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5 09 : 17 來源:重慶市政府辦公廳
渝府辦發〔2020〕13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家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市農村房屋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對重慶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思維和底線思維,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實屬地責任,堅持「行業部門主管、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主責、鄉鎮(街道)落實」,堅持「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堅持「邊排查、邊整治,遠近結合、標本兼治」,以用作經營的農村自建房為重點,依法依規有序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消除農村房屋重大安全風險隱患。適時開展農村房屋規劃建設管理使用立法調研,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相關標準,建立常態化農村房屋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制度。
二、工作任務
按照「全面摸底、分類排查、重點整治、分步推進」的原則,紮實有序推進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
各區縣要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範圍內的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築)進行全面摸底。區分農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兩種類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況(包括建造年代、結構類型、建造方式等),逐戶逐棟建立農村住房檔案,並錄入農村房屋綜合信息管理平臺。
1.重點排查。對用作經營的農村房屋開展摸底調查,特別是位於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及周邊等重點區域,未經審批、未經專業設計施工、用作經營的農村房屋,作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力爭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重點排查的農村房屋包括但不限於:
(1)公安派出所、醫院(含衛生所、私人診所)、學校(含幼兒園)、養(敬)老院、村級文化活動中心、客運站等人員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築;
(2)用於生產經營的廠房、農貿市場(含商店)、酒店(含民宿、農家樂、餐館等);
(3)用於出租特別是群租的農村房屋;
(4)改變房屋結構、搭建改建擴建的農村房屋;
(5)建設標準低、使用預製板建設的農村房屋。
2.全面排查。在重點排查的同時,各區縣要同步對農村房屋開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內容主要包括房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地質和周邊環境安全等,同時對各類房屋安全隱患作出初步判斷。力爭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3.排查步驟。
(1)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各區縣按照每個行政村落實1—2名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的要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後,分派至相關鄉鎮(街道)配合開展排查工作。
(2)鄉鎮(街道)排查。產權人(使用人)是農村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排查必須通知產權人(使用人)參與。排查時須逐棟逐戶採集農村房屋信息,重點採集基本信息、建設手續情況、改造情況、用途改變情況、安全情況、整治情況等,同時填寫《農村房屋安全信息採集表》,並由產權人(使用人)、排查人、專業技術人員、鄉鎮(街道)負責人籤字。
(3)區縣抽查。鄉鎮(街道)排查結束後,各區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實地抽查,抽查應採取「四不兩直」和「雙隨機」檢查方式開展,必要時可抽調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對抽查發現的問題,要督促相關鄉鎮(街道)及時予以整改糾正。
(二)重點整治。
各區縣要以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且用作經營的農村房屋為重點開展整治,力爭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1.制定整治方案。鄉鎮(街道)要針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由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整治措施建議。在此基礎上,由各區縣匯總安全隱患情況、建議整治措施等,綜合制定重點整治方案,明確整治重點、技術路線、力量組織、工作經費、時限要求等。
2.組織房屋安全等級鑑定。對經排查初步判斷存在安全隱患且用作經營的農村房屋,各區縣要及時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根據相關技術規範對農村房屋進行安全等級鑑定,同時出具鑑定報告。經鑑定確有安全隱患的,要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
3.整治要求。堅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則,對排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農村房屋,必須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徹底整治,該搬離的立即搬離、該停用的立即停用、該拆除的立即拆除、該加固的立即加固、該封存的立即封存,全面消除安全隱患,堅決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對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房屋,要責令產權人(使用人)採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各區縣要切實加強巡查監測,確保農村房屋整治過渡期間的安全。
