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叫車出現交通事故 到底誰應該對此負責?

2021-01-09 TechWeb

騰訊科技 孫宏超 3月8日報導

近日,一位Uber乘客因遭遇車禍交通事故,在事故處理、維權和賠償等方面與Uber官方發生糾紛爭執,雙方各執一詞,責任暫難定性,但事件背後,凸顯了專車行業尚不成熟的一面。

這幾天,《「奪命Uber」乘客死裡逃生,Uber公司神回覆:路上行車,車禍正常!》在社交網絡傳開,一位通過uber約車的乘客發文稱,遭遇車禍後,受到了Uber的冷待遇,24小時無法聯繫到官方回應處理。Uber官方人士則回應稱,公司與該乘客第一時間有正常溝通,並保留其與客服的通話錄音。

無可否認,專車行業誕生兩年後,這頭闖進瓷器店的公牛幾乎無所畏懼,在滴滴、Uber等公司瘋狂擴張下,出行市場領域被徹底改變,但另一方面,大多數專車公司仍遊走在政策和法律邊緣,在這頭公牛的身後,很多對消費者、從業者的權利維護還無人買單。

上述這起待解的糾紛,正反映了國內專車行業責權劃分的困境。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對騰訊科技表示,目前專車在法律層面依然處於模糊地帶,所以無法建立完善投訴機制;一位來自保險公司的員工則對騰訊科技表示:「目前大部分專車公司購買的都是車輛的一般保險,而非營運險,理賠時的確會遇到問題。」

糾紛案例已不在少數,來自南京的某大學生在乘坐某公司專車的過程中,該專車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該大學生被碰傷,但保險公司事故調查員認定該專車是按照私家車進行投保,涉嫌擅自變更車輛使用性質,造成車輛風險增加,於是拒絕賠償。經過多次調解,且醫療費用不高,該專車司機最終和大學生達成賠償協議。

理賠流程漫長

交通部部長楊傳堂近日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期間表示,涉及專車的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和若干辦法已經制定,希望出臺時間能「越快越好」。

去年10月,交通部發布《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此,楊傳堂表示:「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因此我們制定的是指導意見,就是為了等到意見出臺後,各地方可以結合當地實情,讓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

楊傳堂表示,目前專車還沒有納入到正規程序中去,但專車合法化已經有了指導意見,正式獲得「合法身份」不會太遠。

正如楊傳堂部長所說,專車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未納入到正規程序中,這意味著大部分專車平臺,尤其是私家車做專車,依然面臨著保險理賠風險。

目前國內大部分叫車平臺都已推出了「先行賠付」基金,並要求相關司機或租賃公司投乘客險以及第三方責任險等。一些叫車平臺還設立了相關基金池,並委託保險公司進行相關的評估和賠付。

但據騰訊科技了解,目前國內絕大多數叫車平臺理賠流程漫長,且要求乘客保留多項相關證據,實際理賠成功案例並不多見。

出行涉及保險

據騰訊科技統計,目前國內叫車平臺涉及項目如下:呼叫計程車、呼叫私家車運營的專車或者快車、呼叫順風車、呼叫叫車平臺自營的專車或者快車。作為普通乘客,你目前需要了解的相關法律和權力義務如下:

1、計程車

叫車軟體將乘客的用車信息與計程車公司的車輛、司機信息相匹配。乘客通過軟體平臺向司機發出乘車訂單後,公司與乘客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公司向乘客提供計程車服務,乘客支付費用。乘客乘坐計程車,發生事故、損害,乘客不存在過錯的,責任由計程車公司對其承擔。

目前相關叫車軟體並未在計程車模式中進行分成,也未參與運營,僅提供信息匹配服務,很難據此要求叫車軟體承擔相關責任。

如果乘客在計程車上出現相應事故,則計程車公司沒有盡到把乘客安全、及時地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因此,乘客有權要求計程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私家車(順風車模式與私家車模式大致相同):

目前私家車從事運營行為尚未認定合法,所以乘客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將生命健康至於無安全運營保障的危險處境之中,其本人具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私家車運營專車或快車時,部分平臺進行抽成,但無論是否抽成,平臺方都需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另外,私家車從事載客營運的業務,屬於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從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所以,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以及相應的保險條款,對於此類平臺中私車營運發生的車禍導致的乘客受傷或者車損拒絕賠償。

3、自營車:

目前國內叫車平臺自營車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和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籤訂合同;另一種則是直接購買車輛並聘請司機。這兩種模式,相關叫車軟體平臺都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和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籤訂合同的模式中,乘客作為專車用戶與租車公司形成了汽車租賃關係,和勞務服務公司形成了勞務服務關係。從民法過錯責任承擔的角度,以及從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叫車平臺、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服務公司以及司機,都是向乘客提供專車服務的服務方,而且都從中獲得直接的經濟收益,都應對自己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如果車輛屬於叫車軟體公司,則駕駛員所行使的是職務行為,應該由公司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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