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法院今日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該院近6年審理涉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情況。根據通報,該院69件涉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的有9件,敗訴率為13.4%。另有33件撤訴案件,其中16件系經法院協調,被告行政機關撤銷了行政行為或主動公開了政府信息,原告實現訴求後主動撤訴。
懷柔法院介紹,2015年至今年11月,該院共新收行政訴訟案件1387件,其中信息公開案件69件,佔比4.97%。信息公開類行政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態勢,且在新收行政訴訟案件中的佔比也在逐年上升。相比2015年, 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收案量增長了480%。
在69件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申請信息公開的類型多集中於拆遷、違建拆除、騰退等領域。請求事項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對行政行為存在質疑或不服,請求公開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相關信息;二是圍繞補償等問題,請求公開補償標準、補償款發放情況等。從被告層面看,以鄉鎮政府為被告的案件有41件,以區政府所屬委辦局為被告的案件有28件。
69件案件中,有33件撤訴案件,其中16件系經法院協調,被告行政機關撤銷了行政行為或主動公開了政府信息,原告實現訴求後主動撤訴;行政機關敗訴的有9件,其中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所作答覆的5件,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2件,判決確認違法的2件,敗訴率為13.4%。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在一起行政機關敗訴的典型案例中,原告解某向被告某鎮政府申請公開徵地建設的相關文件。投遞郵件清單顯示,被告鎮政府於次日便收到了申請,但一直未給予解某任何答覆。解某將被告鎮政府訴至懷柔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鎮政府辯稱,未收到過解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因此不存在逾期答覆的情形。
懷柔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告某鎮政府應自收到原告解某遞交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其一直未予答覆不符合規定。因被告鎮政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未收到申請的主張,懷柔法院判決責令被告鎮政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原告解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進行答覆。
如何提高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懷柔法院行政庭庭長吳軍表示,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擴大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明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等。吳軍建議行政機關加緊對修訂後的《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完善審批流程、嚴格依法答覆,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