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夫妻關係)有兩種解除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辦理的協議離婚,另一種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對於同居關係(不包括事實婚姻),畢竟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民政局肯定不受理,所以,只能去法院解除。但是,法院並不是對所有的「同居關係」都予以受理,只有以下幾種法院才會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法院只管「有配偶者與他人的同居關係」的解除。如果同居二人都是單身男女,這種情況法院是不受理的,解除同居關係只需要告知下對方即可,說白了就是說分就分,沒有任何限制。
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生育子女或者有財產糾紛,法院會受理。#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