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腫瘤放療中存在過錯致病人死亡,醫方承擔60%賠償責任

2020-12-17 天津垚眾律師事務所

【摘要】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患者國某某在被告處接受以門診形式進行放射治療。放射結束後患者國某某放射區域出現紅腫、水泡、潰爛、疼痛不止,並伴有咳嗽及呼吸不暢的症狀,導致患者不幸去世。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市中心醫院在對患者國某某的放射治療過程中存在患者所呈現的皮膚放射性損傷程度難以用常規放療併發症解釋的矛盾性的醫療過錯,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為567307.52元。

【關鍵詞】腫瘤,放射治療,醫療糾紛,併發症,潰爛,#醫療事故#

一.基本案情

患者於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18日到x市中心醫院治療。診療經過:患者因右乳癌術後1年,胸壁轉移癌治療後複查放療入院。查體:右乳缺如,可見陳舊手術疤痕,長約15㎝,癒合好,手術瘢痕上,可見一5釐米手術瘢痕,癒合好。左乳未觸及明顯包塊,無紅腫,無橘皮樣變及酒窩徵,無乳頭溢液;雙側腋窩未觸及明顯腫大淋巴結。

2013年12月5日與患者籤署「放射治療同意書」,告知放療目的、放療部位(右胸壁及右頸部)、替代醫療方案、操作潛在風險和對策等問題。2013年12月8日病程:現放療中心放療設備故障,已行故障排除維修,設備正常運行後繼續局部放射治療。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14日共記載25次治療。

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5月3日,患者國某某因乳腺癌術後2年餘,頸部皮膚潰爛伴漏氣4天到泰山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後給予心電監護、SPO2監測、生命體徵監測,並給予氣管切開、加強抗感染治療、營養支持、祛痰、預防應激性潰瘍、局部創面換藥、機械通氣、維持水電解質酸鹼平衡等處理,效果欠佳。患者出現嚴重膿毒血症、膿毒血症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持續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微量泵泵入。

患者2015年5月3日06:01分出現心率下降至45次/分,血壓測不到,自主呼吸小時,大動脈搏動摸不到。立即給予胸外心臟按壓、腎上腺素、阿託品藥物應用等搶救措施,未恢復自主心率,心電監護示直線,搶救無效,患者於06:52死亡。死亡原因:膿毒血症,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診斷:1、膿毒血症;2、膿毒血症休克;3、多臟器功能衰竭;4、竇道形成並感染;5、乳腺癌術後放化療化;6、氣管食管瘻7、骨髓炎;8、肺部感染、9、院外壓瘡。

.患方觀點

患者國某某在被告處行右乳乳腺癌改良根治術及右胸壁腫塊擴大切除術後,為求更進一步的治療,於2013年12月3日開始在被告處接受被告以門診形式為患者國某某進行放射治療。放射結束後患者國某某放射區域出現紅腫、水泡、潰爛、疼痛不止,並伴有咳嗽及呼吸不暢的症狀。為緩解上述症狀,患者輾轉到多家醫院接受治療,雖有所緩解但卻無法根治,導致患者於2015年5月3日不幸去世。

原告認為,被告為患者國某某放射治療過程中違反診療規範的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共計1025551.40元。

.醫方觀點

被告x市中心醫院辯稱,患者國某某所患疾病是目前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疾病,被告的過錯過失僅會影響到治療過程,與其死亡的因果關係不大,請求法院在確定過錯參與度時予以考慮;原告王繼代與被告在2014年、2015年分別籤訂三份協議書,向被告借款總計26400元,雙方約定在處理爭議時予以扣除。

四.屍檢結果

1、膿毒血症伴DIC形成。2、氣管瘻形成。3、肺膿腫並真菌感染(念珠菌菌屬)。4、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Ⅱ級。5、心肺肝脾腎組織自溶退性變。

.鑑定意見

x市中心醫院的醫療過錯原因力程度判斷還需法庭對醫院放療設備質量安全性以及有無多發相同病例情形的綜合審理確定。若經法庭審理確認存在醫療設備質量安全性問題,被鑑定人死亡結果因果關係評價上,x市中心醫院的醫療過錯原因力程度建議為同等~主要程度範疇,是否妥當供法庭審理裁定參考。

六.醫療過錯分析

x市中心醫院在對被鑑定人國某某行放射治療期間存在告知程序上不足、後期放療期間缺乏病歷記載,患者所呈現的皮膚放射性損傷程度難以用常規放療併發症解釋的矛盾性的醫療過錯,對被鑑定人放療期間病情觀察具有不利影響。

