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專注於企業家及高管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犯罪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研究。
本文導讀:我國刑法第307條對【虛假訴訟罪】作出了有關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文從救濟權利——對民事訴訟中遭遇虛假訴訟,常見的3種情形展開分析:
1、民事訴訟中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涉嫌構成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如何啟動?2、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發現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涉嫌構成犯罪的,刑事追訴如何啟動?3、法院生效裁判涉嫌虛假訴訟的,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1、民事訴訟中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涉嫌構成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如何啟動?
這裡涉及民事、刑事訴訟程序如何銜接轉化的問題。
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應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另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同時法院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審查。
而關於接下來的民事訴訟程序:
會在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或者法院認為案件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糾紛的情況下,那麼會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發現行為人提起虛假訴訟涉嫌構成犯罪的,刑事追訴如何啟動?
這種情形下,也要根據執行前後來進行情況區分:
一種是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未執行完結之前,那麼此時應中止執行程序,同時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一種是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且已經執行完結,那麼此時應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同時再刑事判決文書中責令退賠和返還(被害人財產)。此外,關於上述過程中,刑事追訴程序在何時啟動的問題:在【發現犯罪行為之時立即啟動】還是等【民事裁判糾正之後啟動】?
——對此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實踐中通常採用的做法是:等民事裁判糾正之後再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在發現虛假訴訟後,由偵查機關向法院提出建議,然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先的錯誤裁判,再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3、法院生效裁判涉嫌虛假訴訟的,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答案是可以,但有限定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這是國家針對實踐中大量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中合法權益受損的第三人,提供的特殊救濟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適用條件:
適用主體: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適用客體: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適用時限:《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不適用一般的地域、級別規定,而是由案外人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