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在某商場超市店內購買桃花姬阿膠糕112盒,貨款共計44576元,後馬先生認為涉案商品虛標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元並十倍賠償。海澱法院近日審結了此案,判決超市退還貨款,駁回了馬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馬先生稱,為生活消費需要,在被告超市內購買桃花姬阿膠糕112盒,貨款為44576元,後發現涉案商品虛標脂肪含量,違反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馬先生認為,超市違反禁止性經營規定,屬於明知情形。
超市代理人表示,超市採購時查驗並取得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及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每批貨物在購進時均查驗隨貨附帶的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能夠確認採購的產品來源合法且查驗手續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要求,超市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及應盡的注意義務;此外,桃花姬阿膠糕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合格產品,目前國家未就涉案產品制定國家標準,也無行業標準,生產商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於2017年5月5日制定了山東東阿阿膠保健品有限公司企業標準,涉案產品已經出廠檢驗合格,微生物、理化指數等各項指標均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生產企業具有嚴格的食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定期由聊城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送檢的阿膠糕產品進行檢驗並均檢驗合格,案涉產品符合上述規定,為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合格產品;同時,涉案產品脂肪含量標識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的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對於本案爭議問題,法院逐一分析。
首先,超市提交了供貨商食品生產許可證及食品經營許可證、東阿公司的成品檢驗報告單等證據,以證明其盡到了必要的查驗義務。馬先生認為上述成品檢驗報告單與涉案產品並非同一批次或並未檢測其主張內容、與商品上的檢測報告單不一致,但馬先生主張涉案食品脂肪含量超標,該情形屬於需要技術檢驗檢測才可以發現的情況,作為一般銷售者無法獲得或獲得該信息所需要的技術或成本支出明顯高於一般的經營預期。因此,超市不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那麼,本案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食品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法院認為,涉案產品脂肪的標註不具有特殊營養價值、保健價值,也不是特定群體進行營養攝入和功能性輔助作用的食物來源,不影響一般消費者對該食品的安全貯存、安全食用;另一方面,涉案產品脂肪含量標註不實不會造成一般消費者對該食品安全標準的判斷高於其實際安全標準,故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綜上,馬先生要求超市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此外,法院根據馬先生提交的檢測報告,認定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與標註不符,在標識上存在瑕疵。因此,馬先生主張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