醫院與患者籤署放射治療同意書存在程序滯後,後期放射治療期間缺乏病歷記載,患者出現放射性損傷的程度不符合常規計量放療所出現的放射性損傷併發症,提示其存在接受過強放射治療情形,不排除醫院放療設備帶病運行的可能,故醫院的診療工作存在過錯,但醫院的醫療過錯相應原因力判斷還需結合法庭對醫院相關質量控制記錄及本案是否存在群體性事件的調查結果進行綜合判斷。

法院查明,患者程某某、張某某在x市中心醫院放療設備使用期間受傷,現均已去世,張某某一案已在x號案件中審理完畢。在該判決中查明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在該醫療設備上為85例患者進行放療,有5例患者出現放射性損傷。

七.庭審意見

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是案件的一種證據,人民法院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採信,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分析被告的醫療行為,x市中心醫院在對患者國某某的放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考慮放射性損傷的難治性,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八.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中心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28235.36元、住院夥食補助費4530元、死亡賠償金803379元、喪葬費34652.50元、護理費39549元、交通費2500元、鑑定費15000元,以上共計927845.86元的60%,為556707.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扣除被告x市中心醫院已支付原告的19400元, 合計為567307.52元。

相關焦點

  • 開具處方需謹慎,醫院因藥物超量致患者死亡承擔80%責任
    患者死亡後,家屬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市醫學會經鑑定認為,甲醫院違反《藥典》,存在中藥方劑超量、服藥方法不規範及注意事項告知不明確;開具多種具有疊加毒性作用的藥物等過錯,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鑑定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醫院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7萬餘元。
  •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屍檢到底對誰有利?|醫眼看法
    但該情況說明除單位蓋章外,並沒有單位負責人的籤名或蓋章,也沒有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籤名或蓋章,且存在兩個不合常理。最終,法院判定醫方違反了行政法規,導致患者損害,推定其有過錯,酌定醫方承擔60%責任,判令醫方賠償患方各項損失175850.75元。
  • 術後兩年內固定鋼板斷裂,責任由誰承擔?丨醫法匯醫療律師
    法律簡析本案涉及植入人體固定裝置質量的舉證責任問題。本案中,雖然醫方可以證實其產品來源合法性,但在無據證實患方在使用過程中有過錯情況下,醫方應對其所使用產品的質量無瑕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此,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醫方並無不妥。
  • 醫療糾紛:未能診斷出夾層性心梗,錯誤使用藥物溶栓致大出血死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療過錯主要在於沒有診斷出夾層性心梗,使用了溶栓藥物。縣醫院未達到稱職的執業者在相同或類似情形下所具備的醫療技能。同時,關注醫學規則和醫療行為的特點及x當地的醫療條件,綜合確定縣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比例為40%,賠償317028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 醫療糾紛:錯開醫囑將8毫克寫成8片,醫院須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患者死亡後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賠償共計58304.2元,對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向原告口頭賠禮道歉。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關鍵詞】醫囑,賠禮道歉,醫療糾紛,藥物,腫瘤治療,一.
  • 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司法鑑定尤其重要
    病人僅靠呼吸機維繫生命體徵。6月4日,病人奚某去世,年僅53歲。患者的疾病為肝膿腫,醫院也主要針對肝膿腫進行治療。但小小的肝膿腫卻導致病人死亡。奚某的家人,朋友等都對醫院的診療產生強烈質疑。認為醫院存在嚴重過錯,病人的去世和醫院的診療錯誤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患者死亡後,家屬將全部病例封存,並依照規定向甘肅省第三方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攀枝花一醫療糾紛陷「羅生門」:病歷生成時間現三個不同版本
    2019年8月,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判決,攀枝花中心醫院承擔40%責任,一次性向黃兵家屬賠償42.5萬元,並承擔2.5萬鑑定費。但這起「醫療糾紛」並未結束。根據攀枝花市中心醫院庭審答辯書及其向市衛健委提交的材料所載,黃兵就診時「無門診病曆本,門診醫生遂將門診記錄錄入電腦內」,並明確首診病歷生成時間為2018年2月21日10點15分。
  • 泰安一男子到肥城礦業中心醫院治療 醫院過錯賠償23萬
    肥城礦業中心醫院在對楊先生病症的診療過程中明顯存在重大過錯,該過錯導致了楊先生花費了巨額的醫療費,同時多次手術也給楊先生的身心帶來了巨大的傷痛。」對此,楊先生將肥城礦業中心醫院訴至法院。據了解,肥城礦業中心醫院於2019年4月7日對原告楊先生雙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左側全髖關節翻修術,術後第2天,通過DR檢查報告單顯示原告左側股骨中下段見條狀低密度影,左側股骨中上段內側軟組織見氣體影。楊先生術後就發生了骨裂,並非肥城礦業中心醫院病例記載的手術順利。
