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來源:第二巡迴法庭、中國法院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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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在對黑龍江鴻基米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訴訟系列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宣判和新聞發布後,召開了虛假訴訟治理專題座談會。全國人大代表李宗勝、楊震,全國政協委員張百良,吉林大學教授蔡立東,清華大學教授王亞新,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盧建平、遼寧大學教授閆海等知名專家學者參會,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第二巡迴法庭分黨組書記、庭長賀小榮出席會議並講話。
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員法院有關負責人分別介紹了黑龍江鴻基米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訴訟系列案件審理背景情況以及人民法院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工作進展情況,與會代表委員和專家學者對本案辦理情況進行熱烈點評並就虛假訴訟司法治理提出了寶貴意見建議。
●李宗勝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這次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宣判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有效舉措,也是在司法審判中踐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方式,用集中宣判和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向虛假訴訟亮劍,同時向誠信行為舉旗。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政策等措施與法律服務機構構建合力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機制,對觸犯虛假訴訟的行為人追究相關責任;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要正確處理好對法律從業人員的「嚴管」和「厚愛」,共同助力誠信社會建設,推動營商環境建設不斷優化,讓誠實信用成為人人追求的價值導向。
●楊震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宣判虛假訴訟系列案件,是十分必要、十分及時的。虛假訴訟違法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不同,它不僅嚴重損害了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更重要的是這種違法行為挑戰了司法權威,幹擾了司法公正,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損害了司法形象,踐踏了國家法律。因此,這次公開宣判虛假訴訟系列案件,對於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優化營商環境,助力誠信社會建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張百良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突出重點開展工作。這次集中宣判、新聞發布會和專題座談會必將對虛假訴訟行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對東北振興營商環境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建議: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對虛假訴訟現象實施綜合治理,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並嚴厲苛責虛假訴訟行為的氛圍。對實施虛假訴訟的企業和個人除進行法律上的制裁外,還應在誠信等方面進行懲治,將企業或個人列入黑名單。
●蔡立東教授:
本案的審理充分表明我國目前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並存的民事訴訟制度有其鮮明特點和優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被動中立審判在懲治虛假訴訟中的不足,凸現了我們的制度優勢。第二巡迴法庭法官真正詮釋了巡迴審判的真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親赴當地深入調查,為保障人民權益積極作為,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生動體現。建議:準確釐定虛假訴訟範圍,提供規範依據,實現精準打擊,積極探索民事失權制度,避免寶貴的司法資源被不誠信當事人利用。
●王亞新教授:
作為單方捏造事實的民事虛假訴訟系列案件,本案比較獨特,罰款數額也非常高,很有典型意義,我贊同現在的實體和程序並重的處理結果,即直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蘇華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準予繼續查封案涉財產。從程序法理論專業角度,本案提供了極好的研究樣本,如對單方捏造事實如何認定為虛假訴訟需要統一的認識標準,對訴訟標的的不同認識可能會在案件處理上產生不同的結果。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來在制定司法解釋時統一甄別標準,進一步提高懲治虛假訴訟的質效。
●盧建平教授:
在這個案件裡,我們看到了一種非常寶貴的法院優良傳統作風——「馬錫武審判方式」,看到了巡迴法庭真正地「巡」了起來。如果不是第二巡迴法庭和黑龍江高院法官走出法庭下沉到一線現場,該系列案件的虛假現象沒有那麼容易被發現,對本案的處理方式、方法我非常讚賞。近年來虛假訴訟案件呈上升趨勢,客觀上這與越來越親民的立案、庭審改革有一定關聯,老百姓不再畏訟,有問題找法院的思維方式開始普及,這是好現象,但同時難免會夾雜弄虛作假,泥沙俱下。我們的法律制度設計應當正視這一客觀現實,要從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高度認識懲治虛假訴訟的重要性,適當提高破壞司法公信力犯罪的懲罰力度,尤其對司法人員、律師、公證人員參與的虛假訴訟案更要從嚴處罰。建議:立足綜合治理加強法律服務行業的行業自律,也要重視信息技術治理手段的運用,立法上適當提高虛假訴訟罪法定刑幅度。
●閆海教授:
虛假訴訟是司法肌體的毒瘤,面對虛假訴訟野蠻生長的現實,應當探索建立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首先,通過制度改革,減少虛假訴訟發生的動因,形成有效預防機制。其次,強化虛假訴訟的識別和調查,強化法院的職權調查,以AI賦能方式建立針對虛假訴訟的關鍵風險點控制,同時引入檢察院的審判監督、第三方救濟的外部資源。最後,加強懲戒力度,完善虛假訴訟罪的有關規定,探索虛假訴訟侵權賠償,完善虛假訴訟中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人員的執業風險機制,倒逼法律服務行業建立虛假訴訟的內控機制。
賀小榮在講話中感謝了各位代表委員、專家學者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和提出的中肯建議。他指出,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要改革部署,對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秩序,改善營商環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他強調,要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防範懲治虛假訴訟工作的重要意義;要強化責任擔當,不斷完善制度規範,建立「立案預防、審判核查、執行反饋」的立體防範機制,加大防範和懲治力度;要加強法院內部各部門和政法系統各單位間的協作和信息共享,構建防範懲治虛假訴訟的長效機制;要大力開展法治宣傳,營造和諧誠信的社會風氣,倡導守信踐諾的社會氛圍,實現對虛假訴訟的源頭治理。第二巡迴法庭要依託駐地優勢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為改善營商環境,服務保障東北地區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大局,再發巡迴審判之力。
近年來,司法領域中虛假訴訟問題突出,嚴重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侵害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損害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案例君轉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有關問題的解答》並匯總整理相關5起虛假訴訟典型案例,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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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有關問題的解答
