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通遼:一賣淫女涉嫌傳播性病罪被抓!|一幼師誣陷男子強姦被刑拘!)
(1):11月28日深夜,站前派出所民警在新建大街中段某小區內,將正在進行賣淫嫖娼的男女以及介紹、賣淫4人抓獲。
經審訊,張某平和牛某豔如實供述了其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違法事實。21歲男子、包某鴿(女,45歲)對自己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均供認不諱。
經進一步偵查,犯罪嫌疑人張某平和包某鴿分別因涉嫌引誘、容留賣淫罪和傳播性病罪被站前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違法行為人張某、牛某豔分別被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金。
(2):2020年12月16日,中國檢察網發布一起誣告陷害案: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0年出生,漢族,大學本科,通遼市科爾沁區**幼兒園幼師,戶籍通遼市科爾沁區,無前科。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19年10月1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同安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後到翁牛特旗**鎮**賓館,在賓館的**房間內,李某某想要與被告人郭某某發生性關係,被告人郭某某因考慮雙方家庭及孩子,拒絕了與李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要求,同樓層入住的安某某因聽到郭某某喊「李某某你想幹嘛」,發微信給郭某某讓她注意點,郭某某回復安某某說:「李某某喝多了,什麼是也沒有發生,讓安某某將李某某抱走」。安某某到郭某某房間內與李某某發生打架,李某某報警稱自己被人毆打,被告人郭某某阻攔未果。警察現場處警過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因不想安某某因與李某某打架被公安機關處理,於是謊稱李某某強姦了自己,想通過這種方式阻止李某某報警要求公安機關查處安某某打架的行為,在警察對郭某某詢問過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稱李某某對她實施強姦,由於她的反抗,李某某的強姦行為未能得逞,於是警察將李某某帶回調查。
2019年7月15日13時許,李某某因涉嫌強姦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得知李某某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16時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做二次筆錄稱,李某某想要與自己發生性關係沒有違背自己的意志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致使他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