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後,攀橋墜入河中溺水而亡。其家人認為橋梁建設單位及養護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死亡承擔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管理人盡到義務無需擔責。近日,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
公園內攀爬樹木導致摔傷索賠案,在高鐵站橫穿站臺被擠壓致死索賠案……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判例表明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態度。對此,法官又有何觀點和提醒呢?
醉漢從橋上墜河溺亡,家屬打官司索賠
一天晚上,張某在外喝酒,醉酒後獨自回家。在走到某橋邊時,張某從橋梁欄杆旁繞到橋外側,雙手攀住橋梁欄杆,踩在橋梁外圍並排的數根管道上往河中心移動,到中心位置突然墜入河中,溺水而亡。
張某的家人認為,張某之所以能走到橋外側,是因橋梁護欄與旁邊的綠化帶之間未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橋梁管理單位及養護單位不僅要保障橋梁的正常使用,也包括對於通行人員的管理及安全的保障,橋梁建設單位及養護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責任。於是,張某的家人將相關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對張某的死亡進行賠償。
橋梁管理單位則辯稱:案涉地點為開放性公共室外,範圍廣、人流大,管理人的管理義務不同於封閉場所和經營性場所,不可能為防範個別人故意實施攀爬等危險行為而把全市道路橋梁都設置高欄杆而影響全市人民正常享受城市設施的舒適便捷。
橋梁養護單位則辯稱:作為養護單位,職責為養護橋梁,橋梁以外的設施養護單位無權管理。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家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一:相關單位是否盡到管理義務?
那麼,在本案中,被告橋梁管理單位及養護單位是否盡到了管理義務呢?
法院認為,案涉橋梁既不存在設計上的缺陷,也沒有橋梁本身因管理缺陷導致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管理單位已經保證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具有安全性,已盡到其作為該場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養護單位的職責在於對橋梁、道路及相關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在案涉橋梁、道路均不存在因養護出現的不安全隱患時,其並不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
法官表示,不宜因損害發生有場所上的關聯性而事後將行政機關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擴大化理解,故橋梁管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盡到了管理義務。
爭議二:相關單位是否應對死亡進行賠償?
那麼,對關於張某的死亡,橋梁管理單位及養護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法院認為,張某系醉酒攀爬至案涉橋梁的外圍,後跌落溺水而亡。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醉酒後的風險性,其在醉酒後意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限的情況下,一人行走在城市公共區域,後攀爬至案涉橋梁外圍至跌落,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
因此,橋梁管理單位及養護單位在本案中並無過錯,無需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
公園內攀爬樹木導致摔傷,在高鐵站橫穿站臺被擠壓致死……悲劇發生後,受害人家屬認為相關場所的管理人等未盡到管理義務而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但是責任人究竟是誰?
法官表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判例表明了法院的態度,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未成年人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很多時候,悲劇的發生源於對生命的不夠重視,只有每個人都做到對生命負責,這樣的悲劇才能越來越少。
【來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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