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人民群眾反響強烈。浙江高院歷來高度重視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先後下發了《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以及《關於進一步完善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虛假訴訟不斷呈現出新的特點,審判實踐中暴露出識別難、移送難、處罰難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淨化訴訟環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現就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行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作如下解答。
一
哪些行為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一)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1.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
3. 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 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
5.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7.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
1. 在立案過程中,通過捏造當事人信息或與他人串通虛構當事人信息等方式騙取法院立案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
3.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 在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係提起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訴訟行為;
5. 基於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7.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二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如何防範虛假訴訟行為?
1. 履行告知義務。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應在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民事訴訟須知等材料中列明進行虛假訴訟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讓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籤署《誠信訴訟承諾書》,還應充分利用12368簡訊平臺、移動微法院等進行告知。
2. 進行關聯檢索。人民法院立案登記時,應對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重點案件進行關聯案件檢索,查詢原、被告其他涉訴、涉執行情況,並隨卷移送業務庭。承辦法官應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主動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將檢索情況以備忘錄等形式製作工作記錄並附卷,或在審理報告、合議庭評議中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法院審判信息系統,通過審判信息系統向立案、審判人員自動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審理、執行或已經審結、執結的關聯案件。
3. 加強警示提醒。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可根據案件情況要求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進行誠信訴訟宣誓並籤署《誠信訴訟保證書》。
三
發現虛假訴訟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1.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的舉報、申訴、再審申請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
2.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自行發現;
3. 人大、政法委、紀委(監察委)、信訪部門等機關、組織移送;
4. 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檢察建議;
5. 其他途徑。
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利害關係人提起的申訴、再審申請或檢察機關針對虛假民事訴訟提起的抗訴、檢察建議,以及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發現的虛假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由審判監督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及時接訪立案或再審。
四
如何甄別虛假訴訟行為?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成立虛假訴訟甄別小組。虛假訴訟甄別小組負責虛假訴訟的審查、處罰建議以及是否向公安機關移送等事項,並向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提出意見。
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加強審查,根據具體案情採取下列措施:
1. 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
2. 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或者其他證據;
3.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 依職權調查取證;
5. 向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通報情況,並依職權追加其參與訴訟;
6. 邀請有關部門、專業人士等參與審查;
7. 依法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8.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承辦法官或合議庭發現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應當向庭長匯報,並提請虛假訴訟甄別小組進行討論。
法官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導致未能識別虛假訴訟的,應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
如何向公安機關移送虛假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決定移送公安機關的虛假訴訟案件,由各法院指定的統一移送部門在5日內將可以證明存在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下列材料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1. 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材料;
2. 具體線索來源的材料;
3. 相關涉案案件基本情況的材料;
4. 涉嫌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初步材料;
5. 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初步材料;
6. 其他相關材料。
統一移送部門及承辦法官要及時跟蹤移送案件查辦進展情況,並製作備忘錄。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未在規定的30日內作出立案、不立案決定的或者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檢察機關提出檢察監督意見。
六
如何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處理和制裁?
