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王某(女)與被告李某(男)於2007年初在九江市某工地打工相識隨後兩人建立戀愛關係,2008年10月,原、被告雙方在九江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婚後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現年近4周歲。婚後,因夫妻性格不合,原、被告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口角,2014年10月,原、被告又因某事發生爭吵,爭執中,被告將原告打成輕微傷,現原告特向法院訴請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情況特要求離婚。
[問題]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與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並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人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人的意志。而一般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徵,偶爾的家庭成員間的打罵,或一方對另一方輕微的毆打,通常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
以本案為例,夫妻二人溝通不足,發生爭執,李某毆打王某偶然為之,不呈現周期性,且李某並未有控制王某的意圖,故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王某與李某的矛盾只屬於一般夫妻糾紛。當然,李某毆打王某構成輕微傷,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仍要依法依規處理。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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