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這是一個法定的量刑情節。
首先,對累犯量刑給出了一個幅度,如何選擇具體數值,一般認為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前後罪的關係。如果前後罪系同一罪名或者同一性質的犯罪,從重處罰的力度應該更大;如果後罪的性質惡劣程度以及罪行嚴重程度超過前罪的,從重處罰的力度應該更大。後罪比前最輕微的,從重的力度可以相對較小。二是前後罪的時間間隔。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犯後罪越提早的,從重處罰的力度應該越大,因為時間間隔越短,說明對被告人改造的效果越不好,需要的刑罰量也就越大。
其次,累犯決定量刑檔次。很多罪名都有兩個以上的量刑幅度,或者說量刑檔次,有些罪名中如果繫纍犯,有可能導致量檔次的提升,從而使累犯起到了加重處罰的效果。如盜竊罪,依司法解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以上,又曾經因為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盜竊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沒有要求是累犯,但前後罪均系盜竊的累犯,自然屬於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量刑也就會升檔。
第三,累犯甚至成為罪與非罪的決定因素。在一些以「數額加情節」模式規定定罪量刑標準的罪名中,往往把曾經受過刑事處罰或者累犯,作為降低入罪門檻的要素,使得該種行為入罪。比如貪汙罪就採取了數額與情節並行的立法模式,數額較大與其他較重情節相併列,數額巨大與其他嚴重情節相併列,數額特別巨大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相併列,設置相同的法定刑。在司法解釋中,對情節的認定明確:貪汙3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構成貪汙罪。如果貪汙1萬元又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則屬於有其他較重情節,也構成貪汙罪。作為入罪條件的「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比累犯的範圍更廣,其中就包括了累犯,可見,累犯在罪與非罪的界定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那麼,在對累犯處罰時候的邏輯便是,先不考慮其累犯情節,按其所犯罪行在法定刑幅度內,大體確定一個與之相當的刑法,然後在此基礎上,根據累犯情節,在法定刑內適當加重刑法的處罰分量。如果本次犯罪本身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構成累犯。如果本次犯罪本身應當判處拘役以下刑罰,或者免除處罰,也就失去了認定累犯的前提條件。另外,不應先考慮被告人的前科,將其前科作為確定基準刑的根據之一,然後據此認定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種思路不符合刑法的規定。
綜上,累犯作為法定情節,不僅會從重處罰,還可能導致量刑升檔,甚至降低了入罪門檻,認定累犯及量刑需要有正確的思維順序,應拋開前罪,單純根據後罪判斷是否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