1. 立案階段。立案階段經審查確認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案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2. 審理階段。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對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的或當事人自願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不予準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判決駁回相應的訴訟請求。
3. 執行階段。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經一定程序查明當事人申請執行所依據的仲裁裁決書、公證文書等屬於虛假的,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請求,提出再審建議或司法建議;案外人因裁判文書涉及虛假訴訟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處理。
針對不同訴訟階段的虛假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節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採取訓誡、罰款、拘留、失信懲戒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七
如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訓誡?
人民法院應當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訓誡,訓誡以口頭方式進行,並責令其出具悔過書。
八
如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應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 虛假訴訟行為未造成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判決不當的,且未給他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對行為人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並處3日至15日拘留;行為人系單位的,應對單位處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並視情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3日至15日的拘留。
2. 虛假訴訟行為致使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尚未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對行為人處以50000元至80000元的罰款,並處5日至15日的拘留;行為人系單位的,應處以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5日至15日的拘留。
3. 虛假訴訟行為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判決,並給他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對行為人處以8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並處10日至15日的拘留;行為人系單位的,應處以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
實施以上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妨害作證罪以及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九
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罰款、拘留處罰的從重情節有哪些?
1. 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
2. 在庭審中進行誠信訴訟宣誓後仍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
3. 虛假訴訟行為系在二審、再審期間發現的;
4. 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
如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失信懲戒?
全省各級法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員名單制度,將查實的虛假訴訟失信人信息在「信用中國(浙江)」上公布,並逐步將虛假訴訟失信人信息納入「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名錄。同時應將列入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的行為人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信用懲戒。
對於已被列入虛假訴訟失信人員名單的當事人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加重其證明責任,提高證明標準;雙方對事實有爭議的,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
十一
如何處理當事人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提起的賠償訴訟代理費等合理損失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虛假訴訟造成的訴訟代理費、差旅費、住宿費等合理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十二
如何對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
對於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進行處理,在具體量刑過程中慎用緩刑。
十三
如何對涉嫌虛假訴訟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處理和制裁?
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訴訟代理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以訓誡、罰款或拘留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虛假證據而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脅、利誘他人向法院提交的;
2. 指使或者幫助委託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威脅、利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
3. 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虛假陳述,或虛構法律關係和相應事實進行抗辯的。
實施上述行為的訴訟代理人系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還應建議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給予其停止執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限制其代理行為或吊銷其執業證書。
十四
如何對涉嫌虛假訴訟的鑑定機構、公證機構以及鑑定人、公證員等主體進行處理和制裁?
鑑定機構、鑑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鑑定機構、鑑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鑑定費用以及從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等制裁,還應書面建議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機構、公證員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還應書面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罰款、停止執業等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
如何處理當事人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是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同時將相關情況函告仲裁機構。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六
如何對涉嫌虛假訴訟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國家機關或其他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權的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並將問題線索按相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
十七
如何做好虛假訴訟案件的信息錄入與管理工作?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加強虛假訴訟案件的信息錄入與管理工作。對於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管理系統中自動提取虛假訴訟案件的案由、行為人的姓名名稱及其訴訟地位、司法制裁措施、移送公安及定罪量刑情況等信息,並將上述信息向立案工作人員、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自動提示或向有關部門推送。
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採取司法制裁措施的,全省各級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以「司懲字」單獨立案。
虛假訴訟失信人既可以是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是證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員、公證人員、案外人等涉案人員。具體包括因虛假訴訟行為被人民法院採取拘留、罰款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處理的人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相關案例
一、 隱瞞婚姻事實虛假陳述,罰款!
