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心合)
時間:2020-04-09 來源:
〔2020〕2號
當事人:李心合,男,1963年11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心合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回執》中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2020年3月30日,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查閱了案件證據材料。4月8日,我局收到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的《聲明》。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李心合內幕交易「南京新百」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因南京新街口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新百)的百貨業務持續經營困難,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胞集團)考慮讓南京新百轉型從事健康產業。
2017年8月,三胞集團副總裁儀某林向三胞集團董事長袁某非請示開展Peak項目,即啟動將三胞集團最新收購的Dendreon Pharmaceuticals LLC(以下簡稱Dendreon)轉讓給南京新百事宜。袁某非表示同意,並安排儀某林具體負責收購事宜。
2017年8月27日,「Peak項目中介工作群」微信群正式建立,三胞集團與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相關人員通過該微信群開展Peak項目持續溝通。
2017年8月28日,三胞集團與各中介機構人員召開Peak項目啟動電話會議。同日,華泰聯合起草了Peak項目相關內幕信息提示備忘錄、重組交易結構概要等材料,並於當晚開始,以電子郵件方式先後向三胞集團及各中介機構參會人員發送了《Peak項目工作團隊通訊錄》《備忘錄——Peak項目001號》和《示意性交易結構》等材料。
2017年9月8日,三胞集團投資副總裁王某就Dendreon轉讓給南京新百事項向南京新百董事長楊某珍進行匯報,楊某珍表示認可。
2017年9月15日,南京新百發布《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並停牌。
2017年10月10日,南京新百發布《關於籤署收購框架協議的提示性公告》,明確停牌事項為三胞集團擬將全資持有的Dendreon轉讓給南京新百,作價預計不超過人民幣60億元。該標的作價佔南京新百2016年末淨資產26.14億元的230%。
「三胞集團擬將持有的Dendreon轉讓給南京新百」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7年8月27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結束於2017年9月15日。楊某珍、袁某非、儀某林等人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楊某珍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7年9月8日。
(二)李心合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後交易「南京新百」
1.李心合與楊某珍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話聯絡
李心合曾任南京新百獨立董事,與楊某珍相互認識。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7年9月14日13:17,李心合與楊某珍通話1次。
2.李心合借用「姚某」證券帳戶、「吳某曉」證券帳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南京新百」
吳某曉系李心合配偶,「姚某」證券帳戶系吳某曉向姚某借用,帳戶資金來自李心合與吳某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姚某」和「吳某曉」證券帳戶,於2017年9月14日累計買入「南京新百」129,900股,成交金額5,033,587元;內幕信息敏感期結束後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366,709元,扣除交易稅費後虧損672,786.77元。具體為:
(1)「姚某」證券帳戶於2017年9月14日13:35至13:51共買入「南京新百」126,300股,成交金額4,894,555元;內幕信息敏感期結束後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229,981元,扣除交易稅費後虧損670,257.80元。
(2)「吳某曉」證券帳戶於2017年9月14日13:27共買入「南京新百」3,600股,成交金額139,032元;內幕信息敏感期結束後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36,728元,扣除交易稅費後虧損2,528.97元。
上述「姚某」和「吳某曉」證券帳戶的交易均由李心合決策後由吳某曉或李心合本人下單操作。
3.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無合理理由
李心合借用他人證券帳戶交易「南京新百」,在詢問筆錄中承認於2017年9月14日買入「南京新百」前打電話向楊某珍求證南京新百是否要重組,並告訴吳某曉南京新百要停牌重組,讓她買進「南京新百」。李心合決策買入「南京新百」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和發展過程及李心合與楊某珍的聯絡時間高度吻合。李心合虧損賣出長期持有的其他股票,突擊大量買入「南京新百」,體現出買入「南京新百」的異常性和迫切性。雖然李心合提供了楊某珍的下屬檀某敏和李某的「情況說明」,表示楊某珍通話時未提及公司內幕信息與股票相關事項,但無法解釋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的異常性,不能排除李心合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南京新百」。
二、李心合短線交易「中央商場」
(一)李心合任職情況
2014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9日,李心合擔任南京中央商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二)李心合借用「姚某」證券帳戶短線交易「中央商場」
「姚某」證券帳戶系李心合配偶吳某曉借用,帳戶資金來源於李心合與吳某曉。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李心合通過「姚某」證券帳戶將其持有的「中央商場」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2017年8月22日至23日共買入50,000股,成交金額398,500元;2017年9月14日賣出50,000股,成交金額415,816.78元;2017年12月14日至22日共買入61,700股,成交金額566,706元;2018年5月21日賣出10,000股,成交金額91,400元;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共買入50,000股,成交金額237,100元。上述證券交易由李心合決策後由吳某曉或李心合本人下單操作。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相關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帳戶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
李心合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對李心合內幕交易違法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李心合短線交易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