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報考監獄人民警察崗位的諮詢中,又遇到了一個新問題:
不同監獄之間,民警可以申請調動嗎?
說真的,這個問題,以前真沒有遇到過,而且也沒有系統的研究過。雖然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都知道,不同單位的監獄民警是存在調動情況的,而且也存在監獄民警調動到公安和公安民警調動到監獄的情況,但是個人能否申請,如何申請,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申請,確實沒有研究過。
為了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就開始了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學習研究。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從這一條可以明確人民警察包含監獄人民警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二十二條規定: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從這一條可以明確人民警察公務員的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十一章交流與迴避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
第七十一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上級機關應當注重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
......
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七十三條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
公務員本人申請交流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69至73條的釋義:公務員轉任交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組織根據需要安排個人轉任交流到新的單位或者崗位,一種是依公務員個人申請審批轉任。而個人申請,主要是指公務員個人因有要求交流的合法而又正當的理由而主動提出申請,經組織批准後進行的轉任交流。
從中,不難發現,公務員個人申請中最核心的就是要有合法而又正當的理由。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實踐操作中,個人申請轉任交流時,一般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只有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才能通過轉任方式轉換到另一國家公務員工作職位上。
二是符合迴避規定,即國家公務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不得通過轉任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監察、審計、人事、財力工作。
三是符合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和條件。由於每個職務都具有不同的特點,對任職人員有特定的條件,因此,必須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資格。
四是必須有編制空額和職位空缺。行政機關接受轉任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員額限制內,同時還要符合該單位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結構的要求等。
五是具有正當理由。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需要;國家行政機關機構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和職數;解決個人生活困難(如夫妻兩地分居、照顧病重父母等)等。
特別強調:無正當理由不得轉任。
綜上所述,除去因工作需要而由組織決定安排的轉任交流,監獄民警作為公務員當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而又正當的理由時,就可以提出在監獄系統內部,或者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申請。
但一定要記住的是,此時,只是說監獄民警具備了申請轉任的資格,而是否批准,要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審批。
如果有些合法而又正當的申請因編制和職位問題,一時難以滿足,申請者應當調整好自己的情緒,安心工作,等待時機。
當然,一旦組織作出根據規定不同意個人提出的轉任交流決定時,申請者也有義務服從這一決定,正確看待。對那些拒不服從者,將會被批評教育,甚至可能會被給予紀律處分。
所以,如有需要,請對照條件規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