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槓桿遊戲
文|混改風雲
編輯|億億
伴隨著《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的部署和落實,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從大面積試點階段正式轉入全面深化落實階段。與此同時,作為「1+N」國企改革政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中長期激勵政策體系也日趨完備。
大家對於混合所有制企業的中長期激勵主要政策基本了解,但真正用對用好、用足中長期激勵政策不僅僅要看主要政策文件,還需要充分研讀主要政策文件的配套或延伸政策文件。
鑑於此,知本諮詢圍繞混合所有制企業中長期激勵政策整理形成了「3+3」全息政策圖譜(見圖1),供大家參考使用。
圖1:混合所有制企業中長期激勵「3+3」全息政策圖譜
這張政策圖譜包括三大主要政策文件,即我們常說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政策(133號文)、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4號文)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102號文);還包括三大探索性激勵方式,即超額利潤分享、項目跟投、虛擬股權等,這三種激勵方式目前主要在綜合性政策文件中有明確提及,而對應的專項政策文件仍未正式發布。
(一)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政策(133號)
1、員工持股政策適用範圍關鍵詞
國有控股:只有國有控股的企業才適用於該政策,而國有參股的企業可以參考該政策的要求,但嚴格說,已經不屬於該政策範圍。而是否為國有控股企業,需要參照第32號令界定。
混合所有制企業:有非公司資本參與,並佔有一定股權比例。同時,非公資本需要作為積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注意,若無非公資本參與的股權多元化國有企業是無法依據該政策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
90%條件約束: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員工持股:增資方式,同股同權,無激勵成份。
2、員工持股政策配套政策文件
為更好應用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133號文件,需要配套了解或和解讀更多相關政策文件,相關政策文件圖譜(圖2)如下:
圖2: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政策配套政策文件
(1)2057號文件
《關於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2057號)文件發布之時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該政策由8部委聯合發布,是在開展國企混合所有制初始階段發布,尤其是當時僅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對於推動國企混合所有制企業面臨的很多實質性問題給予了很多澄清或明確,包括國有資本定價、職工勞動關係處理、員工持股、土地處置、稅收支持政策等多個方面。
其中,針對員工持股,重申了基本原則,並明確了員工持股試點數量不受133號文件限制,但推動實施員工持股還是需要得到試點審批才可以推動落實。
(2)653號文件
《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操作指引》(國資產權〔2019〕653號)文件可以說是第一次系統性提出「3+3」國企混改中長期激勵機制的文件。
其中,針對員工持股政策,再次重申了基本原則,並明確了133號文件有關員工持股的條件不允許放寬,尤其是有關90%約束性條件。並對混合所有制企業推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再次定調,即「穩慎開展」。該基調在《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中也再次延續明確。
(3)第32號令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2016)第32號)為什麼與員工持股政策直接有關係呢?
主要體現在:一是133號文件中提到的國有控股企業的界定問題,。32號令中提到的有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的範圍就是國企控股企業界定的範圍;二是133號文件中提到的有關員工持股定價問題。
「同股同價」的「同價」是和誰同價呢?當然是和同步引入外部投資的價格的「同價」的。而引入外部投資人按32號令的要求,是需要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來找到非上市公司的相對公允的價格。
(二)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4號)
1、股權和分紅政策適用範圍關鍵詞
國有:包括國有和國有控制,同樣以32號令界定為準。;
未上市:非法人本體未上市即可,包括新三板企業、上市公司所屬未上市各級企業。
科技型企業:包括五大類的企業(按54號文補充後的要求),尤其以國家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為主。
股權激勵:具備激勵成份,即股權激勵方面存在股權獎勵的空間,且可轉讓或增資,可非公開協議交易。
2、股權和分紅政策配套政策文件
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是本輪國企改革最為鼓勵的中長期激勵政策,而且其包括的激勵方式也是最多的,包括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類激勵,還包括項目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類激勵。
為更好準備理解並應用該政策推動國有科技型企業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同樣需要更多配套性政策的支持及對政策的解讀和支持。相關政策文件圖譜(圖3)如下:
圖3: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配套政策文件
(1)54號文
《關於擴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實施範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資〔2018〕54號)很關鍵,其是對4號文件的補充或修訂,即應用4號文應該同時綁定對54號文進行的解讀。
54號文件補充的核心內容包括:一是對適用4號文件的企業範圍進行了擴大,尤其要關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出資的各級未上市企業,以及納入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二是對科技型企業的一些約束性文件進行了放寬,主要是取消了國家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有關研發費用和研發人員比例的約束限制等。
(2)三部門問題解答
鑑於4號政策文件中無法或不適合直接說明,以及國有企業在執行4號文過程中面臨的一些困惑性問題進行了解釋說明,對於深度解讀應用4號文具有非常直接的幫助。
(3)75號文件
《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1]75號)與4號文的關係也非常緊密。為什麼呢?
