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陳某虹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對陳某虹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偽證罪對陳某、俞某、鍾某貴、李某等4名被告人判處二年九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陳某虹刑滿釋放後,為替他人出頭,提高自己的非法影響,糾集被告人俞某、李某等人逞強鬥狠,隨意毆打他人。2013年,陳某虹結識周某峰、鍾某生(均另案處理)等人後,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經營砂場等生意。2016年至2019年3月間,為獲取非法利益,陳某虹夥同周某峰等人成立匯鑫源公司,糾集陳某、俞某、鍾某貴、李某等人進行非法討債;為使經營利益最大化,陳某虹夥同周某峰、鍾某生、陳某等人以砂石公司為依託,糾集俞某、鍾某貴、李某等人上路追逐、攔截、強行滯留運砂車輛,強拿硬要,阻止他人從外縣購砂,強迫他人與自己交易。此外,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故意向公安機關作偽證,隱匿俞某等人尋釁滋事罪證。
綜上,被告人陳某虹夥同周某峰、鍾某生糾集被告人陳某、俞某、鍾某貴、李某等人,採取毆打、威脅、恐嚇、強拿硬要等手段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違法犯罪活動,所涉社會面廣,時間跨度長,被害人數眾多,為非作惡,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犯罪過程中,陳某虹等人以公司化管理的模式,組織、策劃、指揮多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成員較為固定,分工明確,以陳某虹為首要分子,周某峰、鍾某生及陳某、俞某、鍾某貴、李某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虹、陳某、俞某、鍾某貴、李某等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偽證罪中的數罪,根據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