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區葉榭鎮人民政府與蔣榮祥等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2014年7月3日發布)
(一)基本案情
浩盟車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盟公司)、上海日新熱鍍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新公司)與上海佳餘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餘公司)存在鹽酸買賣關係,並委託佳餘公司處理廢酸。佳餘公司委託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蔣榮祥從上述兩公司運輸和處理廢酸。2011年2月至3月期間,蔣榮祥多次指派其僱傭的駕駛員董勝振將從三公司收集的共計6車廢酸傾倒至葉榭鎮葉興路紅先河橋南側的雨水井中,導致廢酸經雨水井流入紅先河,造成嚴重汙染。汙染事故發生後,上海市松江區葉榭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葉榭鎮政府)為治理汙染,撥款並委託松江區葉榭水務管理站對汙染河道進行治理。經審計確認紅先河河道汙染治理工程款、清理管道汙染淤泥工程款、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勘察設計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審計費等合計887266元。因本次汙染事故,蔣榮祥、董勝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三個月,佳餘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別被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罰款46萬元、16萬元、16萬元。葉榭鎮政府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蔣榮祥、董勝振、佳餘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887266元。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葉榭鎮政府作為被汙染河道的主管單位,有權對汙染河道進行治理,也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蔣榮祥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指派其僱員將廢酸傾倒至葉榭鎮政府境內通向紅先河的雨水井中,造成嚴重汙染,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董勝振盲目聽從蔣榮祥的指派,故意將廢酸倒入雨水井中導致紅先河嚴重汙染,應當與其僱主蔣榮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佳餘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酸屬於危險廢物,應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移交到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但上述三公司均未辦理法定手續,擅自處理廢酸,與此後紅先河嚴重汙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對本次汙染事故具有重大過錯,理應與蔣榮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三公司運出並傾倒的廢酸數量及佳餘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等因素,酌情確定各自對損害後果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一審法院於2012年6月作出判決,判令蔣榮祥賠償葉榭鎮政府各項經濟損失887266元,董勝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佳餘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別對蔣榮祥應當賠償的款項承擔20%、65%、15%的連帶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危險廢物不但嚴重威脅人體健康,也會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破壞,必須依法進行申報和處理。本案中,蔣榮祥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傾倒廢酸,致使紅先河嚴重汙染,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董勝振作為蔣榮祥僱傭的駕駛員,對未經處理的廢酸傾倒至雨水井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應當具有預見能力,但其盲目聽從蔣榮祥的指派,故意將廢酸倒入雨水井中,應與蔣榮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佳餘公司、浩盟公司與日新公司未辦理法定手續,擅自將廢酸交由不具備資質的個人運輸並排放,應根據各自違法處理危險廢物的數量以及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等因素按份額與蔣榮祥共同承擔責任。雖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已對上述三公司進行了行政罰款,蔣榮祥、董勝振也被處以刑罰,但均不能免除或減輕其民事賠償責任。通過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運用,提高汙染者的違法成本,並對潛在的汙染者形成有效震懾,達到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