因為4號文中對於股權激勵的比例按照國有科技型企業的大小進行了分檔規定,即區分為大、中、小/微型企業,股權激勵整體比例上限分別為5%、10%和30%。而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界定需要對照75號文件要求。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查看對應75號文件有關指標(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過程中,針對兩個指標只有同時滿足條件時才可能劃入對應類型,而只滿足一個指標的情況下,就小不就大,即向小的方向下劃一檔。
(4)32號文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32號))文件主要與4號文件中有關國家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類別有關。從32號文件發布日期可以看出,其發布年份與4號文件一致。
根據以2016年之前有關國家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該類企業主要由國家科技部來統一認定的。但32號文件發布後,認定主體由國家科技部轉變為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經由國家科技部備案即可。
具體的確認也比較方便,即登錄查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只要在該工作網上能夠看到企業的情況,可以基本確認本企業為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5)274號文件
《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6]274號)文件實質性內容並不多,主要是國務院國資委為加快做好中央企業落實4號文件的要求進行了通知。
(6)47號文件
《中央科技型企業實施分紅激勵工作指引》(國資廳發考分〔2017〕47號)政策文件主要結合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範圍內推動實施4號文有關崗位分紅和項目分紅進行操作要求細化。
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針對推動實施分紅激勵的中央企業所出資未上市公司在一些細節條款上做了調整,要求更為嚴格一點。比如4號+54號文件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有關研發費用和科研人員數量的約束性條件取消,而47號文件中重新進行了約束等;。
二是對分紅激勵操作細節進行了明確,比如審批流程、考核指標要求等方面。若中央企業出資企業採取分紅激勵政策需要主要參考該政策文件。而其他地方國有企業可仍依據4號+54號文件為準。
(7)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制定4號文最重要的法律基礎,4號文指導思想與要求與該法基本一致。
那這個基礎法律如何在推動實施4號文有關股權和分紅激勵過程中使用呢?4號文中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主要以4號文為主;4號文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促進成果轉化法中提到的相關內容進行創新性設計和實施。
(三)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102號)
針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政策一直就有,但本輪國企混改過程中,再一次由國務院國資委明確了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導向,對於深化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指明了政策方向標。
1、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範圍關鍵詞
中央企業控股: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出資的控股或實際控制上市公司。
治理要求:法人治理機制健全,外部董事佔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薪酬和考核委員會全部由外部董事構成等。
以上要求,知本諮詢認為,針對地方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有關102文件的基本要求執行。
2、國有控股上市政策配套政策文件
針對上市公司,包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政策完備程度較非上市公司健全很多。
但為更好準備理解並應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同樣需要更多配套性政策的支持和對政策的解讀和支持。相關政策文件圖譜(圖4)如下:
圖4: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配套政策文件
(1)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
除《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19〕102號)作為直接參考依據外,針對102號文件最直接的參考文件是《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國資考分【2020】178號),其對於設計實施股權激勵政策有更為詳細的規定,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在實施推動股權激勵過程中需要充分參考。
而在實施過程中,針對102號文件可能的困惑進一步參考《關於印發的通知及答記者問》(2020),但該文件宏觀性內容更多,而操作性的問題解答並不多。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這兩個文件發布時間較早,但其實到目前為止一直有效。
