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眾權利意識的增強和維權途徑的完善,曾經的「家醜不可外揚」已越來越被「勇於向家庭暴力說不」代替。然而一般觀念上的「家庭暴力」和法律規制的「家庭暴力」卻並不完全相同。什麼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有哪些?虹口區法院通過四則真實案例帶你了解「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的特徵是暴力頻率的反覆性、暴力持續的隱蔽性、傷害後果的嚴重性。家庭暴力的類型有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包括暴力結果的嚴重性和暴力頻率的持續性。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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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有暴力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胡萍和李平是一對婚齡近30年的恩愛夫妻,數年前胡萍不幸罹患癌症,李平貼身照顧,無微不至。隨著胡萍的逐漸康復,人到中年的夫妻倆卻鬧起了離婚。
胡萍訴稱:自己患病多年,李平多有怨言,雙方常有爭執。李平性格偏激,雙方意見不同時李平經常對自己謾罵指責,甚至動手推搡衝撞,李平還揚言要殺了自己,並在家中點火,不斷威脅恐嚇。因懼怕李平的暴力威脅和言語恐嚇,胡萍離家外住,與李平分居。在離婚訴訟期間,胡萍還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要求法院籤發人身保護令。
李平則認為,胡萍生性多疑,患病多年期間更是疑神疑鬼,李平被胡萍逼急了確實發狠說過要殺了胡萍,但這只是在憤怒情緒影響下的一時口快,也從未衝撞或傷害過胡萍。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萍罹患重病,李平理應貼心照顧,但雙方因家庭瑣事溝通交流不暢,李平言辭行為均有不妥之處。但李平偶有點衝動言行並未對胡萍造成現實傷害或傷害威脅,不宜認定為「家庭暴力」。綜上,法院並未支持胡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案例二:家庭衝突≠家庭暴力
小雪和大林同是學校老師,兩人婚後生育了女兒,雙方在孩子教育上產生嚴重分歧。小雪對女兒極為嚴格,為女兒報了各類補習班和興趣班,大林則推崇快樂成長。一日,小雪因女兒不認真練琴嚴厲批評孩子,大林見狀就要帶孩子出門,拉扯間,瘦小的小雪被大林推倒在地。小雪當即報警,後經醫生診斷為軟組織挫傷。此後,小雪以大林情緒暴躁並施加家庭暴力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大林則斷然否認自己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雪提供的報警記錄未經警方確認,驗傷單也尚不足以證明大林實施家庭暴力,故對於小雪主張的家庭暴力事實,法院不予認定。
案例三:有暴力≠有賠償
劉豔和李軍是一對二婚夫妻,兩人各自帶著孩子組建了新的家庭。兩人在婚後猜忌不斷,爭吵不止,幾乎每次爭吵都會大打出手。之後劉豔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李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李軍同意離婚,但不同意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李軍認為,自己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劉豔是雙方肢體衝突的挑起者。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依法予以照準。因雙方在處理夫妻矛盾的方式選擇上均有過錯,故對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均不予支持。
案例四:一次暴力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張櫻和陳海相戀多年,但婚後摩擦不斷。婚後不久,張櫻被確診患有憂鬱症,動輒情緒失控。在一次激烈爭吵中,張櫻抄起水果刀在空中比劃,陳海奪下水果刀並踢到一邊,並將張櫻推倒在地多次踢踹。經醫生診斷,張櫻的三根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傷。隨後,陳海被採取刑事措施。
在審查起訴階段,陳海向張櫻轉帳10萬元作為賠償,但並未換得張櫻的諒解。最終,陳海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期1年執行。在後續的離婚糾紛中,法院亦認定了陳海對張櫻的家庭暴力情節。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通訊員 張瑩驊 新民晚報記者 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