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的罪犯在犯罪的時候還不滿18歲,如果不滿18歲進行犯罪的時候是會從輕處罰的,但是有很多的人在犯罪之後還會繼續作案,那麼這個時候是否構成累犯?
網友諮詢:
構成累犯有年齡要求嗎,如何認定?
四川道略律師事務所夏德敏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這說明,累犯必須是前後兩次犯罪都已滿18周歲的人,而不包括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因此,以下兩種情形都不成立累犯:
(1)行為人前後兩次犯罪都不滿18周歲的;
(2)行為人第一次犯罪時未滿18周歲,第二次犯罪時已滿18周歲的。
換言之,行為人的前後兩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時不滿18周歲的,就不成立累犯。
是否構成累犯,一般需要符合罪質(即前後罪均須為故意犯罪)、刑度(即前後罪均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間條件(即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三個方面的要求。同時,為體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即使符合構成累犯所要求的罪質、刑度和時間條件,如果前罪系不滿十八周歲時實施的,也不能認定為累犯。
夏德敏律師解析:
根據《刑法》的規定,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其中,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有:
(1)主觀要件:前罪和後罪均為故意犯罪;
(2)犯罪主體責任年齡要件:前、後犯均必須年滿18周歲;
(3)條件:前、後犯均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指的是「宣告刑」;
(4)時空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五年之內。一般認為「刑罰執行完畢」是指的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判處緩刑意味著主刑實際有條件的未執行,因此一般也認為緩刑考驗期期滿後又犯罪的,不構成累犯,但屬於再犯。
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後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特殊類型,犯罪類型可交叉;
(2)主觀要件:前罪與後罪均為故意犯罪;
(3)條件:前罪被判處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種類及輕重不受限制;
(4)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任何時候,不受前後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