斷。即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以強迫婦女就範。
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的身體直接採取諸如毆打、捆綁、堵嘴巴、卡脖子、撕毀衣服、強拉硬拽甚至傷害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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