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花空調怎麼樣?」
「櫻花空調怎麼那麼便宜?」
......
禪法君在網上一搜
發現類似的諮詢並不少見
然而
事實上,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櫻花衛廚公司」)
從未生產銷售過空調產品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禪法君帶你一起來看
案件回顧
櫻花衛廚公司成立於1994年,系一家從事家用廚衛電器製造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旗下並沒有空調類產品。
然而經調查,櫻花衛廚公司先後發現順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佛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各自開設的網店上銷售非櫻花衛廚公司生產卻使用了「櫻花」文字的空調產品,且商品名稱及產品詳情頁面中使用的「櫻花」文字與櫻花衛廚公司的商標「櫻花」近似。為此,櫻花衛廚公司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禪城法院分別起訴了兩家網售櫻花空調的企業。
櫻花衛廚公司訴稱:
我司致力於生產廚衛產品,持有的註冊商標「櫻花」,曾多次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我司要求兩個被告停止侵害我司的註冊商標,並就商標侵權的行為賠償我司損失。
兩被告分別辯稱:
我方銷售的涉案商品為空調,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廚衛電器不屬於類似商品,且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我方在銷售的空調商品上使用「櫻花」文字完全不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
經審理,禪城法院認為,空調與廚衛電器產品均屬於第11類,均為家用電器產品,兩者的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相同,因此認定被告銷售的空調產品與原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廚衛電器產品構成類似商品。
櫻花衛廚公司LOGO
被告在網店中多處使用「櫻花」的行為屬於將「櫻花」文字用於廣告宣傳的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且被告使用的「櫻花」文字與涉案商標的字體無明顯差異,構成對櫻花衛廚公司註冊商標的侵害。
最終,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禪城法院分別判處順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佛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網店內的商品名稱中使用「櫻花」文字的行為,並分別向櫻花衛廚公司賠償3萬元、5萬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版)第三條第一款: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禪法君寄語
近年來,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市場監管部門也加大了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整個社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也在逐步增強。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經營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生產銷售一些侵權商品,嚴重危害智慧財產權人和社會的合法利益。
佛山作為製造業城市,因製造商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形時有發生,應對侵權企業給予有力懲罰,為各類企業營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讓佛山真正成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製造業高地。
編輯|禪城法院微信編輯小組
原標題:《哪個「櫻花」才是真?因商品使用「櫻花」,兩家企業被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