4.落實產權人(使用人)主體責任。由產權人(使用人)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農村房屋進行整治。對產權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實整治措施的,應依法強制執行。對將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特別是無證無照從事經營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對以暴力、威脅、恐嚇幹擾排查整治行動涉嫌違法犯罪的產權人(使用人),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產權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建立臺帳。區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要建立重點整治臺帳,實行銷號管理,做到整治1戶、銷號1戶。各區縣要督促指導各鄉鎮(街道)對整治完成的農村房屋進行逐戶覆核,對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時銷號,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嚴禁銷號。
(三)全面整治。
各區縣要在摸底排查和重點整治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存在安全隱患且未用作經營的農村自建房和農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計劃,堅持產權人(使用人)主體責任,落實屬地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安全隱患整治。要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推動完善相關法規規章,加快研究建立農村房屋規劃建設管理使用長效機制。要健全農村房屋建設標準規範,建立農村房屋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施工、經營、改擴建和變更用途等全過程管理制度。要健全鄉鎮(街道)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機構,下沉監管力量,加強農村房屋設計、施工和建設隊伍管理,提高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水平。市住房城鄉建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的管理規定,實現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管理有章可循。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全市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市長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長任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市應急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為牽頭單位,市委統戰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文化旅遊委、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總隊為成員單位。落實「市負總責、區縣抓落實」工作機制,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強化組織保障,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靠前指揮,抓好落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具體做好方案制定、進度安排、任務落地、人員調配、經費保障等工作。
(二)細化部門分工。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能職責,將應當納入行業安全監管範圍的農村房屋全部納入安全監管範圍,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牽頭組織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農村房屋綜合信息管理共享平臺。應急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農村人員密集場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依法依規用地,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災害風險排查。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指導農村人居環境和村莊整治,按照職能職責負責建新房拆舊房、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經營場所涉及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複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法搭建改建擴建建築等行為排查整治。統戰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覆核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養老機構場所安全管理。司法部門負責法律諮詢、司法調解等工作,配合有關方面完善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制度,強化法制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將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文化旅遊部門負責指導農村文化和旅遊場所安全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醫療場所安全管理。
