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患者國某某在被告處接受以門診形式進行放射治療。放射結束後患者國某某放射區域出現紅腫、水泡、潰爛、疼痛不止,並伴有咳嗽及呼吸不暢的症狀,導致患者不幸去世。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市中心醫院在對患者國某某的放射治療過程中存在患者所呈現的皮膚放射性損傷程度難以用常規放療併發症解釋的矛盾性的醫療過錯,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為567307.52元。
【關鍵詞】腫瘤,放射治療,醫療糾紛,併發症,潰爛,#醫療事故#
一.基本案情
患者於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18日到x市中心醫院治療。診療經過:患者因右乳癌術後1年,胸壁轉移癌治療後複查放療入院。查體:右乳缺如,可見陳舊手術疤痕,長約15㎝,癒合好,手術瘢痕上,可見一5釐米手術瘢痕,癒合好。左乳未觸及明顯包塊,無紅腫,無橘皮樣變及酒窩徵,無乳頭溢液;雙側腋窩未觸及明顯腫大淋巴結。
2013年12月5日與患者籤署「放射治療同意書」,告知放療目的、放療部位(右胸壁及右頸部)、替代醫療方案、操作潛在風險和對策等問題。2013年12月8日病程:現放療中心放療設備故障,已行故障排除維修,設備正常運行後繼續局部放射治療。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14日共記載25次治療。
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5月3日,患者國某某因乳腺癌術後2年餘,頸部皮膚潰爛伴漏氣4天到泰山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後給予心電監護、SPO2監測、生命體徵監測,並給予氣管切開、加強抗感染治療、營養支持、祛痰、預防應激性潰瘍、局部創面換藥、機械通氣、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等處理,效果欠佳。患者出現嚴重膿毒血症、膿毒血症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持續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微量泵泵入。
患者2015年5月3日06:01分出現心率下降至45次/分,血壓測不到,自主呼吸小時,大動脈搏動摸不到。立即給予胸外心臟按壓、腎上腺素、阿託品藥物應用等搶救措施,未恢復自主心率,心電監護示直線,搶救無效,患者於06:52死亡。死亡原因:膿毒血症,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診斷:1、膿毒血症;2、膿毒血症休克;3、多臟器功能衰竭;4、竇道形成並感染;5、乳腺癌術後放化療化;6、氣管食管瘻7、骨髓炎;8、肺部感染、9、院外壓瘡。
二.患方觀點
患者國某某在被告處行右乳乳腺癌改良根治術及右胸壁腫塊擴大切除術後,為求更進一步的治療,於2013年12月3日開始在被告處接受被告以門診形式為患者國某某進行放射治療。放射結束後患者國某某放射區域出現紅腫、水泡、潰爛、疼痛不止,並伴有咳嗽及呼吸不暢的症狀。為緩解上述症狀,患者輾轉到多家醫院接受治療,雖有所緩解但卻無法根治,導致患者於2015年5月3日不幸去世。
原告認為,被告為患者國某某放射治療過程中違反診療規範的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共計1025551.40元。
三.醫方觀點
被告x市中心醫院辯稱,患者國某某所患疾病是目前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疾病,被告的過錯過失僅會影響到治療過程,與其死亡的因果關係不大,請求法院在確定過錯參與度時予以考慮;原告王繼代與被告在2014年、2015年分別籤訂三份協議書,向被告借款總計26400元,雙方約定在處理爭議時予以扣除。
四.屍檢結果
1、膿毒血症伴DIC形成。2、氣管瘻形成。3、肺膿腫並真菌感染(念珠菌菌屬)。4、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Ⅱ級。5、心肺肝脾腎組織自溶退性變。
五.鑑定意見
x市中心醫院的醫療過錯原因力程度判斷還需法庭對醫院放療設備質量安全性以及有無多發相同病例情形的綜合審理確定。若經法庭審理確認存在醫療設備質量安全性問題,被鑑定人死亡結果因果關係評價上,x市中心醫院的醫療過錯原因力程度建議為同等~主要程度範疇,是否妥當供法庭審理裁定參考。
六.醫療過錯分析
x市中心醫院在對被鑑定人國某某行放射治療期間存在告知程序上不足、後期放療期間缺乏病歷記載,患者所呈現的皮膚放射性損傷程度難以用常規放療併發症解釋的矛盾性的醫療過錯,對被鑑定人放療期間病情觀察具有不利影響。
醫院與患者籤署放射治療同意書存在程序滯後,後期放射治療期間缺乏病歷記載,患者出現放射性損傷的程度不符合常規計量放療所出現的放射性損傷併發症,提示其存在接受過強放射治療情形,不排除醫院放療設備帶病運行的可能,故醫院的診療工作存在過錯,但醫院的醫療過錯相應原因力判斷還需結合法庭對醫院相關質量控制記錄及本案是否存在群體性事件的調查結果進行綜合判斷。
法院查明,患者程某某、張某某在x市中心醫院放療設備使用期間受傷,現均已去世,張某某一案已在x號案件中審理完畢。在該判決中查明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在該醫療設備上為85例患者進行放療,有5例患者出現放射性損傷。
七.庭審意見
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是案件的一種證據,人民法院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採信,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分析被告的醫療行為,x市中心醫院在對患者國某某的放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考慮放射性損傷的難治性,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八.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中心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28235.36元、住院夥食補助費4530元、死亡賠償金803379元、喪葬費34652.50元、護理費39549元、交通費2500元、鑑定費15000元,以上共計927845.86元的60%,為556707.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扣除被告x市中心醫院已支付原告的19400元, 合計為56730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