  • 非法行醫致患者死亡,千納美告訴你應該了解哪些
    ,亂開藥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數額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偽劣藥品,違法規定超計量販賣國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在醫療工作中作風惡劣,不負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的;非法行醫使多人身體受到損害,影響惡劣的;因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甚至致人身體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 福瑞股份因醫療產品責任糾紛被告上法庭 一審被判賠償患者114萬元
    來源:中國網原標題:福瑞股份因「醫療產品責任糾紛」被告上法庭 一審被判賠償患者114萬元中國網財經12月21日訊(記者 牛荷)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2020)湘0102民初16448
  • 精準放療 直擊腫瘤 康靜波教授詳談哪些腫瘤對放療敏感
    哪些腫瘤對放療比較敏感呢?廣州中醫藥大學金沙洲醫院國際腫瘤醫療中心康靜波教授表示,根據腫瘤組織對射線的敏感程度不同,可將惡性腫瘤大致分為以下四類:  1.高度敏感  對放射線敏感,配合較強的全身化療,其生存率較高。  惡性淋巴瘤、睪丸精原細胞瘤、腎母細胞瘤、神經母細胞瘤、髓母細胞瘤、尤文肉瘤、小細胞瘤。
  • 某公司創始人耳蝸術後腦死亡,「超級」手術室面臨1億元巨額索賠
    因此,術後併發症不應是醫方的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在醫療糾紛鑑定與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併發症不是醫師的免責事由,仍需要判斷醫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併發症的發生導致的損害後果與醫方過錯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患者術後4天急性肺栓塞死亡,醫方被判賠11萬冤不冤?|醫眼看法
    3.且醫方術前討論中已經考慮到術後存在下肢靜脈血栓及肺栓塞發生的風險,但在提供的《面神經根顯微血管減壓術知情同意書》中未就此情況予以有針對性的個體化告知,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缺陷。4.手術歷時1小時,術後予以Ⅰ級護理、吸氧、心電監護、止吐及營養神經等對症治療,醫方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的規定。
  • 物件高空墜落 所有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故皮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皮某雖辯稱龔某應當向租賃其房屋的實際侵權人主張,經庭審查明其實際侵權人不明,且原告向皮某主張賠償並無不當,皮某賠償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皮某賠償龔某車輛損失費4400元。 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建築物從高空脫落、墜落造成被侵權人受傷的事件不在少數。
  • 沒有過錯,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車澗格將自家投資的車輛,按照公司需要,將夜班車出租給解國溫,沒有任何過錯。且在協議中約定,解某溫在租車期間產生的交通事故及各種糾紛、違章處罰均由解國溫承擔,與車澗格無關。《侵權責任法》第49條明確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 「以案說法」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近日,大足法院審結一起正當防衛致人死亡案件,依法判決駁回死者親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死者謝甲與被告謝乙系同胞兄弟關係。2018年6月9日,謝甲、謝乙共同參加在靈仙廟舉行的廟會活動並飲酒。
  • 三分鐘學法179丨男子飲酒後身亡,法院判決兩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古話說「無酒不成席」,朋友同事間聚餐,總是離不開飲酒,而因飲酒後共同飲酒人死亡或受傷而發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近年來,因為飲酒產生人身損害後果,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生。近期,金華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共同飲酒的損害賠償案件,需引起大家注意。
  • 飼養的雞「偷吃」致人財產損害 責任該如何承擔?
    如果有,我一定分毫不差地賠償給你,但現在根本沒有證據。」「你的雞第一次吃我的油菜後,我就提醒過你,讓你看牢你的雞,不能再有此類事情發生,否則一定要賠償我的損失。你現在不承認不行,你必須賠償我!」這是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賀某與徐某系同村村民,賀某的責任田緊鄰徐某自建房。
  • 「聚餐飲酒後死亡,4同伴賠償」合不合理?
    如果因共同飲酒導致了傷亡,產生的法律糾紛責任該如何認定?12月23日,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市西充縣人民法院順利執結一起因聚餐飲酒導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目前,近日,4名被執行人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給付賠償款16萬餘元,該起案件得以順利執結。(12月23日四川在線)?  2019年春節,李某邀好友程某和同事等人聚餐。席上,大家開懷暢飲,共喝了3.5斤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