(三)強化督促指導。各區縣要加強對各鄉鎮(街道)的督促指導,對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問題嚴重的,約談相關負責人;對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亂作為的幹部要嚴肅問責。自2020年11月起,各區縣需每半月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全市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全市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每半月通報1次工作進展情況,並適時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對工作進度滯後的區縣進行督促檢查。
(四)做好宣傳引導。各區縣要利用網絡、電視、廣播、自媒體、鄉鎮(村)政務公開欄等進行廣泛宣傳,全面深入開展農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導廣大幹部群眾充分認識農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斷增強農村群眾的房屋安全意識,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隱患的積極性、主動性。要督促鄉鎮(街道)成立農村房屋排查整治勸導工作小組,對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農村群眾,有針對性地做好解釋引導工作,有效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隱患。
附件:1.農村房屋安全信息採集表(自建房)
2.農村房屋安全信息採集表(非自建房)
附件1
農村房屋安全信息採集表(自建房)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
地 址 | 區縣 鄉鎮(街道) 村(社區) 組 路(街巷) 號 | |||||||
□產權人 □使用人 | 姓 名 | 身份證號 | ||||||
建築層數 | □1層 □2層 □3層及以上 | 建築面積 | 平方米 |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 □1981—1990年 □1991—2000年 □2001—2010年 □2011年及以後 | |||||||
結構類型 | □磚石結構(預製板) □磚石結構(非預製板)□土木結構 □混凝土結構 □窯洞 □鋼結構 □混雜結構 □其他 | |||||||
建造方式 | □自行建造 □建築工匠建造 □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建造 □其他 | |||||||
土地性質 | □宅基地 □非宅基地 | |||||||
第二部分:審批手續情況 | ||||||||
宅基地手續 | □有 □無 | 規劃建設手續 | □有 □無 | |||||
竣工驗收手續 | □有 □無 | 房屋登記手續 | □有 □無 | |||||
第三部分:改造情況 | ||||||||
是否改造 | □否 □是 □改造1次 □改造2次及以上 | |||||||
改造內容 | □樓頂加層 □周邊擴建 □樓內夾層 □改變承重結構 □其他 (多選) | |||||||
第四部分:用途改變情況 | ||||||||
是否用作經營 | □是 □否 | 主要用途: □餐飲飯店 □民宿賓館 □批發零售 □醫療衛生 □休閒娛樂 □生產加工 □倉儲物流 □其他 (多選) | ||||||
經營審批手續 | □有 □無 | |||||||
第五部分:用能情況 | ||||||||
採暖用能 | □煤炭 □電 □液化氣 □天然氣 □其他 (多選) | |||||||
炊事用能 (含生活熱水) | □煤炭 □電 □液化氣 □天然氣 □其他 (多選) | |||||||
第六部分:安全情況 | ||||||||
安全隱患初判 | □基本安全 □存在風險 | 風險部位: □牆體 □梁柱 □地基 □屋面 □樓板 □其他 | ||||||
安全鑑定 或評定 | □A級 □B級 □C級 □D級 | 風險部位: □牆體 □梁柱 □地基 □屋面 □樓板 □其他 | ||||||
第七部分:整治計劃情況 | ||||||||
□已整治 □計劃半年內整治 □計劃1年內整治 □無整治計劃 □其他 |
產權人(使用人): 排查人:
專業技術人員: 鄉鎮(街道)負責人:
附件2
農村房屋安全信息採集表(非自建房)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
地 址 | 區縣 鄉鎮(街道) 村(社區) 組 路(街巷) 號 | |||||||
房屋或 單位名稱 | ||||||||
□產權人 □使用人 | 姓名或 機構名稱 | 身份證號或 機構代碼 | ||||||
建築層數 | □1層 □2層 □3層及以上 | 建築面積 | 平方米 |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 □1981—1990年 □1991—2000年 □2001—2010年 □2011年及以後 | |||||||
結構類型 | □磚石結構(預製板) □磚石結構(非預製板)□土木結構 □混凝土結構 □窯洞 □鋼結構 □混雜結構 □其他 | |||||||
建造方式 | □建築工匠建造 □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建造 □其他 | |||||||
土地性質 | □農用地 □建設用地 □未利用地 | |||||||
主要用途 | □行政辦公 □教育設施 □醫療衛生 □文化設施 □養老設施 □批發零售 □餐飲飯店 □住宿賓館 □休閒娛樂 □宗教場所 □農貿市場 □生產加工 □倉儲物流 □其他 (多選) | |||||||
第二部分:審批手續情況 | ||||||||
用地手續 | □有 □無 | 規劃建設手續 | □有 □無 | |||||
竣工驗收手續 | □有 □無 | 房屋登記手續 | □有 □無 | |||||
經營審批手續 | □有 □無 | |||||||
第三部分:改造情況 | ||||||||
是否改造 | □否 □是 □改造1次 □改造2次及以上 | |||||||
改造內容 | □樓頂加層 □周邊擴建 □樓內夾層 □改變承重結構 □其他 (多選) | |||||||
第四部分:用能情況 | ||||||||
採暖用能 | □煤炭 □電 □液化氣 □天然氣 □其他 (多選) | |||||||
炊事用能 (含生活熱水) | □煤炭 □電 □液化氣 □天然氣 □其他 (多選) | |||||||
第五部分:安全情況 | ||||||||
安全隱患初判 | □基本安全 □存在風險 | 風險部位: □牆體 □梁柱 □地基 □屋面 □樓板 □其他 | ||||||
安全鑑定 或評定 | □A級 □B級 □C級 □D級 | 風險部位: □牆體 □梁柱 □地基 □屋面 □樓板 □其他 | ||||||
第六部分:整治計劃情況 | ||||||||
□已整治 □計劃半年內整治 □計劃1年內整治 □無整治計劃 □其他 |
產權人(使用人): 排查人:
專業技術人員: 鄉鎮(街道)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