基本案情:2019年5月30日,原告蔣某某起訴要求與被告姜某離婚。經查,姜某於1998年與蔣某某登記結婚,2000年與案外人鄭某登記結婚並於2017年離婚。姜某稱其與蔣某某早已辦理離婚手續,法院遂向原被告雙方戶籍所在地法院調取證據,發現無兩者離婚案件記錄,又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檔案館調取證據,無果。承辦人詢問蔣某某,其堅持表示與姜某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要求法院處理。7月,因姜某涉嫌重婚罪,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審理並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雙方已於1998年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萬田鄉政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法院再次詢問蔣某某,其仍堅持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法院向其出示公安機關調取的離婚登記證據後,蔣某某才承認其二人曾在鄉政府辦理過離婚登記手續。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原告蔣某某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瞞其本人與被告姜某已於1998年辦理離婚手續的事實,多次作虛假陳述,浪費司法資源,對其處以3000元罰款。
二、 出借人偽造借條,拘留+罰款
基本案情:嚴某某訴稱,2010年11月15日,陳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嚴某某借款50000元,並出具欠條一份,約定還款時間、月利率3%。同年12月1日,陳某某再次向嚴某某借款55000元,並出具借條一份,約定還款時間、月利率2%等。借款到期後,嚴某某經催收未果。為證明其主張,嚴某某向法院提交了2010年11月15日欠條、2010年12月1日借條各一份,陳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辯狀。後經(2019)浙0881民再2號案件查實,2010年12月1日借條系嚴某某偽造。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嚴某某偽造55000元借條進行虛假陳述,存在未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以及偽造案件重要證據,其不誠實訴訟行為已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的秩序。對嚴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
三、 捏造借款交付事實起訴,犯罪+納入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
基本案情:許某在實際沒有交付董某30萬元的情況下,持董某出具的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董某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在庭審中陳述借款30萬元是在借條出具當天以現金形式交付。後被公安機關查獲,人民法院認定許某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件評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民事訴訟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虛假訴訟的行為作出更為細緻的規定,明確了對虛假訴訟行為加大查處打擊力度,一旦發現虛假訴訟行為,應當依法採取處罰措施,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及時移送公安部門偵查,作為刑事案件進行處理。本案中,當事人捏造借款交付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後被認定虛假訴訟罪,納入紹興法院第一期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
四、 變造收款收據追索勞動報酬,罰款
基本案情:朱某在與他人的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對其持有的收款收據進行變造,經司法鑑定該收款收據中的部分數字系朱某添加形成,朱某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補強證明已支付款項的事實。朱某的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處以二萬元罰款。
案件評析:朱某變造證據、虛構事實、通過訴訟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嚴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害司法公正,依法應當對朱某進行處罰。
五、明知公司資產將被拍賣清算虛構債務,判刑!
基本案情:2010年9月,廖某和他人合夥成立一紡織製衣公司,廖某任法人代表。2012年下半年,該公司因債務糾紛停產,相關資產被評估拍賣。在明知公司資產將被拍賣清算的情況下,廖某為了讓熟人的債務優先得到償還,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間,通過指使他人偽造施工合同、工程款欠條、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水電費結算單等虛構債務53萬元。同時,廖某還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偽造公司拖欠32名工人工資的材料,虛構拖欠工資67萬元。之後,廖某指使他人將3起虛假債務向法院起訴,將32起虛假工資申請勞動仲裁後向法院申請執行。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廖某為使熟人獲得超額利益,在明知合夥企業資產將要被拍賣清算的情況下,指使他人偽造證據,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申請執行,致使人民法院對3起民事案件作出錯誤的民事調解書,對32起虛假仲裁啟動執行程序,嚴重損害公司合伙人及其他合法債權人的權益,也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其行為構成了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原標題:《司法亮劍虛假訴訟,請聽專家怎麼說(附高院指導意見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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