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開年
新冠肺炎疫情席捲全國上下
給人們的生命安全、生產生活帶來極大影響
不少無辜的人因此喪命
代價是慘痛的
「拒絕野味管住嘴」
更應該成為全民共識
要知道
吃野味不僅容易滋生病毒
也涉嫌犯罪!
1
非法獵捕野生蛙379隻 兩農婦獲刑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楊某某、姜某某相約當晚捕捉野生蛙自食。當晚19時30分左右,兩人各自從家中攜帶一個強光探照燈和一個尼龍袋,採取先用強光探照燈照射住野生蛙、再徒手將其抓進尼龍袋的獵捕方法,在雙牌縣瀧泊鎮烏鴉山村農田中捕捉野生蛙。當晚22時左右,二被告人抓蛙完畢準備返回時,被公安民警抓獲,並當場繳獲兩袋野生蛙。
判決結果
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獵捕野生蛙類系違法行為,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採取夜間照明的禁用方法,捕捉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及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林蛙、黑斑蛙,其中被告人楊某某捕捉野生虎紋蛙1隻及林蛙209隻、黑斑蛙1隻,被告人姜某某捕捉虎紋蛙1隻及野生林蛙170隻,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姜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狩獵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2
非法收購、出售蛇雕 獲刑五年、罰金五千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價格向曹某某(另案處理)收購6隻鷹類野生動物。後佃某某將其非法收購來的6隻鷹類野生動物以790元至800元/斤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另案處理)。2019年4月29日,佃某某被撫州市南城縣森林公安局抓獲。經司法鑑定,佃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的6隻鷹類野生動物均為蛇雕,屬隼形目鷹科其他鷹類,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判決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佃某某明知鷹類野生動物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仍非法收購、出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非法收購、出售隼科(所有種)6隻以上屬「情節嚴重」。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危害社會程度,判處被告人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3
私自架網捕鳥22隻 樂平一男子獲刑受罰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葉某某為了阻止野生鳥類吃其養殖的泥鰍,將5張捕鳥網架設在自己位於樂平市雙田鎮橫路村「文山塢」山場山腳下的龍蝦、泥鰍養殖場。2019年5月15日,樂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野生動物保護志願者的舉報,在現場發現有22隻鳥類野生動物被捕獵。經鑑定,被捕獵的22隻鳥類野生動物,其中黃爪隼1隻,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胸翡翠1隻,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20隻鳥類野生動物無法鑑定物種及保護級別。經補充鑑定,黃爪隼價值人民幣15000元,白胸翡翠價值人民幣500元。
判決結果
樂平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規定,在魚塘周圍架設捕鳥網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黃爪隼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葉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危害社會程度,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16000元,上繳國庫;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4
非法狩獵、交易野生動物 買賣雙方均獲刑罰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和2018年9、10月份期間,被告人熊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在廬江縣郭河鎮樂莊村,採用誘鳥器、絲網等工具網捕小鵐、黃眉鵐、田鵐、八哥、喜鵲、棕頭鴉雀等野生鳥類變賣牟利。其中,2017年9、10月份期間共捕捉各種野生鳥類11000餘只,2018年9、10月份期間共捕捉各種野生鳥類1500餘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熊某非法捕捉的野生鳥類,仍多次予以收購,後變賣牟利,共從熊某處收購野生鳥類600餘只。經鑑定,查獲的野生鳥類絕大多數屬於「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判決結果
廬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本案案情,判處熊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王某朋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民有所呼
立法有所應
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人類不是世間萬物的主宰,在這個藍色星球上,動物、植物、微生物的種類如浩瀚宇宙中數不清的繁星一樣多。它們中的大多數都要比人類更早來到這個世界上,歷經億萬年協同進化,合力構建了地球生態家園。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應當從每一個人做起,與野生動植物共享美好的地球家園,才是符合生態文明的相處之道!
上猶縣人民法院
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圖文:賴禮萍
策劃:張維躍
原標題:《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不是誰的盤中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