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站一女子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62萬元被法院駁回

2021-01-07 千龍網·中國首都網

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廣場二層進站口,王女士在閘機處逆行,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經過15天的治療,王女士不幸離世。王女士的家屬認為劉女士有重大過錯,起訴索賠62萬餘元。豐臺法院9月29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

事發錄像截圖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悲痛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為劉女士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時,陪同老年人進站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並規避風險。

此前消息: 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絆倒,15天後去世,家屬起訴箱子主人索賠62萬

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廣場二樓進站口,67歲的王女士被63歲的劉女士的拉杆行李箱絆倒受傷,15天後在醫院去世。王女士的家屬認為劉女士存在重大過錯,將其訴至豐臺法院,索賠62萬多元。8月18日的庭審中,劉女士一方認為,當時王女士因為在進站口逆行才導致被絆倒,劉女士正常排隊,沒有任何過錯。

8月18日上午的庭審中,死者王女士的兒子和劉女士的丈夫以原、被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分別出庭應訴。

原告訴稱,2019年3月8日12點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準備乘坐K267次列車回石家莊老家。在北廣場二樓進站口進站時,王女士被劉女士的箱子絆倒。上車後,王女士就感到嚴重頭痛、頭暈等不適。16點36分,王女士下車時已意識不清,被乘警和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

16點50分左右,前來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王女士被送至石家莊第一醫院,被診斷為腦出血。由於情況複雜,當日19點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轉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轉至河北友愛醫院住院兩天後去世。

原告認為,對於王女士的跌倒,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至少60%的責任。原告向被告劉女士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2萬多元。

「王女士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受傷是事實,但被告沒有過錯,更談不上重大過錯。」被告劉女士的訴訟代理人稱,事發時,現場有三位行為人,即王女士、她的兒子和劉女士。當時王女士的兒子送母親坐火車,但在進站口離開時,沒有妥善照顧母親,王女士逆行著急找兒子,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劉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個過程中,正常排隊,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被告還認為,事故發生後,王女士未及時就醫,其兒子讓母親獨自一人乘火車,在摔倒後五個小時才由他人送去醫院,延誤了救治時機,讓傷情加重。「王女士就醫13天後,從醫療條件較好的河北醫大二院出院,送入河北友愛醫院。兩天後,醫生反覆勸說治療的必要性,但家屬要求撤掉呼吸機和吸氧鼻導管,導致王女士死於呼吸衰竭。劉女士對此不知情,沒過錯。」

原告對此說法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腦硬膜下出血。「拔管」是醫生的建議,而非家屬不願治療。

在舉證質證環節,當庭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在進站口的王女士轉身走時,絆到在她身後的劉女士的拉杆行李箱摔倒。

對於事發的這十幾秒的過程,原被告對每個細節都進行了各自的解讀。被告還帶了涉案的行李箱。除了分析監控錄像,原被告雙方還當庭用行李箱還原了事發的經過。

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廣場二層進站口,王女士在閘機處逆行,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經過15天的治療,王女士不幸離世。王女士的家屬認為劉女士有重大過錯,起訴索賠62萬餘元。豐臺法院9月29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

事發錄像截圖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悲痛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為劉女士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時,陪同老年人進站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並規避風險。

此前消息: 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絆倒,15天後去世,家屬起訴箱子主人索賠6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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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的庭審中,死者王女士的兒子和劉女士的丈夫以原、被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分別出庭應訴。

原告訴稱,2019年3月8日12點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準備乘坐K267次列車回石家莊老家。在北廣場二樓進站口進站時,王女士被劉女士的箱子絆倒。上車後,王女士就感到嚴重頭痛、頭暈等不適。16點36分,王女士下車時已意識不清,被乘警和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

16點50分左右,前來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王女士被送至石家莊第一醫院,被診斷為腦出血。由於情況複雜,當日19點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轉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轉至河北友愛醫院住院兩天後去世。

原告認為,對於王女士的跌倒,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至少60%的責任。原告向被告劉女士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2萬多元。

「王女士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受傷是事實,但被告沒有過錯,更談不上重大過錯。」被告劉女士的訴訟代理人稱,事發時,現場有三位行為人,即王女士、她的兒子和劉女士。當時王女士的兒子送母親坐火車,但在進站口離開時,沒有妥善照顧母親,王女士逆行著急找兒子,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劉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個過程中,正常排隊,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被告還認為,事故發生後,王女士未及時就醫,其兒子讓母親獨自一人乘火車,在摔倒後五個小時才由他人送去醫院,延誤了救治時機,讓傷情加重。「王女士就醫13天後,從醫療條件較好的河北醫大二院出院,送入河北友愛醫院。兩天後,醫生反覆勸說治療的必要性,但家屬要求撤掉呼吸機和吸氧鼻導管,導致王女士死於呼吸衰竭。劉女士對此不知情,沒過錯。」

原告對此說法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腦硬膜下出血。「拔管」是醫生的建議,而非家屬不願治療。

在舉證質證環節,當庭播放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在進站口的王女士轉身走時,絆到在她身後的劉女士的拉杆行李箱摔倒。

對於事發的這十幾秒的過程,原被告對每個細節都進行了各自的解讀。被告還帶了涉案的行李箱。除了分析監控錄像,原被告雙方還當庭用行李箱還原了事發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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