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打到最高院的官司,背後都有精彩的商業故事。
虛假訴訟罪不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不能以案件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駁回原告的民事起訴。但在原告涉嫌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審結前,宜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可視情況恢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5號
一、案情簡介
聖花實業公司、唐先生向臧先生借款3000萬元,聖華偉業房地產公司等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借款到期後,聖花實業公司、唐先生只償還了部分利息,臧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借款人、保證人償還借款本息。
訴訟過程中,當地公安局向法院出具一份立案決定書和情況說明,稱聖華偉業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報案,主張藏先生提起的訴訟構成虛假訴訟,該局決定立案偵查。
憑藉這份立案決定書,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駁回了藏先生的起訴。
(規定原文: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各方主張
藏先生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藏先生主張,虛假訴訟罪不屬於經濟犯罪,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聖華偉業房地產公司等有公安刑事立案決定在手,可能覺得勝券在握,未進行答辯。
三、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支持了藏先生的再審主張,撤銷二審裁判,指令二審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認為,虛假訴訟罪不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具體理由如下:
(1)虛假訴訟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司法秩序,而經濟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和經濟秩序,兩者犯罪的主客觀方面及侵害的客體均不相同。
(2)經濟犯罪管轄案件範圍不包括虛假訴訟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管轄的各種刑事案件」。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中規定的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的89種案件中,不包括虛假訴訟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二)》中規定的共97種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刑事案件中,也不包括虛假訴訟罪。
就本案而言,本案中藏先生涉嫌虛假訴訟罪,但並非涉嫌經濟犯罪,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以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駁回臧先生的起訴。
但是最高法院強調,鑑於公安機關認為本案有虛假訴訟犯罪嫌疑,已決定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臧先生涉嫌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審結前,宜中止本案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可視情況恢復審理。
四、編後語
通過刑事手段幹預民事審判,已經成為部分案件中當事人的慣用伎倆,尤其是存在地方保護的案件中。簡單來說,這種伎倆就是被告方向當地公安報案,主張原告涉嫌犯罪,通過運作取得公安的立案決定書,被告方的目的不是對原告進行偵查,而是將公安的立案決定書提交法院,以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事實上公安在作出立案決定書後就不再進行下一步的偵查動作。(感覺壞壞的~)
本案件給打破這類伎倆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我國的公安系統分為刑偵和經偵兩個偵查體系,我們以後在遇到這類伎倆時,首先應核實一下被告方的報案罪名屬於刑偵還是經偵管轄,如果屬於刑偵管轄,那麼法院就無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以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駁回原告的民事起訴。
留一個小問題供大家討論,詐騙罪(不是合同詐騙罪)屬於刑偵還是經偵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