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專注於企業家及高管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犯罪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研究。
本文導讀:我國刑法第307條對【虛假訴訟罪】作出了有關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關於此罪的司法認定,在實踐中是存在很多難點和爭議的。本文對此展開分析討論——
1、如何區分「虛假訴訟罪」與「民事訴訟中的一般不誠信行為」?
2、為何部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也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如何區分「虛假訴訟罪」與「民事訴訟中的一般不誠信行為」?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提到:虛假訴訟罪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從而侵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是在具體的認定標準上並不十分明確。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那麼究竟何為「捏造事實行為」?
具體到實踐中:民事訴訟中的一般不誠信行為,比如虛構訴訟標的額、隱瞞相關證據等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這個問題其實目前來看,答案是很明確的。
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的《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對這一點作了重點解讀,其中提到:
《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行為人只是對具體的訴訟標的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作誇大或者隱瞞的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範疇。
——也就是(民事訴訟中的一般不誠信行為)不構成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
也就是虛假訴訟罪的範疇,僅限於「無中生有的」虛假訴訟行為——把「沒有」變成「有」——「捏造本不存在的事實」以此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對「本以存在的事實」進行誇大、隱瞞或修改。
2、為何部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也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上面提到對於民事訴訟中存在大量當事人基於個人利益而作出的不誠信行為,後果上達不到「無中生有虛假訴訟」的危害情形,且可以通過民事手段進行救濟,因此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範疇。
但是為何有部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最終也會構成虛假訴訟罪呢?
比如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稱已經歸還欠款,但原告對此予以否認,後被告無法提供任何欠款已經歸還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原告又持生效判決申請執行被告房產。再後又因為他案的牽扯,出現相關證據證明被告確已還款的事實。
——這種情況下,此時原告就會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原因就在於:此種「虛假陳述」行為已經涉及捏造了本案的關鍵事實——並且法院基於這一事實作出了錯誤判決,造成了實際損害結果。
所以,當「捏造事實」的「虛假陳述」行為,已經足以影響民事法律關係的程度時,那麼此時就會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此外,對於實際損害結果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認定標準,「解釋」中也有明確說明: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做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結語:
以上是兩點——關於虛假訴訟罪的司法認定問題上,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的難點和爭議。
此外,關於虛假訴訟罪的司法認定問題,還有很多,篇幅原因暫不做展開,需要注意的一點是,虛假訴訟罪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序——
其中既包含民事審判程序,也包含民事執行程序。
所以,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也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