那麼問題來了,對於地方國有企業及各級出資的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以哪個政策為主呢?或者說,當針對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的102號文件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175號和8號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時,應當參考哪個政策呢。嚴格來說,對於地方國有控制上市公司,主要參考175號和8號文件為主,但涉及到這兩個文件中沒提到的條款,可充分參考102號文件的要求。
(3)上市公司股權類激勵政策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證監會令第 148 號)(2018)和《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4]證監會33號公告)這兩個文件是針對所有上市公司的,對於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和地方國有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參考政策的依據應優先以更近的政策為準,即中央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以102號文件最為優先,地方國有企業控股上市公司以175號和8號文件最為優先,對於證監會第148號令優先級最後。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證監會33號公告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意見,有關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出資上市公司在推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是應優先參考該意見。
(四)探索或鼓勵類三種中長期激勵方式
除三大類政策文件外,本輪針對國有控股企業在多個綜合性改革政策文件中還提到了項目跟投、超額利潤分享、虛擬股權激勵三種中長期激勵方式。相關政策文件圖譜如下:
圖5:探索或鼓勵類三種激勵方式配套政策文件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為什麼這三種中長期激勵方式在本文中叫探索或鼓勵類激勵方式呢?這當然與政策對三種激勵方式的導向有關。
根據知本諮詢的政策跟蹤分析,在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推動實施之前,針對這三種激勵方式明確提出是探索實施。而在新的政策導向中,對於項目跟投和超額利潤分享導向調整為鼓勵實施,當然是有特定範圍或要求的。
1、三種激勵方式適用範圍
三種激勵方式針對性的政策文件目前並沒有正式發布,但鑑於當前全面深化混改的政策趨勢,有關三項激勵方式的專項政策應該會出臺,從而更有利於規範推動三種激勵方式。按目前綜合性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內容,針對三種激勵方式的範圍說明如下。:
項目跟投機制:主要針對「三新」業務,即新產業、新業態、新商務模式,在國發〔2019〕9號文件中提及。
超額利潤分享機制:應該針對有價值超預期創造的國有企業為主,但目前正式公開發布政策中並未提及。
虛擬股權激勵:應該會參考市場化的實踐進行明確,但目前正式公開發布政策中並未提及。
2、提到三種激勵方式的綜合性政策
《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操作指引》(國資產權〔2019〕653號)文件,首次提出了「3+3」所包括的中長期激勵政策和方式。
《關於支持鼓勵「雙百企業「加大改革創新力度的通知》(國資改辦[2019]302號)文件中明確「雙百企業」鼓勵現有中長期激勵政策包內的政策都可實施,並不受133號文件有關員工持股試點限制。
《百戶科技型企業深化市場化改革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專項行動方案》(國企改辦發[2019]2號)文件中明確「科改示範企業」鼓勵現有中長期激勵政策包內的政策都可實施,並不受133號文件有關員工持股試點限制。
《關於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文件中第一次提及針對「三新」業務的項目跟投機制。
(五)中長期激勵共用性政策文件
國有企業在推動中長期激勵機制實操過程中,針對股權類激勵機制,利於自然人持股存在股權管理不便的問題,通常會選擇以平臺方式進行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鑑於此,在設計實施股權類激勵機制過程中,還經常會涉及以更多政策文件的配套使用(見圖6)。
圖6:股權類激勵涉及員工持股平臺配套政策文件
(1)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要針對以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時需要參考或解讀的基礎法律,包括但不僅限於持股平臺人數的限制、持股平臺的管理、持股平臺的稅收等方面。
(2)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主要針對以資產管理計劃為方式的持股平臺建設,重點需要關注有關定向投資自然人出資額度的提升要求。
(3)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要針對以有限公司為持股平臺時需要參考或解讀的基礎法律。
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實施中長期激勵方式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選擇利用適合的政策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但選擇不當也可能出問題。
本文主要為大家梳理了系統性的中長期激勵政策體系,作為國有企業理解或推動實施中長期激勵的框架性認識。鑑於篇幅限制並內容較多,並未詳細展開說明。知本諮詢將結合更多國有企業中長期激勵實操進行系列性知識和方法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