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女子,愛貓丟失,情急之下加之愛貓心切,公告誰幫忙找到,懸賞1萬塊錢,但是,事成後該女子卻拒絕支付這筆酬金,這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律師對此有話說。
獲得幸福的秘密,便是與時間坦然相處。
大家好,我是不做作,不裝逼,有稜角也有修養,有大智若愚,但絕不同流合汙的豬小律。每天在此跟大家分享見聞及法律知識,乃一大幸事,望喜歡、望包容。
丟失東西的事情,在我們生活中非常常見,比如手機丟了,或者身份證件,亦或是錢包等物件丟失。當然懸賞廣告也無處不在。進場會在樓下,或大街的電線桿上貼著:最近錢包丟失,錢包裡有銀行卡和身份證等貴重物品,如果有人撿到能夠還給我,必有重謝。類似的還有通過這種懸賞的方式尋找自己的愛犬。
今天給大家講一個懸賞一萬元找小貓的案子,這是一個真實的事情。這個丟失小貓的主人懸賞廣告說,小貓在xx地方丟失,叫xxx名字,如果你能幫我找到,我願意支付1萬元酬金。結果,懸賞廣告剛出沒多久,有人真的幫她找到了小貓。但是女主人一反當時的態度,卻說:"我當時就只是說一說,你就幫我找個貓而已,也沒費什麼金錢,你何必要讓我給你1萬塊錢呢?中華民族自古都有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你物歸原主也是應該的,一萬塊錢的事你也就別當真。"幫忙找到貓的人,當然也有些生氣,說:"我非要拿到這1萬塊錢。"
那麼這個錢到底能拿到嗎?你覺得這是個道德問題,還是個法律問題?你覺得物歸原主是找到貓的人的義務,不應該收取萬元酬金呢?還是覺得既然有承諾要給酬金,就一定要支付呢?首先看看法律對此有沒有規定。
法律規定
作為懸賞廣告,作為懸賞的發出方等於是提出了一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為另一方來說,我願意接受你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於是把發出方所懸賞的特定的找貓的行為,當作自己的義務給履行了,最後貓也真的被找到了。這個時候,雙方的合同就等於形成了,也就意味著從法律角度來說的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形成了。
所以說,發出懸賞廣告的一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1萬元的酬金,如果決絕支付就是違約行為。如果對方起訴到法院,其訴訟請求也會得到支持。
豬小律有話說
並不是所有的善因都一定有善果,想要自己的酬金被如願支付,你必須得先有證據。比如說,我今天幫她找到貓了,但是如果對方說:"我從來沒有說過,幫我找到貓我就支付1萬元酬金。再說,你怎麼證明是你找到的貓呢?"此時,你是不是得拿出證據證明?那付出勞動的一方現在應怎麼辦呢?
為了防止以上情況的出現,你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你必須第一時間把對方懸賞廣告的內容保留證據。比如,對方是通過發朋友圈發出的,你截圖留存;對方是通過微博發出的,下載保留;對方是通過貼小廣告的方式發出的,拍照留存。這樣就可以把對方的合同內容給確定下來。第二,你在將遺失物還給對方的時候,要保留相關的證據,比如說拍照,或錄音。這樣就可以證明你已經履行了對方懸賞廣告中的義務。
從法律上來講,懸賞廣告具有合同的效力。但是從道德層面或人情方面來講,你認為返還遺失物,應不應該所要酬金呢?歡迎關注留言,或評論,我們一起探討關於懸賞酬金的問題。
人生有三樣東西是無法挽留的:生命、時間和愛。所以我們能做的就是去珍惜。豬小律的願望是人人都懂法律,爭議越來越少。所以我會會一直致力於從理性、晦澀的法律條文中,傳播人世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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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結束了,希望對您了解法律知識有所幫助,謝謝您讀到最後,願您一切安好,我們下期不見不散。如果你喜歡這樣的豬小律,歡迎點讚、收藏、評論、關注,期待與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